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型基金的发展现状和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如题 谢谢了
公司型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 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编辑本段]【基本概述】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顾名思义,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机构。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再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公司资金的投资运作。 公司型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一样,都是由发起人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募集资金的,只是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在证券市场投资获利是唯一的经营目标。大家购买了基金份额后,就成为了基金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并成立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运作过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有较大的监督作用,这样相对于契约型基金,更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公司型基金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美国投资公司一般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国投资信托均为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流行。按照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管理型投资公司,它又可以分成开放型投资公司和封闭型投资公司。开放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不固定,持股者有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封闭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固定,持股者无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不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2、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每个投资者持有一份证书。它代表一组或一个单位的证券。单位投资信托公司由受托人经营管理,他们代表投资者管理委托财产。3、面额证券公司。这种公司通过出售面额证券筹集投资基金,这种证券是一种无担保的证书。它约定:如果持有人付清了所有款项,公司就按规定的日期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或者证券到期前退还原价数。 [编辑本段]【主要本质】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设立,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态,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公司型基金分为自营式公司型基金和他营式公司型基金,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对募集的资本集合体本身并不运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运营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绝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营式基金,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为典型;自营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对所募集的资本集合体进行经营管理,自营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国家的许可,如1985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通过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UCITS)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该指令为欧盟所沿袭其中规定投资公司可采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质上都是由投资者汇集的投资于证券的资本集合体,只不过这种资本集合体以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自营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组织基金的所有主要当事人,是一种完全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他营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组织投资者(持有人),是一种半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 [编辑本段]【法律性质】公司型基金的预备理论进行论述,这些理论对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再次对这些理论进行回顾: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集合体,资本集合体的运作形式可分为组织形式和法律关系运作形式,其组织形式有超强式、强式、弱式之分,法律关系运作形式都是信托或仿造信托形式构造,其中有强式或弱式之分,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强式信托的产物,自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弱势信托的产物。 所谓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质,是指如何认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主要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围绕着基金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具体而言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势信托。 [编辑本段]【基本特点】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殖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惊醒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编辑本段]【引进时机】由于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和信托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公司型引进的时机取决于公司和信托发展的经济和生态,就经济环境而言,中国已孕育了公司型基金发展的基本经济环境,首先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84年末1985年初中国企业改革开始,中国公司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公司制度。其次,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蓬勃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者市场在逐步形成,管理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迹象表明机构投资者已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冲动。再次,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已采用了公司型基金的模式,如淄博乡镇基金、南山基金、半岛基金,为公司型基金的引进开创了先例并积累了经验。 另一方面就法制环境而言,法律环境是公司型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识所形成的立方空间。在中国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法律环境也在逐渐成熟,首先是公司法几经修改,为公司型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几方面的修改起了积极作用:如增强股东的权利,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还可查阅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不但有查阅权还有复制权;赋予股东以诉讼权利,对董事监事无故阻挠公司诉讼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资本维持原则作了灵活性规定,只规定不得抽逃,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资本的抽回,等等,这些都在为公司型基金的引入作铺垫,也为公司型基金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作了立法技术上的准备。其次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的留了发展的空间,根据基金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可制定投资公司运行管理条例,到时机成熟时再修改基金法或制定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信托法的制定对公司型基金作了基础性规范,最重要的是树立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公司型基金有别于其它的公司,防止某些公司借公司型基金之名,行圈钱之实。因此各种迹象表明中国引入公司型基金时机已基本成熟。 [编辑本段]【发展路径】公司型基金作为资本集合体,其发展的法律构造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二是法律关系运作形式,由于公司型基金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关系运作形式上选择适当的路径。就法律关系运作形式而言,有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两种路径。 由于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是根据对信托的构成要件坚守的程度不同的划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径前须对中国信托法的定义进行研究,中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法使用了委托一词,没有确切所有权转移或处分这一构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种弱式信托。但究其立法愿意是为了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由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作出了严格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因此该法仍然是要在中国建立和强化强式信托。 [编辑本段]【公司型基金-发展路径】 公司型基金作为资本集合体,其发展的法律构造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二是法律关系运作形式,由于公司型基金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关系运作形式上选择适当的路径。就法律关系运作形式而言,有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两种路径。 由于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是根据对信托的构成要件坚守的程度不同的划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径前须对中国信托法的定义进行研究,中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法使用了委托一词,没有确切所有权转移或处分这一构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种弱式信托。但究其立法愿意是为了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由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作出了严格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因此该法仍然是要在中国建立和强化强式信托。 在中国建立强式信托将体现中国的国情,有利于信托的健康快速发展。首先,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的信托先建立强式信托,中国的法律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以德国为典型,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注重信托要件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其次通过建立强式信托加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责任的监督,可确保信托财产的规范有序的发展,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形式与实质统一,意味着对基金的监管从重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重信托义务的监管上,这是符合国际基金监管规律的。因此对公司型基金宜先引进他营式基金,强化对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公司型基金仍然可以以“共同受托人”的模式构造,并将之建立在强式信托上。
求采纳
② 我国基金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晕,也太直接了吧。。。
③ 目前,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什么问题风险
资管新规实施满月。在“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等要求下,银行“保本”理财发行量、收益率均呈明显下降趋势,向净值化转型效果还未充分显现。
业内人士表示,净值化转型仍存在资产估值、投资者教育等诸多障碍待突破。当前,一些银行已开始在产品方面作出尝试性准备,但市场仍在等待理财产品监管细则落地,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将适时发布。
银行理财市场的变与不变
资管新规中部分条款对银行理财业务影响巨大。4月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从发行数量、平均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等方面均出现明显变化。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行业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自3月开始骤降,4月环比减少20.42%至10846款。进入5月后,产品发行数量持续走低,上周(5月18日-5月24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共1938款,较5月11日-5月17日一周减少317款。
资管新规下保本理财将逐渐淡出市场,目前保本理财呈现明显下降趋势。4月保本理财发行量占比为33.15%,与之前相比差别不大,但5月以来保本理财发行量有所收缩,占比持续下滑。某城商行客户经理表示:“我们会向客户强调整改期截至2020年底,在此期间保本理财仍会继续发售,但在销售过程中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按照约定收益给予客户。但与去年相比,预期收益率下降得明显,产品并不是特别好卖。
2017-2018年4月中国银行理财发行数量情况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随着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购买理财的渠道也逐渐由线下向线上转移。手机银行和网银正成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的主要渠道,占比达到62.46%。在和银行业内人士的访谈中也了解到,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加大以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移动金融资源的投入。
④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现状
2008 年以来,我国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在急剧膨胀。2008 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 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为23055 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 亿元、5637 亿元、1827 亿元和226 亿元。无疑,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
2009 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行数量累计为7850 款。进入2010 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快速增长的步伐未有减慢迹象,截至9 月29 日,共有102 家商业银行发行了8051 款银行理财产品,超越2009 年的全年发行数量。中国理财市场目前还是个新兴市场,以前都是照搬别人的模式,国内银行只获取微薄的代销费用,真正管理产品的是研发该产品的国外银行,巨额利润也被他们获取。然而,金融危机使国外银行产品的设计和运作能力受到质疑。因此金融危机之后,国内银行逐渐开始组建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对产品进行自主研发、自主投资和自主管理,自主研发产品将成为今后理财市场的主流。面对来自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在理财产品业务创新方面将不得不越来越谨慎。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理财的需求已经被释放出来。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未来十年间,将会以超过中国GDP 的增长速度而高速发展。近年来,在我国金融领域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机构类型多样,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渠道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机构合作日趋紧密。综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如下特点:
1. 理财机构类型多样。我国开展理财业务的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此外,还有部分带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管理性质的企业、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和个人也涉足理财业务,我国理财机构类型多种多样。
2. 理财产品种类繁多。2004 年开始,我国各家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开展面向特定客户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从1995 年开始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面向特定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和针对特定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三类。2005 年年初我国出现了首个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2005 年年底,银监会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为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大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银行理财产品从此得到较快发展,权益挂钩、项目融资、新股申购、QDII 等类别的新产品不断涌现,我国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3. 监管制度,内控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跨行业、跨市场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也已形成了票据、债券、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等比较完整的产品系列,同时还出现了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掉期交易、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理财产品收益明显下降,风险程度上升。理财产品售后纠纷一再发生。我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还有待完善。
4. 缺乏高素质理财业务人员。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股票、基金、保险、国债、信托、外汇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一般都有具体要求,已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理财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遵守职业道德。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缺少这样的理财业务人才。
5. 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低。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例外。在投资过程中,如果愿意承受的风险越大,那么投资的潜在收益率也就高。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是成正比例的。而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认为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没有风险的,或者认为风险是很低的,只看到理财产品的收益,而往往忽视风险的存在,风险意识较低。由于每一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一般都要通过风险测试以及根据客户的年龄与资产状况进行判断。
⑤ 投资理财发展现状与前景
投资理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投资理财在中外各国均长期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机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次序增长,投资理财市场亦日趋活跃。投资理财又特的竞争优势。一是具有获取大量民间财务等信息。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而是手续方便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投资理财作为正规金融有益何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作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