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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4-27 15:07:26

1. 网络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地法院都可以受理经济案件!

2. 起诉理财公司到期不给钱的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2)
(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 民族: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诉事实和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内容,包括发生纠纷的时
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3. 理财产品逾期经侦说不算经济案件,那我应该怎么操作难道坐等么

理财产品如果只是逾期,的确不算经济案件,只能算是合同纠纷。除非发行理财产品的公司携款潜逃或主动投案才可以上升到经济案件。例如很多P2P公司负责人是因为携款潜逃或主动投案,才被立案调查的。
因此选择理财产品,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平台,比如银行。虽然利息收益可能会比较低,但本金是比较安全的。

4. 购买的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可以起诉吗

如果认为对方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诉法》规定下列纠纷遵照该法起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 民事纠纷案,在银行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冻结吗

可以。

在银行所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属于投资型理财产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类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属于经营型产品,债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营利目的,可以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5)理财产品纠纷案件扩展阅读: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6. 我在有利网(p2p)未暴雷的投资平台买了5.5w的理财产品,逾期十月未回,用民事诉讼的什么案由立案

这种事情就是平台倒闭了,这两年平台倒闭的互联网平台太多了。你可以选择去报警。不过报警前回来的希望也不大。

7. 我在银行买的理财,法院能查到吗

能查到。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查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反馈的理财信息,检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理财产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余某有钱购买理财产品,却拖欠货款长达9年,且不履行生效判决。由于金融理财产品暂不支持网上控制,承办法官汪海涛赶赴银行,确认该笔理财产品的存在。法官当机立断依法办理了扣划手续。

能找到并扣划理财产品,得益于“总对总”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这套系统让法院与全国多家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专线连接,通过“总对总”的实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会自动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

(7)理财产品纠纷案件扩展阅读:

查询是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8.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9. 买银行理财巨亏18万!62岁老人把银行告了,最终的结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此类案件都有几大特点: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

10.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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