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管新规来了理财产品还能稳赚不赔吗
日前,央行等五部委针对资管业务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其中打破刚性兑付等相关内容引发社会关注。“新规实施后,我的理财产品还能稳赚不赔吗?收益会下降吗?”多年来一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北京白领潘女士的疑问,代表了不少投资者的担忧。资管新规,对你我的“钱袋子”影响有多大?

投资者门槛明确,三五万元还能不能买理财?
此次资管新规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设定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对此,普通投资者心存疑虑:这意味着投资门槛要提高么?以后还能花三五万元买理财产品吗?
“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了私募投资者的门槛,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投资门槛并未提高。”潘东说,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分别对应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此次只是明确了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对普通投资者的门槛并没有硬性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针对私募产品的投资人,各家机构早已有各自的门槛,只不过现在由监管统一了标准。
“以前买银行理财觉得‘稳赚不赔’,但听说以后要‘盈亏自负’,得自己掌握投资项目、衡量投资风险,真有点不适应。”上海市民吴先生的担忧代表了很多普通投资者的想法。
对此,监管部门特别强调穿透式信息披露,不仅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投资风险等,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对理财产品穿透式的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更全面掌握产品风险、收益等状况,有助于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杨德龙说。
⑵ 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有年令规定吗
若购买招商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操作风险评估后就可购买对应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但老龄客户(65周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客户购买产品会有类别限制及渠道限制。
可致电95555-3个人客户服务-5-9进入人工了解老龄客户和未成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
⑶ 国家对银行理财有什么新规定
国家对银行理财的新规定,
是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祝你好运。
⑷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到底有多大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到底有多大?
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好说。
因为理财产品这个东西终归是有风险的,如果你要是找一些风险小的,那你的收益就低一些,如果你要是找一些收益大的,那么风险就大一些,这都是成正比例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就看你如何选择了,因为高风险也就意味着高回报,但是呢,也有可能会出现自己的本金受到很大损失的情况。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点点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积极讨论。
⑸ 资管新规下,理财产品为什么都要改为净值型
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只有净值化管理才能最及时的反映资产收益以及风险。而且,理财产品本身就是具有风险性的,其本质是银行作为管理人收取相应管理费、客户作为委托人自担风险以及收益,而刚兑完全打破了这种本质,所以遭到淘汰也是必然现象。
⑹ 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为何被强退
理财市场的这一新动向引起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和疑问——理财“强退”合理吗?存量产品为何加速退场?
疑问一:未到期理财产品为何被“强退”?
案例一:理财产品是某老人用养老钱购买的,看中的是两款产品5.6%和6.1%的预期收益率。客户经理仅在产品终止前三天进行了简单的电话通知,没有过多解释。表示不能理解。
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提前终止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一是由于资管新规发布以来,我行推动落实理财业务经营整改。对部分不符合新规要求且难以整改的产品予以提前终止,也是该项工作的一部分。二是2019年11月以来,市场利率加速下行,新增投资品收益急剧下行拖累理财投资组合表现。为保障客户收益水平,维护投资者利益,我行决定提前终止该批发行时预期业绩基准较高的产品。”
今年以来,市场利率确实存在下行趋势,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普遍降低。数据显示,今年7月人民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3.78%,环比下降2个基点,同比下降35个基点,创近44个月新低。
据了解,该老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为资管新规发布前发行的“老产品”。与目前市面上的净值型“新产品”相比,这两款产品设定了“预期收益率”。而净值型“新产品”则摒弃保本保收益概念,多采用“单位净值”“业绩比较基准”等说法。
目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资金成本有所下降,资产收益率也在下行,银行理财产品动辄4%甚至5%的收益率已成‘过去式’。在此基础上,一些“老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高,银行存在成本倒挂的可能性,会对银行造成一定损失。
疑问二:提前“强退”理财产品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目前涉及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对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事项没有规定,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提前终止以合同约定为准,也就是理财产品说明书。
本次涉及提前终止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中均包含提前终止条款,具体条款内容为‘为保护客户利益,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根据当前市场利率下行趋势,提前终止相关产品可以避免客户收益持续下滑,客户提前获取资金后可再投资获取收益,更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会设定提前终止的条件,如果触发相应条件,银行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但银行若采取终止理财产品等措施,应对客户进行充分告知,争取客户理解,并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这位老人的遭遇并非个例,但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现象。
疑问三:存量“老产品”为何加速退场?
事实上,这位老人购买的这类“老产品”正在加速退出理财市场的舞台。2018年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净值型理财产品将有助于破除刚性兑付对资金价格的干扰,使资金价格正确反映市场供需情况和违约风险,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合理识别并定价,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行正大力开展理财业务整改。但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也面临较大压力。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研究决定,将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即延长至2021年年底。
过渡期的延长一定程度缓解了银行的压力。但我国资管市场规模庞大,部分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的确存在一定整改难度,部分银行仍存在一定整改压力,需要更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疑问四: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后,还未到期的存续产品将何去何从?
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
为最大限度的保证资金的案例,想要对银行理财产品做有效风险评估,可以到辨险识财去查看该款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价报告。全方位了解潜在的风险。
⑺ 理财新规来了,对投资者会有什么影响
【银行理财新规】
1、5万元起售点降至1万元;
2、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3、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
4、私募理财设置24小时投资“冷静期”;
5、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6、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附:银保监会答记者问(节选)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⑻ 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8)11月理财产品新规定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