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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4-01-14 01:15:43

A. 定期理财自动续期的好处,你认为有哪些呢

财富管理自动续期的好处是,财富管理到期后,投资者不需要做什么就可以再次购买财富管理,节省了投资者的时间另一个是如果投资者在理财到期后没有及时购买新的理财。这段时间只有当期收益,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今天,不少投资者收到了来自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发出的关于自动延长到期时间的消息。例如,中国银行2月5日发出温馨提示:持有中国银行使用的纸质存折的定期存款、储蓄存款证签发凭证或已设定到期的存档及小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于2020年1月31日(含)至2020年3月31日(含)到期的,中国银行即按双方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将自动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农业银行自动展期产品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定期存折、"AgBANK银利多 "发行的存款存折、纸质个人大额存单)。

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B.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到底有多大

为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未来银行将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理财)业务。且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因此未来银行理财产品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有“固收”类产品,也有股票权益类资产,这类产品也就具有一定的“波动风险”,大家需要做好充分识别。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未来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主要还是看产品背后所投资的资产标的的风险等级,例如一些“低风险”的投资于国债、金融债、货币市场工具的产品还是比较安全的,但收益率就会低一些。

您也可以关注“银行智能存款”产品,按照存款保险保障制度,50W以内100%赔付。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银行存款产品,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如定期银行存款产品“振兴智慧存”,满期收益率在4.8%左右。

具体您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度小满理财APP下载链接”或者关注“度小满科技服务号(xiaomanlicai)”了解详细产品信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C. 工商银行理财赎回有短信吗

工商银行理财赎回实时到账的有短信,但不单独发送理财短信,而是和余额变动提醒一起实时发送相关信息。目前工行信用卡,理财金卡及薪金卡免收工银信使服务费。
短信提醒是工行以手机短信方式在客户工行账户发生余额变动时向客户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业务,是有偿服务,每月2元,按开通期限在开通时一次性收费。
工行客户可通过工行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自助终端、门户网站及网点柜面等渠道定制。

D. 新手如何开始理财

新手如何理财呢,很多新手在学习理财一段时间后,往往会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执着于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具体产品的选择上。

花费大量时间研究市面上有哪类工具可以带来高收益,不断游离在各种工具之间,寄希望于去找到所谓“完美”的理财工具。

误区二:执着于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买卖时机选择上。

我们往往更在意短时间的一时得失,总是希望能够主观预测市场,做出最精准的“择时”——牛市买最牛的牛基,牛转熊又能够潇洒离去。

1.要如何避免进入这些误区呢?

我们常说,理财是很个性化的,也正因为如此,要想建立一个适合自己的资产配置,首先要做的,其实是花时间先了解你自己!

2.客观方面:人生阶段、理财段位、理财能力、优势、局限性;

3.主观方面:理财目标、风险态度、预期收益率、性格偏好。

4.自我审视:

人生阶段:家庭理财需求,希望建立适合我的资产配置,最终一步步完成家庭理财的各个需求和目标。

理财段位:学习理财两年多,积累了一定的理财经验,从一个理财小白,逐步提升到了自己目标的准达人阶段。

理财能力:对自己有较明确的定位认知,理财基础理念清晰,基本了解市面的理财工具,并具备实践和操作经验。

缺点:由于工作的原因,业余时间欠缺,无法花费过多时间用于理财。

风险态度及理财预期收益:保本第一,保本前提下追求长期年收益10%-12%。

性格偏好:追求稳健偏低风险的理财。

最后搭建出来的组合是需要和我高度匹配的,适合别人不代表适合我,适合自己最重要。

了解以上一些基础知识后,那么新手如何理财需要从哪里开始呢?

  1. 从阅读理财书籍开始。

  2. 从看理财相关的新闻和文章开始。

  3. 直接参加理财相关的课程学习,吸取前辈的经验。

相信通过以上几种方式,新手也能学会理财。

E.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F. 我同事说交1000块理财 我每天可以拿20 30真的假的 让我投资

您好!还是不要轻易相信。
如果真的要理财的话建议选择银行。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注意事项
1、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问题
对于任何投资来说没有百分百的安全,只要是投资必定伴随风险,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来说相对而言风险较低,由银行风控团队审核的理财项目在把关上更加严格,不过也不一定就不会出现问题,而是出现的概率相对而言很低。国家规定超过50万的存款不被保障,银行也有可能倒闭。新手投资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看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往往比较担心,生怕风险太大会出现问题。实际上投资者不必过于担心,在银行理财市场基本上没有出现过产品本金亏损的情况,而且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概率能达到99%以上。部分结构性产品及风险等级为r3级或以上的产品收益不确定性较大,风险等级为r2的非保本类产品则可以放心购买。
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手续费
银行理财产品的手续费包括申购费、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等,一般来说银行不收取申购费,不过其它费用还是要收的,每样费用大多不超过投资金额的0.3%,总费用通常不超过0.6%。但是一般银行在测算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时候已经把这部分算进去了,也就是说银行测算出理财资金的收益率,扣除各种手续费,剩下那部分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预期收益率”。所以,按照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能算出你实际获取的收益,不必考虑手续费的问题。
比如投资者购买10万元一年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是4.5%,手续费率一共是0.5%,产品到期后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是100000×4.5%=4500元。
3、银行理财产品在筹集期间收益计算问题
银行理财产品在发布后有5-6天的筹集期,遇到节假日时间可延长到10天以上。产品收益一般是T+1天开始计算,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计算收益。所以,钱香金融理财师建议尽量避免购买筹集期长、投资期短的产品,这样可以避免资金站岗的问题。
4、理财产品到期后回款问题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满之后,理财资金会自动返回投资者的银行卡活期账户,其中多数银行会在到期日当天下午或晚上将本金与收益打回投资者账户,少数银行会在第二天打入。
5、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向
银行把投资者的资金都募集之后,会拿去投资,一般投资渠道包括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债权类资产等,说明书上都会提及,但是银行不会跟你说每部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者是无法得知资金的具体配置情况。不过一般来说银行理财资金大部分都投向于各类债券,风险相对可控。
希望能帮到你。

G. 选择理财产品都需要注意哪些数据或者信息

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它们的收益相对于存款更高,但风险也更大。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数据或信息:

一、理财产品的类型

目前市面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包括货币基金、短期理财、长期理财、投资型理财等等,每种理财产品的特点和迟颤雹风险都不同。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类型。

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选择理财产品时最关键的指标之一。收益率高不一定好,需要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历史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同时需要关注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的收益率表现。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指产品的投资风险的等级,一般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等级。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四、理财洞罩产品的投资标的

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是指产品所投资的基础资产,码帆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等。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投资标的情况,了解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以及市场的变化。

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

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是指投资者需要将资金投入产品的时间长度,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不同的投资期限对应着不同的收益和风险。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和资金流动性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期限。

六、理财产品的费用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费用情况,综合考虑费用对收益的影响。

七、发行机构的信誉度

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的信誉度是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选择有信誉的发行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理财产品的流动性

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是指投资者需要将资金从产品中赎回的难易程度。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流动性情况,了解产品的赎回规定和手续费等因素。

九、理财产品的适用人群

不同的理财产品适合的人群不同,例如,一些产品适合中长期投资,而另一些则适合短期投资。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适用人群,以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十、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

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包括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互联网等。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销售渠道,以便选择安全可靠的渠道购买产品。

总之,选择理财产品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以上因素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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