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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托破产案的总结

发布时间:2025-08-12 20:54:38

⑴ 1998年中国发生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

中新社茂名4月7日电(梁盛 邹辉球)广东茂名中级法院7日通报消息称,当地首例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经过10年“马拉松”清算、审理,目前已终结。
据介绍,高飞公司原是一家投资规模超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中外合资企业,始建于1988年,由当时高州县供销合作联社与美国飞达公司合资经营。在合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致成诉讼,公司因故停产停业。2000年5月28日,高飞公司与台湾金内冠冷冻食品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由台商公司租赁高飞公司的房屋及机械设备进行经营。
2000年11月27日,中国银行茂名分行和中国银行高州支行以高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茂名中级法院申请其破产。2003年4月18日,法院裁定宣告高飞公司破产还债,并依法指定清算组接管。
该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高飞公司租用高州供销合作联社的土地进行经营,土地不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只卖房不卖地,公司财产几经公开拍卖一直未能顺利处置变现。
另外,高飞公司破产前除拖欠银行等44家债权人债务2100多万元外,还拖欠在册数十名职工和数百名临时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63万多元。由于高飞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厂区内的房屋和机械设备,这些财产在破产前大部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对职工的“历史欠帐”太多,即使财产顺利变现,职工安置问题也难以解决。
各种矛盾交相缠绕,悬而未决,整体破产清算工作一度搁浅。
2008年,该案转交茂名中级法院民四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及清算组多次与涉案各方沟通、协商,最终由高州供销合作联社下属企业竞得破产资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权全部得到清偿,其他44家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无异议,台商公司顺利迁离,双方租赁合同依法终止。(完)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⑶ 广东信托破产的解决措施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12月30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终结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称截止2020年12月24日,清算组已全部完成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债权分配,依法缴纳了清算所得税,尚有剩余破产财产,现申请本院裁定将剩余破产财产分配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并全面终结广东国投破产程序。

⑷ 什么是广国投事件

广国投---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终结
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宣布,历时4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广信破产案是中国第一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法院迄今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产案件。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信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
据了解,广信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广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与此同时,广信属下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因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广信等四家企业破产案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震撼,当年被称为“广信事件”。
广信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信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当时四家破产企业共有494家境内外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达467亿多元。仅广信一案申报债权金额便达人民币38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3%;申报债权人320人,其中境外的占了52%。
无力重组
广信曾是一家拥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渐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并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
但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行关闭清算。经过行政关闭清算,发现其负债状况惊人,行政手段已无可挽回,遂决定对其实施破产。
1998年,当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广东国投时,广信破产时的资产总额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如果不实施破产,广信是否还有重组再生的可能性呢?
据了解,当时如果要重组广信,所付出的代价将是307亿元的“天文数字”:广信能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只有24.7亿元,但偿还1年内到期的内外负债需115.4亿元,需净增资金90.7亿元。同时,广信还有因提供担保而引起的40.64亿元欠款。另外,广信需注入175.8亿元以补充能盈利的资产和完成手头上的房地产项目。

⑸ 广东信托破产的原因与启示

内部:由于广东国投长期缺乏监督管理机制,违规经营如:盲目拆借、投资,账外经营等;长达十年的债务积累,给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带来巨大的还款压力,开始危机四伏。广东国投于1995年后迎来还债高峰期,加上不良率居高不下,公司资金流动性较差,广东国投便以高息非法吸储,借新还旧,1995年7月到1997年5月近两年的时间里,合计非法吸资7.62亿元,1498.7万美元,2.25亿元港币。随着,广国投深圳分公司高管由于涉嫌犯经济罪于1996年拘留,其债务欠款问题公示于众,遭受信用危机。
外部: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广东国投造成了更大的冲击,带来了更大的风险与挑战。1997年下半年,亚洲爆发金融危机。1 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做了最新指示。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没有顺应大方针政策的要求做出改变,依旧我行我素,经营管理机制依旧混乱不堪,对(借款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信评估审核松散,随意发放贷款上百亿元。
为了安全渡过东南亚金融危机,保障对外经济处于红色警戒线以下,中央政府加大对外汇市场治理力度。而1998年于广东国投有12亿美金到期欠款到期,巨额债务问题公示于众,且涉嫌违规,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6月派调查小组调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不久其他巨额债务问题就被披露。
启示:广东国投信托破产的案例,对人的启发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前不久宣告破产的包商银行又与它有相似之处,管理混乱、任人唯亲;贷款审核风险把控不强、得过且过。
再加上近期被接管的四川信托、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以及华信信托和安信信托,对投资人而言,出现风险似乎可以看到一点共同之处,那就是管理人出了问题。

⑹ 20年信托破产第一案:新华信托破产清算

2023年,重庆破产法庭的新华信托破产清算案荣登“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榜首,成为20年来首个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新华信托作为中国信托业的先例,其破产清算发生在2001年《信托法》实施后不久,它的倒下标志着信托行业经历了重大转折。此前,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导致行业大幅整顿,信托公司数量锐减。而新华信托的破产清算,又减少了1个信托牌照,降至67家。

其破产过程值得借鉴的是,新华信托作为“明天系”金融机构之一,在“明天系”风险爆发后,因其巨大的资产窟窿和低救助价值,无人接盘,最终选择破产清算。2022年,新华信托向法院申请并获受理,清算由其清算组担任,与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合并清算。

法院裁定中揭示了“明天系”复杂的财技,如人格混同,业务与管理的相互交织,以及资产与负债难以区分的问题。新华信托与天津创富的资金流动错综复杂,导致账目混乱,难以还原。破产过程中,信托投资人权益的认定与债权申报也变得复杂,涉及自营资产与信托资产的区分,以及可能的双份赔偿问题。

新华信托破产后,通过设立破产服务专项信托进行财产管理和分配,资产处置工作仍在进行。尽管破产清算程序已终结,但仍存在多个未决诉讼,显示了债权确认的复杂性。整个过程展示了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的复杂性和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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