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如何控制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或投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使证券公司发生损失,这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是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风险。券商与普通的社会投资者不同,券商是融巨额资金和专业技能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加强内部自营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遵守自营业务的经营原则
自营风险存在于自营业务经营的过程中,因此,防范自营风险的首要前提应是遵守自营业务的经营原则。具体说,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一般原则。
①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即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这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②开设专门的自营账户原则。
即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专设或分设自营账户是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为证管机关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审计和检查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防范和审查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③经纪业务优先原则。
证券商在同时进行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时,应把经纪业务放在首位,当客户同时做出相同的委托时,客户的指令应优先于自营业务的指令。'证券商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取利润。
④公平交易原则。
证券商不得利用特权和进行不公平竞争,不得操纵市场、进行证券欺诈等。在自营业务中,证券商要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⑤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属于机构投资者,作为机构投资者要引导市场理性,不允许发生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⑥严格内部控制原则。
自营业务风险很大,损失要由证券商自己承担,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对自营交易的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
⑦利润最大化原则。
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证券商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业务经营的最终目标也应当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这就决定了证券商的自营业务也必须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⑧加强自律管理原则。
证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一些内部事务的决策,能从多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商必须加强自律管理。参与企业决策人员与自营决策人员要分离,证券自营人员要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而要依据公开信息及市场行情做出证券买卖决定。同时要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同时严禁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方便。
⑨接受监管与检查原则。
包括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检查,证监会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等。
(2)严格执行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和比例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自营业务做出的比例规定,严格执行这些比例和规定是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自营业务风险的基本保证。
(3)制定各种量化指标和技术性措施
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时,应设立公司内部各种防范指标,如对心理卖出点、买进点、止损点、自营资金回报率、自营资金周转次数、资本金充足率、资产速动比率等指标的警戒指数进行科学设定,并建立相应的监控体系和组织机构。应运用优化组合投资和技术性对冲保值等手段解决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投资组合,防止单一性投资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4)建立健全内部监控体系
为防范自营业务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内部监控体系,包括设立公司内部必要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构,建立重大投资活动的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制度,防止因为个别领导的独断专行和失误而导致风险的产生。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都要实行过程性管理,在项目投资前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杜绝投资行为的盲目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预先设定的目标值进行追踪,出现偏离时马上分析原因并及时修正;项目结束后即行总结,去弊存利。
(5)完善自营业务风险防范的外部环境
为了有效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仅有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防范措施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自营业务风险防范的外部环境。
外部环境的完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相关证券法规制度的健全;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监管
不管是什么风险,终究还是需要证券人员自律、自觉遵守。自营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证券业务,它要求必须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参考证券自营风险:http://ke..com/link?url=dUfchX2vILZynu6ur6wc_OytH6hiMpvXt9C6uxLR6qj4szy4_vybgtNSWC4iAUoK_ZOnbWV7-x6-W10oXwIXDK
❷ 证券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风险要简短点的交作业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三)自营业务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证券自营收入约占中国证券公司总收入的30%,但其风险却比较巨大。首先是市场风险,自营收益与二级市场走势关系密切。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来讲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相对频繁,很多证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决策系统、调研系统、操作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面对相对较少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无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证券市场波动的系统风险,因此,二级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会给公司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其次是新业务风险,很多新的交易品种即将推出,但由于业务新、经验少,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它在能够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有放大风险的效应。“李森事件”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违规操作风险,追求自营业务收益增加,恶意炒作使股价震荡加剧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证券法》所严厉禁止的。一旦受到查处,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其他业务风险
在上述三大业务之外,资产管理业务是很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但其带来的风险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是违规进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诺,在操作不当时,易使应由客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化为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的亏损。同时该业务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机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种单一、凭经验确定,客户可选择的机会少,证券公司遇行情波动较大时,风险应对的能力欠佳。假设某证券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实际资产管理的资金100亿元。允诺资金的保底利润率是10%。按此计算,其年成本在10亿元左右,在大盘下跌20%,损失应超过15%达8.5亿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营资金按10亿元计算,大盘下跌损失2亿元,则两者合计损失超过20.5亿元,对该证券公司来说已达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扩展。其他如国外证券公司获利丰厚的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在我国虽然也开展,但业务量较小,所以其风险并不明显。
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方便有什么好的参考资料没
1 我国证券公抄司资产管理业务现状分析 马瑾; 朱纪平 商业研究 2003-07-25 期刊 7 135
2 对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思考 高平平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7-30 期刊 1 42
3 关于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考 徐东伟; 王占军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5-03-30 期刊 2 107
4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肖金 天津大学 2004-12-01 硕士 3 122
5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与发展 张志强 四川大学 2002-10-01 硕士 0 92
❹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监控和核查。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❺ 怎样区分证券经济业务 自营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中 合规风险 管理风险的具体条款 最好通俗易懂 概念就不必了
经纪业务:是针对客户的,就相当于中介,只负责代理买卖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己的钱,用来做股票
资产管理业务:就是跟客户签订合同,有严格的要求,是代客户理财的一种
合规风险:就是指你是否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的,相关岗位的规定,比如做营销的不能去其他券商门口拉客户
管理风险:是指管理者不作为等的风险
❻ 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证券从业证考讯】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申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校算、分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