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融资融券中的融入的证券是否一定要归还证券,能否折价归还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贰』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以选择什么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后,你可以买回相应的股票,最好是在价格低的时候买进,然后到时见归还即可,另外就是金钱偿还,分证券公司的,有的证券公司可以金钱偿还,已到期时候的股票价格偿还,有的则不允许,我知道的就是这两种基本模式
『叁』 客户在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为什么还要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没错啊,就像借钱要付利息一样,其实不是补偿,而是相当于利息的钱。
『肆』 融券分红权益归属问题
要还,具体规定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3.2.3节第三款:“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
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
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券商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
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相关解释说明见下文:
我国融券制度规定,在标的证券发生红利派发,配股等情形时,尚未还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为何要做出这一规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
1,为何要做出融券补偿的规定
尚未还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惯例.这一规定是必须的,有其内在合理性.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证券公司出借100股证券A给客户,在客户归还证券前,证券A出现了分红派息,每股分红1元,股权登记日当日该证券市价9元.次日,由于除权原因,证券市价跌至8元.再过一日,融券合同到期,客户归还100股证券A.假设不补偿时,证券公司收回的证券A仍为100股;但相对证券公司未出借证券而言,证券公司将损失100元的红利收入(100股1元/股).因此,假如不做出补偿规定,证券公司将不愿把证券出借给客户,这是做出补偿规定的根本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客户向证券公司做出补偿,是否影响了客户的利益接前例,到期日客户应归还给证券公司100股证券A,假如没有分红除权的因素,那么到期前一日购入证券A时,市价正常来说应当是9元,而非8元,客户买入100股证券A将需要花费900元.而在分红派息的情况下,由于分红除权导致的价格下跌,客户只需花费800元就可买入100股证券A,加上补偿给证券公司的100元现金分红款,客户总计支出同样为900元.因此,尽管规定客户需将分红款补偿给证券公司,但融券投资者可以从分红除权导致的价格下跌中获利,客户并不会因融券补偿而蒙受损失.
总之,对证券公司和客户这一证券借贷双方而言,在借贷期间发生现金分红时,要求借入方对出借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相当于所借证券数量可获取的现金分红,这一规定对双方均是合理的.
同理,分析表明,在派发红股,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形时,融券投资者同样也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补偿.只有这样,证券公司出借证券才不会损失其应得的权益;对客户而言,尽管需要补偿,但不会不合理地加重其成本.可以说,融券补偿规定是证券借贷行为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之一.
二、融券补偿有哪些方式?
根据我国融券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可以看到,对于现金分派和证券分派,我国融券制度规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或方式。但对于配股权和优先认购权,我国融券制度只规定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而并未对补偿标准和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伍』 融资融券的归还时间具体怎么规定的
不得超过证券公司规定的期限,并且这个规定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5)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尽管模式不同,但交易的流程相似。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
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陆』 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了之后,期限到了之后是如何还券的是按之前的价格还是按最新的价格
1、融资买入的股票,卖出时,既可以选择卖券还款,也可以选择担保物卖出(普通卖出),佣金统一时,这两者没有什么区别。融资买入的股票,只要该股票还有负债没有结清,不管用什么方式卖出,都会首先偿还该股票的融资负债。偿还负债后的剩余资金,才会以现金形式存在于账户上。如果卖出股票没有负债,选择卖券还款,会自动偿还其他股票负债,选择担保品卖出,则会全部是现金,可以买入其他股票。
2、“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3、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4、融券卖出: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融资: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结算时,用其“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品,登记到“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客户偿还融资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两种方式。
5、直接还款的,客户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用以偿还该客户的部分或全部融资款,卖券还款的,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6、融券: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自有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客户可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客户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柒』 为什么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了解,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捌』 融券后,归还证券前,股票发生分红送配应该如何处置
在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玖』 客户融券卖出的,以( )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为什么不是买券还券和直接还券而是买券还券和借
客户融券卖出的,以( )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A) 买券还券(B) 直接还券(C) 借券还券(D) 直接还款参考答案:A,C随题解析:注意客户融资买券后,应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