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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五十条

发布时间:2021-07-25 07:15:00

①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② 解读证券法第五十条

是股本总额的25%

③ 请问《公司法》哪几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条件请精确到第几条。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④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哪些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4)证券法第五十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专维护社会经济属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章内容查看附件。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⑦ 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提高为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法第五十条扩展阅读:

关于对借壳上市股份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普遍的判断依据是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解释: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而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⑧ 依据证券法简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暂停交易的情形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公司发生了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⑨ 证券法适合于什么方式设立的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前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后者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1、发起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3)制订公司章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5)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6)发起人缴清股款并验资。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清全部股款并验资后,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8)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个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作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2、募集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发起人之间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后,再以核准后的公司名称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3)制订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与发起设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创立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4)必要的行政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5)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7)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的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时间、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项,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8)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创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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