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理财案例分析
首先抛弃3年3%收益的外汇理财产品和2年收益4%的信托产品 这收入也太低了 还不如银行定期三年利息4.25%多 与其这样不如换成人民币购买保本还息的货币基金年化收益4.95% 买卖都没有手续费 浮动利率比定期存款多的多 而且灵活性很强2天就能取出来 或者购买银行推出的保本的理财产品 怎么也超过5% 根据两位薪水一个月的日常开销好像一分不剩啊 这很难省出钱来做别的 只能从你的存款进行调整 购买利润足够的投资产品 最重要的保本对吗 节流方面已经没有办法了 想扩大收入就要开源 如果风险承受能力足够强可以分出一些钱蓝筹股 具体的家庭情况我也不了解 能调节的暂时只有这些
㈡ 个人理财,案例分析题第一题!!!
把题目说详细点
㈢ 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银行理财产品
(1)一般采取冻结措施,待理财产品到期可以兑现的时候再执行,有时候也会采用拍卖理财产品的方式执行。
(2)一般说来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可以过户的理财产品都应该拍卖,因为这里涉及到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如果说等到理财产品到期,其亏损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另外强制执行是针对财产当时的价值,而不是其期待价值。
(3)如果该理财产品不能过户或者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那就只有等到理财产品到期后再执行。
(4)无论是否可以过户,都不影响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也就是双方当时人可以约定执行方式,不受法院控制或干扰。
㈣ 2014年最高法发布十一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吗
有。
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16%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陈某、徐某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杨浦支行2500万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陈某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偷盖了工行杨浦支行的业务章。当日,原告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某则将承诺的所谓“高额息差”409万元转入该账户。当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2500万元转账支取后供个人挥霍。事发后,徐某、陈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单到期被告未兑付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兑付其存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其财产受损,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勾结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为原告开立网上银行,并领取U盾交由徐某,导致涉案款项被骗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被骗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俞建水虽然受案外人虚构的高额报酬所诱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处开户、存款,但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与俞建水均按照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业务,案外人徐某就无法获取与俞建水账户相关联的U盾,更无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故俞建水的存款目的与存款被骗取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俞建水于存款前,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查询确认上述款项确实已存入其账户后才向该账户存入2091万元;存款后,俞建水亦始终妥善保管存折,显然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俞建水与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存款本息的责任。
原告账户所存入的2500万元中409万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属于为骗取原告账户控制权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故两被告返还的存款本金时应予扣除,并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俞建水未领取追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近年来,储户的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等方式诈骗而致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银行与储户对存款被骗导致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动、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导向作用。
㈤ 买银行理财巨亏18万!62岁老人把银行告了,最终的结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
㈥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㈦ 理财案例分析
首先贷款是必然的
公务员肯定有住房公积金,现在以住房公积金贷房版利息才3.3%左右,压力也不大(权50万以下的房子)现在汽车按揭利息为4.5%对于王先生来说也是没有压力的(但是车价必须在15万一下)
只有选择50万房子和15万的车子 就可以在短期内达成心愿,而且每月大概也有2000存款+已经的存款30万,富足退休也是绰绰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