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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是否委托理财

发布时间:2021-10-11 09:36:17

A. 银行委托理财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要公对公的形式通过银行发售,至少也要从分行一级的签署合作意向,这里面各家银行的制度有很大区别,所以操作流程也差别不小。主要谈判内容有这么几个:针对信托项目的大小不同,如果是分销那就是有个营销支持费用的问题。如果是包销一般银行可能会要求将托管账户放在本行

B. 银行理财是什么意思有风险吗

一般情况下,目前基本上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回没有注明的答都是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C.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比照委托理财吗

民间借贷“资金黑洞”危机显现,上市公司恐怕也难幸免于难。沪深交易所日前就“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事宜向上市公司发放问卷调查表,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今年以来所进行的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情况。
数家上市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两市交易所并没有就上述两项目专门发出过调查通知。“因为在例行的半年报中,上市公司都需要对这两个项目进行披露。”一位资深董秘称,这次的情况调查具有“摸底”的意味。
银行理财产品
成为摸底重点
2011年的秋天,对于国内企业老板来说,身边刮起的“银根秋风”比三九严寒更具杀伤力。面对银行借贷无门,手握着从资本市场上融来的大量现金,上市公司成了“民间借贷”的重要水源之一。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热衷于将闲置资金大量投入理财和贷款行为。针对这种愈演愈烈之势,来自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士均证实,两市交易所在上周向上市公司发出了两份关于“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的在线调查问卷,分别是《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问卷调查表》和《委托贷款问卷调查表的通知》。
其中,关于委托理财的问卷情况说明,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从今年1月1日到8月底之间进行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并注明,填报委托理财事项应包括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资金用途”分为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其他投资品种。这比在半年度业绩报告和年报中需披露的委托理财情况更为详实。另外,委托理财“报酬确定方式”分为“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和“其他”类别。一券商业资深人士认为,“从这种分类可见,监管层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是否安全。”
而在“委托贷款”调查表中,交易所要求需“逐笔填列”。在填写“期末委托贷款余额”项时,该数据的计算公式需列明“期初委托贷款余额+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金额-期间收回(偿还)的委托贷款金额”。
同时需要在线填报的还包括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过交易所的处罚。
其实在今年8月底,深交所已经向上市公司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要求上市公司参与各类风险投资时,严格做好风险控制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该备忘录,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基本涵盖了目前上市公司理财的各种途径。
调查或针对
“曲线信贷”
一分析人士表示,区别于上市公司直接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就是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虽然同样属于财务性投资,但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情况来看,由于“委托理财”有第三方机构参与,“因此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会投资于具有大额担保的信托产品。”他说道,这就相当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担保的放贷。
上述董秘说,其实这两类信息在半年报中是必须披露的,“这次再进行一次情况汇总,个人认为一是为防范已出现的小企业倒闭潮、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向上市公司传递的可能性;还有就是受相关监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行业摸底,同时健全上市公司的征信档案数据库。”
相比半年报披露要求,这次调查问卷要求上市公司在“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中列明资金投入的行业类型,比如“房地产业”。同时还要写明委托贷款逾期和展期的情况。
“而目前来看,银监会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向房地产投放的贷款不得展期。那么不排除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向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获得展期贷款。”一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部人士说道。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1年至2004年,由于大量证券公司以及投资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使得一大批做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上市公司血本无归。现在虽然有了第三方存托管业务,但是新的危机隐患也从证券公司受托机构,转向了其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受托机构。
比如不少上市公司大金额的委托理财都投资于“单一信托”。因为区别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在单一资金信托中,委托人一般占据主导地位,一些项目甚至指定投资对象,当然也有完全委托信托公司操作的。
如陕鼓动力(8.98,0.00,0.00%)在8月23日公告以自有资金13亿元购买四款单一信托理财计划。海螺水泥(19.74,0.00,0.00%)也与国元信托设立25亿元信托理财计划,以及与四川信托设立7.5亿元信托理财计划,从“公司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来分析,均是采用单一资金信托模式,均不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但根据现有规定,除非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投资者无法知悉具体投资项目,投资资金基本处于体外循环状态。而一旦发生重大损失,最后来买单的一定还是股东。
查阅上市公司半年报就可以看到,TCL集团(3.84,-0.08,-2.04%)上半年就有4.3亿元的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专业信托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但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投资的具体项目。
委托贷款年利率
已高达24.5%
而拿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坐收高收益的上市公司更是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至少有70家公司发布了近130份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公告,总金额近170亿元,其中35家上市公司提出的贷款利率高居不下,总金额近100亿元。
其中,时代出版(17.12,-0.34,-1.95%)8月3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该上市公司在今年8月23日与交通银行(6.34,0.02,0.32%)安徽省分行签署委托贷款总协议,将自有资金6000万元委托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贷款,委托贷款期1年,委托贷款年利率高达24.5%,按季付息;本次委托贷款以土地为抵押物,股权为质押物。
今年8月,香溢融通(10.88,-0.27,-2.42%)子公司通过宁波银行(15.09,-0.26,-1.69%)贷给浙江长兴众望物贸公司和长兴县振宇物贸公司的贷款利率均为18%,而今年上半年,其给杭州地产公司东方巨龙和南通麦之香的委托贷款年利率更是高达21.6%,为当时银行贷款利率6.31%的3.42倍。反观两年前,香溢融通委托贷款给杭州现代联合投资公司时,年利率还仅仅为12%。
除此以外,香溢融通、武汉健民(26.59,-0.37,-1.37%)等公司贷款年利率也超过20%。尽管上市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有着合法、公开的平台,但香溢融通、粤水电(7.74,-0.03,-0.39%)、莱茵置业(5.97,0.00,0.00%)等公司相继出现贷款合同到期,而还款出现问题,导致合同延期6个月至1年不等,让人不得不对上市公司放贷产生担忧。
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1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是委托理财吗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属于通常说的委托理财的一种,关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经济金融或市场营销领域,而法学上的研究多侧重于委托理财产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规避等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银行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此。

E.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委托理财吗

银行来个人理财产品自属于通常说的委托理财的一种,关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经济金融或市场营销领域,而法学上的研究多侧重于委托理财产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规避等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银行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此。

F. 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一般情况下,目前基本上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没专有注明的都是属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G. 银行的理财产品可靠吗

一般情况下,目前基本上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回,没有注答明的都是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H. 银行代销理财是什么意思

银行“售卖”的理财产品一般分为“银行自营理财”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自营理财:

我们所说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由银行资管部门(未来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或风险“大”,主要还是看产品的风险等级。一般情况下银行理财不能提前赎回。

二、银行代销的产品

这里所说银行代销产品一般是银行“代理销售”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获得中间手续费的一种营销方式,例如银行代销公募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银行只是“代销中介”,不承担产品管理与兑付。

理论上银行代销的产品也会有“准入”,代销的产品肯定都是由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飞单或欺诈除外),但是产品不一定符合你的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以及收益目标,所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

可以关注一下中小型银行的“智能银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险保障(根据《存款保险条律》规定:个人在单个银行的普通存款享受50万以内100%赔付),“利率”在4%-5.5%左右,具有流动性高(可提前支取)、利率高于一般存款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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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户资产管理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自觉抵制违规业务 保护自身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的投资意愿,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交付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这种普遍称为委托理财的业务,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近年来,证券公司积极开拓业务渠道,大力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成为完善证券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初期缺乏业务规则和一些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和运行规则缺乏深入了解,甚至被歪曲,致使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出现了诸多偏差,不规范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进而引发行政责任以及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经营风险,甚至给证券公司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运行困难,并进一步加剧投资者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当市场行情低迷时,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危害更为突出。下面我们摘编一个案例,期望引起投资者警惕。
2002年4月,某证券公司L营业部根据公司授意,违反国家规定,以7%至10%的高额合同回报及1.5%至3%的中介费为诱饵,在当地开展违规委托理财业务。2002年5月,营业部经理王某结识了社会人员袁某,袁某称给2%的中介费可以联系当地某公益性资金中心业务,王某将中介费按3%向公司汇报得到同意。经袁某从中撮合,该营业部与某公益性资金中心于2002年8月达成了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合同金额为4000万元,合同回报率为7%,期限一年。某公益性资金中心开户将4000万元转入后,营业部另外以肖某(假名)在营业部开户,证券公司总部打入肖某账户120万元,56万元由袁某提走作为中介费,24万元由王某取走支付给某公益性资金中心领导及经办人员,40万元由王某购入股票再转托管到其他证券公司变现取出自用。委托资金被证券公司购入国债用于回购,回购资金除用以支付合同约定的回报外,绝大部分被转移。2003年9月,该笔资金到期后又以同样方式继续进行操作,后因该证券公司违规被关闭,无力偿还相关资金,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国际上看,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其对证券公司收入、利润的贡献率达到3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属性的认识尚未统一,由于委托理财业务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异,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相关理论研究涉及不多,且业务是否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在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保底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些客户参与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引发纠纷,造成资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证券市场声誉。对因不规范导致的纠纷进行处理,应着力于慎重解决由于证券公司不规范运作而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因制度执行偏差而导致的扭曲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平衡,引导其规范运作,积极稳妥地、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维护金融安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有赖于相关法规制度、业务规则的完善,有赖于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管理、规范开展业务,有赖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参与合规业务,自觉抵制违规业务。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印发一系列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发展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全行业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好示范;向各证券公司重申,必须合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立即停止未经批准同意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随着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监控措施力度不断加强,违规委托理财总额大幅下降,违规委托理财行为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委托理财等基础性业务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

J. 信托和委托理财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
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
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
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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