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600655非公开发行股票要什么时候才能通过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29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13.87元/股。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13.66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共同确认发行期首日,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35,292.8257万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该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21亿元,发行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经调整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内容如下: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等。最终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㈡ 什么是定价基准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证监会(2017)5号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㈢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是什么日子
董事会有关非公开增发决议日往前2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加权平均值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
㈣ 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以发行当天的为准,
如果以后有什么变动都不会影响,也不会改变。
㈤ 增发股票的定价方式,具体是如何定价的。。要正确的,答得好加分。。
目前市场上的新股增发有两种增发方式,即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其中,定向增发是面向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而公开增发是面向广大公众投资者发行股份,顾名思义是一种公开发行。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最大的不同,并非是发行方式的不同,而是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的不同。一般说来,定向增发的发行价往往较低(不排除面向财务投资者发行时的相对高价发行),其发行价往往为历史价格;而公开增发的发行价往往较高,其发行价通常是当前的市场价。如中国船舶今年9月中旬定向增发时,其二级市场价格达到了每股200元以上,而定向增发价格仅为每股30元,定向增发完全成了一种利益输送。相反,公开增发完全成了高风险的代名词,如中信证券公开增发的发行价高达74.91元/股,创出新股发行价格的新高。而万科A股,公开增发的价格31.53 元/股,发行市盈率高达95.84倍,同样也创出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市盈率的新高。
定向增发的低价发行与公开增发的高价发行,对于广大的公众投资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是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不仅如此,定向增发的低价发行,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这其中不排除有各种内幕交易、不法行为的出现,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监管部门绝对不能对这种明显有损于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做法坐视不理,而应将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的定价方式统一起来。
目前的公开增发采取的是一种竞价的方式,其增发价格基本上是以当前市场价为基准。而定向增发有三个基准日,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基准日,哪一个更有利于特定对象,就选择哪一个作为定价基准日。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正是基于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同,因而造成了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发行价格的巨大差异。所以,要改变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就必须改变二者定价方式上的不同。统一选择新股发行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格,或统一确定增发价格不超过20倍市盈率,实现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公开增发与特定对象参与的定向增发之间的公平。
㈥ 非公开发行以发行期首日为基准日,有公司做过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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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问定向增发的股价是从董事会预案前20天算起还是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公告前20天算起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另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规定请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回答满意的话请给分,谢谢
㈧ 证监会关于三年期定增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可以公司董事会确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㈨ 求答案:股票定向增发价格的基准日是以哪天为基准日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过实施细则》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第一天为准。
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一般认为,该融资方式较适合融资规模不大、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企业。中国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上市公司较多采用此种股权融资方式。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9)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扩展阅读:
定向增发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
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