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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投契约型基金

发布时间:2021-09-11 15:19:39

❶ 契约式私募基金是什么样的

契约型私募基金知识要点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契约型基金依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
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但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是不足的。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比较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有利于发展公司型基金。
两种基金形式的根本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的性质: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4)投资者的地位: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融资渠道: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6)基金的营运依据: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二、目前的缺陷:
由于我国基金发展的相对落后,这种基金组织形式还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缺乏约束。可能面临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非常大,凡是基金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揽。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收益高低只能听天由命,任凭基金管理人的良心办事。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资者的资源为自己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或漠视投资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有如下几种:
(1)违法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更不能承诺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就没有明显区别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仍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显然是具有欺诈性质。
(2)内幕交易: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一是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或避损。这种内幕交易看似有利于投资者,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投资者。二是基金与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本身的一些内幕信息如业绩状况、投资组合等事先透露给某些大客户,即“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这些大客户便可利用这些信息判断继续投资还是退出,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不仅会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而且还会扭曲基金净值信号和盈利信号,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的真实盈利状况,进而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困难。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出现以下的违法行为: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徒有虚名:基金管理人理论上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在几年的实践中,不用说众多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即使作为机构的基金托管人也难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督。中国的基金托管人极为有限,门槛过高,加之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谁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这个重要的客户。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自然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员投资运作方面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显得有些底气不足。具体运作中,托管人虽然保管基金资产,但对资产的具体投资行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管理人的指示进行辅助性管理。托管人侧重于托管基金资产带来的收益,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忽视。基金托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销人,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
3.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与方式不健全:在我国目前的契约型基金运作之中,如何选择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强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发言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基金契约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赋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间,无法形成对管理人的制约。
总之,契约型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问题的关键是能够真正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在契约型基金中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尽管为了促使基金管理人重视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克服内部人士控制、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弊端,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强制信息披露等,但由于未能从根本上改造基金组织体系,收效甚微。
三、募集规则
公开募集的监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募集申请: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确认之日起,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确认文件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开募集的监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四、私募新规后契约型基金的机遇与挑战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后,契约型基金成为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其实,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这些契约型基金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公司型基金近期更为少见。长期以来,仅有金融机构能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实力和安全的象征,故其成为投资者的青睐。《新规》出台后,契约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坛,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扩张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
1、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一直以来,我们都习惯于仅有像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方可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从公募基金开始,到私募的信托计划、基金资管计划和券商资管计划,无一不是如此演绎。契约型基金的优势毋庸置疑,一是仅需一纸合同就可以组建一个SPV,而无需面临繁琐的工商注册、登记、注销等流程与手续;二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一定程度上绕开了个税的成本,甚至有时连营业税、增值税都免了。
笔者以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及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均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该类主体开展契约型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取得业务批准。而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结合本次《新规》发布时证监会的公开发言,《新规》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
因此,除依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特别取得行政许可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2、契约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约型基金的破局事实上早于《新规》的颁布。2014年1月17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为阳光私募的管理者赢得基金单独开户的生存权。其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随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允许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只要提供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等相关证明即可。随后,一批阳光私募走出信托和专户,自行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
正当业界还在争论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时候,具备托管资格的南方券商们已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并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成功。非证券类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客观上在《新规》颁布之前就已撕开了一个口子,而突破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券商愿意参与此类业务的托管、且银行同意为基金设立单独账户,基金财产和管理公司财产得以区别,SPV得以构建。
3、契约型基金的规制
可以说最早将私募契约型基金纳入法律体系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实质上为契约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后,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从事证券投资的契约型基金,故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方式其实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据《新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虽然该条未明确提及契约型基金,笔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情形,均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种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
根据《新规》并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如下几点是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应予以关注的:
一是强调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是控制人数上限,规定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所规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四是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当遵照或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特别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五是托管的必要性。虽然《新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可以通过基金合同排除托管。笔者以为,托管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基本支撑。

❷ 银行里说的理财和基金各是什么意思

理财: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回或客户与银答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行所说的理财产品,大部分为所属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通常情况下起步资金数额为万元以上,理财期限根据自身条件各不相同,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以及一年等等,为了成交率上升,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利率比银行存款高出很多。

基金: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发行基金,只是代销基金产品,基金就是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基金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并单独进行核算。客户可以去银行认购,也可以赎出。

拓展资料:基金(Fund)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理财(Financing),指的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理财和家庭理财等。人类的生存、生活及其它活动离不开物质基础,与理财密切相关。

❸ 您好!现在有人说他是富盎得集团的是做契约型基金的说是百分之百保本的请问可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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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区别:
共同点:其都是资产管理行业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不同点:
信托具有的优势及劣势:
1、优势
(1)可直接放委贷
(2)可设立信贷资产证券化
2、劣势
(1)人数限制:信托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投资范围有限
契约基金的优势及劣势:
1、优势
(1)人数优势:投资者人数可以为1-200人。
(2)投资范围广
(3)无双重税负
(4)设立、变更程序简单
(5)可以作为股东进行登记
(6)退出方式多样化
2、劣势
(1)投资不可以直接放委贷
(2)不可以直接设立ABS
(3)不具备法人资格

❺ 银行承销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吗,基金一般认购和赎回费率(是柜台)与证券营业部有区别吗

目前我国是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美国大多是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例如银行)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
现在的基金投资者,很多都是通过银行购买的,一部分人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购买基金,另外一部分人也确实不知道除了银行还能去哪里买。其实,基金购买渠道还有很多可供选择,不同的渠道,便利性、费用、提供的服务都有较大差别。基金的交易原则上是在哪里购买在哪里赎回,而且日后如需要进行基金转换等操作也需要通过当时的交易渠道办理,如中途变更交易渠道,则需办理转托管等手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决定购买基金时,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渠道是非常重要的。投资者可以从便利性、费用、可获得的服务三个方面来考虑。下面介绍当前主流的三种购买渠道。

银行代销

银行是最传统的代销渠道,通常基金公司会将该只基金的托管行作为主代销行。
优点:

银行在国民心目中的信誉极好,直到现在,仍有投资者认为去银行购买基金踏实、放心。对投资者来说,银行最大的优点在于其服务网点多,贴近投资者,非常方便。

缺点:

1)银行代销的基金种类有限,不同银行代销的基金种类也不同。投资者如果要购买多只基金,往往难以在一家银行办理妥当。

2)银行通常并不代销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这就给以后可能需要的基金转换等业务带来麻烦。

3)通过银行购买基金,一般不能获得申购费的优惠,股票型基金需要缴纳1.5%的申购费。

开户:

通过银行买基金很简单,只需持有银行的活期存折,带上身份证,开立相应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即可。

技巧:

为了便于后续操作,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开通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以后的操作就不必每次都去柜台办理。

证券公司代销

证券公司也是一个传统的基金代销渠道。

优点:

1)大型券商,比如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等代销的基金种类非常齐全,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在统一的操作界面下进行基金买卖,非常方便。对老股民来说,通过熟悉的券商交易系统买卖基金,可以统一管理资金,统一操作,非常便利。

2)对拥有股票账户的投资者来说,通过证券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LOF、ETF、封闭式基金。

3)通过券商购买基金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申购费率优惠。

缺点:

1)券商代销渠道的主要缺点在于网点比较少,由于办理开户手续只能在股市开盘期间(上午9点半至11点半,下午1点至3点),对很多上班族来说,不是很便利。

2)基金对券商来说,是比较新的业务,券商普遍缺乏具有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人员,投资者可获得的咨询服务比较差。

3)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们股票操作思维比较重,有时反而会误导投资者,比如常有券商营业部的人员劝导投资者购买净值低的“便宜”的基金。

开户:

如果拥有沪深两市的股票交易账户,即可通过券商直接开立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如果没有股票账户,则需要先办理一个资金账户,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注意不同证券公司要求不同,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接受工行活期存折和建行龙卡),按规定需要交纳5元手续费,不过大部分券商都免收这部分费用。资金账户建好后,需要开立相应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办理好基金账户后即可进行基金买卖。

技巧:

1)并非每家证券公司都代销所有的基金,应选择比较大的券商,它们代销的基金种类比较齐全。

2)基本上,第一次开户需要由本人前去办理,去之前,应该去券商的网站或打电话咨询它们代销哪些基金,开设资金账户时要求哪家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事先做好准备。

3)资金账户建好后,开立基金账户时,有的券商要求必须在柜台办理,有的则提供了电话或网上开户的功能,如果必须在柜台办理,则最好在开户时就多开一些基金公司的账户,省去日后投资还需再去柜台办理的麻烦。

4)很多证券营业部并不会明确给投资者费率折扣,对于投资额度较大的投资者,可与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沟通获得申购费的优惠。

基金公司直销

基金公司直销有两种: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柜台直销是传统的一个销售渠道,以服务VIP客户为主,有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还可以获得费率上的折扣。缺点是网点很少,而且,门槛比较高,不适合中小投资者。

网上直销是新兴的一个交易渠道,大部分基金公司均已开设网上直销服务,下面重点介绍基金公司的网上直销。

优点:

1)大部分基金公司的网上直销提供了费率优惠,很多基金公司的股票型基金网上直销申购费仅为0.6%。

2)网上直销,只需一张银行卡即可,不受地域限制,而且提供7*24小时服务,非常方便。

3)由于节省了基金公司和代销渠道之间划转资金的时间,赎回基金后资金可以更快到账。

缺点:

1)不同基金公司要求的结算卡不同,比如用广发卡可购买广发旗下的基金,但不能购买上投摩根的基金,用建行卡可购买华夏旗下的基金,却不能购买广发的基金,所以,如果购买多只基金,往往需要为该基金组合办理不同的银行卡。

2)需要在每家基金公司的网站上开户、交易,购买的基金比较多且涉及多家基金公司时,相对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操作还是比较费时。

3)还有一些基金公司尚未开通网上直销业务,而且并非所有基金公司直销都有费率优惠,比如景顺长城就不提供申购费折让。

4)需支付银联转账费用,现行的标准如下:5000以下,每笔2元;5000-5万,每笔3元;5万至10万,每笔5元;10万以上,每笔8元。

开户:

1)带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去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可同时开通网上银行服务,便于后续操作。

2)在相应基金公司网站上开通基金账户,即可买卖基金。

3)如果之前已经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购买过基金,则需通过基金公司为原代销客户提供的通道开通网上交易,通常需提供原有的基金账号。

技巧:

1)事先了解基金公司的政策,包括要求的银行卡,提供的费率折让等。

2)兴业卡是不错的选择,可购买100多支基金,基本上可覆盖市场上表现比较好的基金,且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任何一家兴业银行的网点均可办理。

❻ 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的区别

两者区别:本质上两者应当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信托基金。由于法律上的规定,金融业不能够混业经营,因此要借道银行信托做理财产品。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契约型基金,来代客投资,以获取收益。

1、契约型私募基金:

知识点拓展:

资管产品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❼ 哪个银行能做契约型基金资金托管(19.2.27提问)

好多银行都暂停了,你这金额小点了,要是股权背景没有央企那就基本希望不大。建议看看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许能接你单子。

❽ 证券公司发行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可靠吗,平安证券发行了一个理财

这种应该是券商代销的做债券的私募基金吧,非保本浮动收益,在当前市场可以考虑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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