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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简报

发布时间:2024-05-04 17:14:49

『壹』 工商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种类

我行在售理财产品包括灵通快线(LT0801)、e灵通(ELT1401),以及增利、尊利、稳利系列产品,欢迎您选购。
您可以在我行网站(https://mybank.icbc.com.cn)通过“财富广场-理财”功能,点击产品名称详细了解,并选择购买。

(作答时间:2020年8月5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贰』 中国银行开放类理财产品有哪些

目前中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预期收益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两大专类,此外还有保本属的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也按照理财产品模式销售。
您通过中行官方网站(www.boc.cn)“首页 > 金融市场 > 自营理财产品”查看中行在售理财产品信息。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叁』 你好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哪些

产品比较多,按时间上分的话有长、中、短三大类,比如长期投资的有南银理鑫逸稳、致远一年定开、理财管理计划5号、财富牛4号等;中期3-6个月的投资的有季安享、理财管理计划3号、优稳日申季赎等;短期的1个月以内的有日日聚宝、日申月赎、周周盈等。产品种类比较多,可以关注南京银行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支付宝生活号看看。

『肆』 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针对个人客户的最低门槛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
基本概念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构成要素
银行理财产品有以下构成要素。
1.发行者
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2.认购者
也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有些理财产品并不是面向所有公众的,而是为有针对性的认购群体。
3.期限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预期年化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预期年化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4.价格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价格是金融产品的核心要素。筹资者出售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相当于产品价格的收入,投资人的投资额正好等于其购入的金融产品的价格。
对理财产品而言,其价格就是相关的认购、管理等费用以及该笔投资的机会成本(可能是利息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或其他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该产品的目的就是获得等于或高于该价格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表示的是该产品给投资人带来的收入占投资额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资管理期结束之后,按照该产品的原定条款计算所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
5.风险
在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风险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永远是对等的,只有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在实际运行中,金融市场并不是总有效或者说不是时刻有效的。
由于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市场上就可能存在低风险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高风险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资人应该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状况,从而对其做出判断和评估,看其是否与所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相匹配。
6.流动性
流动性指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它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是一对矛盾,这也就是有些经济学家将利息定义为“流动性的价格”的原因。
在同等条件下,流动性越好,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资人需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
7.理财产品中嵌套的其他权利
理财产品,尤其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资人可提前赎回条款,可提前赎回是一项权利(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银行的可提前终止的权力则是有利于银行的条款。
所以,投资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应该充分发掘其中的信息,并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权利。

『伍』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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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选择理财产品都需要注意哪些数据或者信息

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它们的收益相对于存款更高,但风险也更大。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数据或信息:

一、理财产品的类型

目前市面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包括货币基金、短期理财、长期理财、投资型理财等等,每种理财产品的特点和迟颤雹风险都不同。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类型。

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选择理财产品时最关键的指标之一。收益率高不一定好,需要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历史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同时需要关注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的收益率表现。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指产品的投资风险的等级,一般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等级。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四、理财洞罩产品的投资标的

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是指产品所投资的基础资产,码帆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等。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投资标的情况,了解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以及市场的变化。

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

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是指投资者需要将资金投入产品的时间长度,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不同的投资期限对应着不同的收益和风险。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和资金流动性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期限。

六、理财产品的费用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费用情况,综合考虑费用对收益的影响。

七、发行机构的信誉度

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的信誉度是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选择有信誉的发行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理财产品的流动性

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是指投资者需要将资金从产品中赎回的难易程度。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流动性情况,了解产品的赎回规定和手续费等因素。

九、理财产品的适用人群

不同的理财产品适合的人群不同,例如,一些产品适合中长期投资,而另一些则适合短期投资。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适用人群,以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十、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

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包括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互联网等。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销售渠道,以便选择安全可靠的渠道购买产品。

总之,选择理财产品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以上因素进行选择。

『捌』 现在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哪些

一、现金管理类
1.“灵通系列”:工银灵通快线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属于长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2.75%到3.10%左右。
2. “步步为赢”:工银步步为赢收益递增型理财产品也属于长期无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其预期年化收益率在2.70%到3.60%之间。
二、增利/尊利类
1.增利:工银个人增利理财产品有40天的,也有360天的,期限不同,预期年化收益率,少则3.30%,多则3.95%。
2. 尊利:工银个人尊利理财产品有40天的,也有360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少只有3.60%,最多则有4.15%。
三、封闭类
1.保本型:工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期限186天至356天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在2.70%到4.05%之间。
2. 非保本型:工银“鑫得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从145天至376天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4.05%到4.45%不等。
四、定期开放类
1.“安享回报”套利理财产品:期限有77天的,也有273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分别是3.80%和4.00%。
2. 保本稳利:期限短则35天,长则364天,预期年化收益率少则3.00%,多则3.65%。
3. “财鑫通”:期限只有28天,预期年化收益率是3.55%。
4. 财富稳利:期限短则42天,长则999天,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在3.40%到4.20%左右。
五、外币类
1.“安享回报”系列:美元的理财产品期限短的有98天,长的有35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1.00%到2.80%不等;而欧元的理财产品有98天和189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分别是0.40%和1.00%。
2.全球稳健系列:属于长期无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0.50%到1.10%之间。
六、净值类 工银净值类的理财产品有:稳健强债理财、“东方之珠代客理财”、“东方之珠三期”、净值客户专属等等。

『玖』 建行理财产品种类有哪些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投资理财,银行也顺势推出了多种理财产品,那建行理财产品种类有哪些?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建行财富系列、“利得盈”理财产品、汇得盈系列理财产品、QDII、乾元、代理理财产品和网银专享共七种。

一、建行财富

“建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是中国建设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而推出的。

“建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目标客户群体为具有较高金融资产,愿意追求较高收益并能承受相应风险的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产品由建行专业投资团队设计并进行投资操作,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降低产品风险。

“建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多具有收益高、风险可控、起点较高的特点。根据产品结构不同可分为债券类、信托贷款类、新股申购类、股权投资类和证券投资类等类别系列产品。

二、利得盈

“利得盈”理财产品包括产品收益较好、期限合理、投资方向明确的信托资产型理财产品;低风险、流动性强,预期收益高于同期存款的债券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较高、资金运作规范、风险适中、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的IPO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及预期收益较高、专业化运作、具有一定风险、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基金型理财产品。

三、汇得盈

个人外汇结构产品(汇得盈)

指银行将金融衍生工具与传统金融产品相结合组成的具有一定风险特征的个人外汇投资理财产品,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调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产品。

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QUANTO)

指以人民币为投资本金币种,产品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有关指标变动挂钩的个人理财产品。相关市场指标包括利率、汇率、债券、信用、股票、贵金属(含黄金)、商品(含原油)等以及前述指标的指数。客户通过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来提高人民币投资本金的收益。

四、QDII

QDII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五、乾元

“乾元”系列理财产品包括 “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乾元—日日鑫高”(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等开放式理财产品及“乾元—享”系列、“乾元—赢”系列等固定期限理财产品。重疾险怎么买划算?关于选定期还是终身,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省钱攻略!重疾险期限买30年还是终身,这样选!

六、代理理财产品

代理理财产品是指由建设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七、网银专享

网银专享理财产品仅在网上银行渠道销售,您可以使用我行网上银行进行认购,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保哥提示:建行理财产品种类有哪些?有建行财富系列、“利得盈”理财产品、汇得盈系列理财产品等七种,每种都有各自的特色。需要提醒的是,理财是好事,但是也要慎重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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