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投资的协议应该怎么写
协议不是单方面拟定的,和合作伙伴商量,你开出的条件吸引了别人才给投钱。
如果给的收利不到位,谁也不会毫无理性的投资。
投资者初期融资只是创业的一个起步。
2. 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所签署的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
黄金理财,资金受工商银行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监管,
我们公司操作,稳定投资,稳定收益
在客户入资当日,我们会提前支付10%的利益到工商银行账户内,并且,从签约当日直到合同一年期满,客户账户里的资金不得少于110%。
绝对保障至少10%收益再加分红
我们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
此理财项目也是黄金理财,黄金是2011年最具有价值的投资。
我们稳定投资,用黄金现货与实物黄金二者之间互利互补,黄金现货可以做多做空,实物黄金价格有涨有跌,所以两者之间无论如何起伏,我们都能胜券在握。
因为我们有这样的平台,有全国五大金融集团合作
3. 请问:这中约定协议该如何起草如何约定双方的对以后的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
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和风险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4. 投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知第四部门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的回答为: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本案中,饶某为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为此,不受上述规定对于饶某不具有约束力。而在其他的法律中没有对自然人关于盈亏分配中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此,在《合办驾校协议》中存在的保底条款,对于股东内部具有约束力。
5. 去存钱,银行办了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怎么回事
去银行存钱也属于一种理财方式,总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很小很小。因此需要有个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个人理财产品
是指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委托在乙方,乙方为甲方进行组合投资,并在到期日按约定的理财单位净值计算向甲方支付收益的产品。本产品的投向为信托投资理财计划,具体投资比例以本协议书中记载编号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交易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将理财资金存入本协议指定理财交易账户所绑定的储蓄结算账户,并由乙方系统做止付的日期。
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正式成立,银行开始进行委托投资信托计划的日期。
到期日:指协议中若无提前终止权的情况下,结束理财计划,计算本金和相应收益的日期。入账日:指甲方在理财计划实际终止,将甲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将应计本金和收益存入本协议指定理财交易账户所绑定的储蓄结算账户的日期。
支取日:指甲方在产品实际到期日(含)后办理支取本金和收益手续的日期。
6. 投资协议书的协议规定
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
式对资金进行经营,以期最大限度获取收益。 1、本协议自甲方全额出资的第二个月起,乙方需每月按照 投资总额/24 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2、本协议24个月之后甲方享受乙方公司纯利润40 %分红,直至乙方经营关闭为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投资全部划入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理财产品的合同上可以不可以写保本
不能写保本字样,这是有相关监管条例规定的。刚写保本的理财产品必须在投资品种抵押担保等方面有严苛规定才行
8. 投资公司的投资约定回报如何约定有何保障措施》
A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B: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短期投资(现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个一般是用于股票和债券投资
长期投资(现科目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也是用于股票和债券投资
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拆借有一定的限制
9. 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与否
1、宣传册的内容不能作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只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即商业广告不仅要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宣传册仅承诺年收益率,且双方在合同中重新约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该宣传册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能成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2、理财合同中关于保证收益率的约定是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他就不需对被代理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当然,如果他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则要承担背信责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保底责任,并且与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则势必会导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从属的代理关系演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也不应有单方的保底责任。因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其次,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应列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即便将委托理财行为作为以转移委托资产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信托制度来说,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亦是不允许的。 再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证券法》又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为承诺。显然,《证券法》从维护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发,根本上否定了证券公司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