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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安全性指标

发布时间:2021-04-18 00:42:17

『壹』 证券公司排名的指标是什么

1.证券经纪业务金额;
2.融资融券业务金额;
3.股民增长数量等等。

『贰』 衡量金融安全性的主要指标有哪些

衡量金融安全性的主要指标有:
1.偿债率。
传统意义上的偿债率是指当前的外债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商品与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国际上一般认为这一指标在20%以下是安全的。由于这种计算方法仅考虑了经常项目对偿债能力的影响,与当前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相差甚远,因此,经修正的偿债率Ⅱ=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外汇储备。由于外汇储备来源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短期内都可以提供偿债保证,作为分母较为合适。一般认为,偿债率Ⅱ不超过30-50%是安全线。
2.债务率。
它是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占当年商品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一国负债能力和风险的主要参考指标。国际上公认的债务出口比率为100%,超过100%为外债负担过重。
3.负债率。
是指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表明一国经济发展对外债的依赖程度,国际上公认的最高限度为10%。有时也用外债余额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率来表示负债率,一般参考安全值为20%以下。
4.短期债务比率。
它是指在当年外债余额中,一年和一年期以下期限的短期债务所占的比率。这是衡量一个国家外债期限结构是否安全合理的指标。国际上公认的短期债务比率为25%以下。
5.其他的衡量指标
除了上述几种常用的衡量一国偿债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指标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衡量指标可供参考:
(1)外汇储备/外债余额。这是反映一国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国际警戒线区间为30-50%,上下增减10%作为警戒线。
(2)外汇储备/短期外债。这是衡量一国快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该指标的国际警戒线为不小于100%,以此为基准,上下增减100%作为警戒线。此外,一般认为当外汇储备超过短期外债余额的5倍时,将会因大量的资源闲置而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外汇储备/短期外债>500%时,金融安全度又下降到\\\"风险\\\"状态。
(3)经常项目差额/GDP。该指标主要反映一国对外经济部门的竞争能力,如果逆差占GDP的比重持续过大,说明其创汇部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持续巨额的经常项目逆差构成一国经济对外均衡的主要因素。对于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或钉住汇率制度的国家而言,为了达到新的均衡,其汇率可能会在某一因素的触发下突然间大幅贬值,引发金融危机。国际上一般认为不超过5%是安全的,以此为准,上下增减1%作为警戒线。
(4)外汇储备/M2。该指标是基于供求平衡原则下(是指一国外汇储备不仅能保证正常的国际收支,还能有效地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衡量外汇储备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这一指标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内学者根据中国经验以12%作为基准,上下增减3%作为警戒线。
(5)(FDI+经常项目差额)/GDP。资本流动的构成及一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成为一国对外经济部门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用外商直接投资来弥补经常项目逆差还是用易于外逃的证券投资来弥补将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越高,接受投资国就越不会因为资本突然外逃而遭受损失。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区间为-2.5%-5%,以此为准,上下增减1%作为警戒线。

『叁』 选择证券公司主要看什么指标

你可以去银行,每家银行都有证券公司驻点的人员,可以找他们开户,在银行的都是正规的证券公司。我觉得主要看的还是佣金,其他的服务什么的都差不多,看给你佣金的高低,一般是万八,你要是做的资产多佣金会相应的低一些~~你可以多和几家证券公司的人聊聊,就清楚了~

『肆』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

『伍』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怎么理解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陆』 保险公司安全性评价指标包括哪些

最重要最关键的核心指标:偿付能力

想了解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参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给出一些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偿付能力?

消费者花钱买各种人身和财产保险,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灾人祸或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我们提供经济保障。此时,保险公司能不能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最大的债主就是签订了保险合同的投保者,其实就是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这种偿付能力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体现的,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这个“偿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于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涉及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监会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保险公司;
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
3、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II类公司
对消费者来说,偿付能力充足率数字越大,在索赔或者领取保险金时,兑现越有保证。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须公开披露

11月10日,保监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办法》明确规定,当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反映其经营管理状况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及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办法》也强调,上述规定仅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柒』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二十六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八)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捌』 关于证券公司经营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描述正确的是

B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4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其中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里面的第十八条规定有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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