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中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证券。在发达国家,只要资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资产都可以回购。而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交易分为国债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交易、质押回购交易等。
由于回购交易双方都有风险,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机构之间进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为防止其他风险,协议可以规定在所提供的资金数额与所提供的证券的市场价值之间保留一定的差额。
回购协议有两种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一是证券的买卖和回购使用相同的价格。协议期满时,按约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费用;另一种是回购证券时的价格高于卖出时的价格,而不同的是即时融资提供者的合理回报率。
(1)回购协议市场证券市场包括扩展阅读:
回购协议的特点:
1、资本收益和流动性的结合增加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供资安排,自由与借款人签订"次日"或"连续合同"回购协议,以增加资金的回报,但条件是资金可随时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长期债券的流动性,避免了证券持有人因出售长期资产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3、有强大的安全。回购协议的一般条款较短,并有100%债券作为抵押,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及时提取资金,以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4、长期回购协议可用于套利。如果银行以较低的利率通过回购协议获得资金,然后以较高的利率放贷,则可以获得利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回购协议
2. 金融市场包括什么
3. 回购协议市场有哪些特点
回购协议市场的参与者十分广泛,主要有中央银行、各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
其中,中央银行参与回购协议市场的目的是进行货币政策操作,调节社会货币供给,而不是为了营利。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既可以在回购协议市场上融资,解决短期资金的不足,也可以在回购协议市场上让闲置的资金获得收益。
回购协议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1.安全性高
回购协议有证券作为质押品,风险低。
同时交易场所为规范性的场内交易,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业务都有法律保护。
2.流动性强
回购协议多以短期为主。
期限从1天到数月不等,如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等。
其中,1天的回购协议又被称作隔夜回购,超过1天的回购协议则统称为定期回购。
3.收益稳定并较银行存款收益高
回购利率是市场公开竞价的结果,一般可获得平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4.融入资金免交存款准备金
在回购协议市场上融入资金成为银行扩大筹资规模的重要方式。
4. 证券回购市场的具体分类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场内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内,由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回购业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业务,它就对回购业务的券种、期限结构、回购合约标的金额、交易竞价方式、清算与结算的相关制度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等。
场外回购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务中心、商业银行证券部及同业之间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目前,我国场外真正的证券回购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场外证券回购量(按回购价格计算)约500亿元左右。在西方国家,证券回购通常是一个无形市场,而非中心交易场所交易,即通过电话系统而达到回购协议。从长期趋势来看,我们应当以非中心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为重点。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三种。证券公司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为筹措资金而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卖出自己手持的债券。证券公司为了发挥其“零售商机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帐户上保有一定数量的债券,但作为补充或调节在库资金的主要手段,证券公司又会通过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来筹措资金。所以,简单地讲,证券公司回购就是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筹措资金而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 委托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债券保有者为筹措资金而通过证券公司以回购交易的形式卖出自己保有的债券。
也就是说,债券卖出者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保有的债券卖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买了这些债券之后,又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在当天就将这些债券卖给购买者—— 事业法人、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等。因此,在委托回购的场合,证券公司的在库债券余额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直接回购是指商业银行等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不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而直接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债券卖给债券购买者的行为。
1975年末,在日本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证券回购交易方式—— 着地回购具体做法是:交易双方以现在的交易约定买卖的债券铭牌和价格等条件,但要在将来的一个特定日再进行债券和现金的交割 着地回购的目的证于更加灵活地运用回购交易,以充分发挥回购交易的机能作用。着地回购发端于证券公司对农林系统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为支持农林系统金融机构因农林生产的季节性而产生的资金问题))到1977年左右。由于金融缓和有了进展以及债券市场景况趋好,因此,这一种交易方式便得以进一步扩大。 规范化的证券回购市场应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它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方式。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办理证券回购。
其目的就在于:满足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对流动性即“头寸资金的需要,或者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资的手段,进而起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目标。这是其一;
其二,为货币市场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业拆借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开展的证券回购交易。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短期资金的一种方式,即通过证券回购交易调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头寸”余缺。
三是证券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等)操作的证券回购 它是证券商、企事业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家进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手段。
5. 回购协议中所买卖的证券主要有哪些
实行回购协议是指证券出售者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者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购回所卖出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由此形成的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就是回购协议市场。
本质上,实行回购协议就是以证券为质押品的短期借贷行为。
证券出售者实际上是以证券作为质押品出售给证券购买者,从而获得一笔短期借贷资金,在约定期限后,以原来的资金再加一定利息购回该证券。
回购协议中所买卖的证券主要有国库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有担保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商业票据等。
还有一种逆回购协议,实际上与回购协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逆回购协议中,买入证券的一方同意按约定期限以约定价格出售其买入证券,逆回购协议是回购协议的反向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