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从事什么活动
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经营范围:
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
私募的载体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股票可以做优先股,普通股,等等。
B. 谁知道私募基金包括哪些呢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C. 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一、官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
2015年证监会组织力量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乃至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二、违法问题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来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其运作应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轻则违法赔偿重则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类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与非法集资在现实中由于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错误认识,进而使得原本进行私募的募集者变成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尽管如此,但二者并非不可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二者进行识别。
1、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有可能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并进行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三、违法问题之预防
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上文简单介绍了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可见私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企业处于违法犯罪的行列。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等到出现了问题才进行管理治理而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预防。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预防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疑问的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律师。
D. 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有哪些种类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
(一)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E. 什么是私募
私募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
私募,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私募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
F. 中国第一届私募基金峰会在哪里举行 ,都有哪些内里专业人士呢
第一届宁波私募基金峰会演讲实录
前天,第一届宁波私募基金峰会在泛太平洋大酒店召开。本次峰会由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主办,邀请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国内顶尖的阳光私募机构、基金经理与会。各方人士解读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交流私募基金的发展经验,分析下阶段投资策略和市场投资机会,并在私募基金发展的诸多问题上达成共识———
私募基金“野蛮”生长
私募基金是私募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主要来源,一般是以协议等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投资活动的资金。
倘若将时光回溯到十年前,“私募基金”一词在当时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可谓是带着诸多的神秘色彩。十年后,“阳光私募”已经是中国证券市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其运作模式也已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知。至今年7月末,参与年度排名的非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已有上千个,而这显然只是私募基金整体实力的“冰山一角”。
宁波地区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资本充足,私募基金业的发展也由来已久,坊间传说的“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盈利模式为业内众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效仿。在甬城不少券商机构的营业部的大户室内,一些私募基金的职业操盘手藏龙卧虎,在股市中呼风唤雨,频频占据交易龙虎榜单的重要位置。近几年来更是涌现了像泽熙投资的徐翔,东河投资的叶庆均等国内知名的投资管理人。
据宁波市工商局不完全统计,本地已经注册的私募股权类基金有270多家,未注册而达到相当规模的私募团队数量更加庞大,大批基金管理人入驻高新区、鄞州区和梅山保税港区等。
“梅山保税港区目前已经设立了各类投资企业和基金公司200余家,出资大约200亿元人民币,到2013年在此基础上还要增加100亿元到150亿元,梅山岛已经成为吸引各类股权基金和股权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热土。”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新兴产业促进局副局长金李东在会上说。
尽管从规模上得到了跃进,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也逐渐提升,但多名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的“大时代”才刚刚开启。
阳光化路径成发展趋势
从今年6月份开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奠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也正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汤进喜认为,新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发展空间。《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要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产品备案,就可以做私募,不一定再需要走信托的通道。这意味着私募基金跟证券、公募基金和信托是同列比肩的产品,而且目前倾向于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环境似乎更宽松。
“到8月底,我们会员有559家,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已有218家,接近会员的一半。”汤进喜说。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卫国认为,私募基金的阳光化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法人治理结构的阳光化;募集资金的阳光化;面对投资者经营“黑匣子”的阳光化,以及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阳光化。
“私募基金阳光化,最核心的内涵是合规和回避风险的问题。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的阳光化有赖于私募基金的阳光化,而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在于募集资金的合法化和契约化。”于卫国表示。
与会的多名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阳光化,从表现形式看来,可以进行公司化运作,或者选择与券商机构合作,共同开发产品,共享研究信息,利用券商的人才和硬件优势,在自身规范透明操作的前提下获得快速发展机遇。
转型升级带来投资机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洪榕认为,今年年初以来,整个理财市场上公募基金下降了6%以上,而阳光私募基金则逆势增长了3.8%。阳光普照下的私募基金将会超越公募基金、信托产品,成为新的“丛林之王”。
“丛林之王”如何炼成呢?传统的私募基金通常都是依靠在股票市场做差价而盈利。而如今,面对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跨越国内外的期权、期货和其他金融新产品层出不穷。不少基金公司正逐步开始打通一、二级市场,从期现套利到引入量化交易、对冲基金等新的盈利模式,对投资者增添了不少吸引力。
光大证券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李炯认为,在美国,证券公司的机构客户的比例达到了80%,在香港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各占一半。但在国内机构客户的比例相对少,个人客户占到了80%,从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看到,个人客户会越来越依赖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利用阳光化的机会做大做强,这或许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遇。
延伸阅读
私募深度介入创业板
随着上市公司中报披露即将完毕,阳光私募的持股情况也基本浮出水面。据壹私募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大约45家私募基金公司旗下的92个阳光私募产品出现在2013年上市公司中报披露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
其中,捷顺科技作为一家制造停车场闸门的公司,上半年获得4只私募基金的青睐,此外,大亚科技、通富微电、中航精机、凯利泰都有私募产品扎堆。
上半年私募新进个股大多是独门重仓股,而士兰微和泰格医药有2家私募同时入驻。从持股市值看,最高的是东方财富,士兰微紧随其后,博瑞传播、孚日股份、华平股份都是市值在0.5亿元以上。从私募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来看,兰州黄河、士兰微、丰华股份、孚日股份持股比例在2%以上。
此外,截至8月28日,在已经披露2013年半年报的创业板公司中,有51只创业板个股已有阳光私募现身。这也与上半年阳光私募对新兴产业公司进行大规模调研相佐证。
G. 如何参与私募基金理财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第十二,其他。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私募基金的现状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