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以貸還貸」
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上述「以貸還貸」的內容不難看出,「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 「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以貸還貸」行為及其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關於「以貸還貸」定義的確立,性質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的表述准確、全面,應當成為認定「以貸還貸」行為的基本依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以貸還貸」案件的指導原則。
2. 企業能否使用以貸還貸進行償還長期借款有沒有相關政策規定
對於企業而言,以貸還貸並無法律條例禁止,對社會沒有任何的危害性,因而從法理上來說是可行的。但以貸還貸具有較大的風險,對於以貸還貸的做法,如果對自己的還款能力沒有很大的自信,還是需要慎重處理。
3. 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以貸還貸只是一種很通俗的說法。實際上,是重新簽訂貸款合同,以新的貸款借來的錢,還老貸款,解除老貸款合同。這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沒有違反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 以貸借貸犯法嗎
建議您別這么做,理由如下:
1、如果金額不大,銀行有權停止向您放款、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貸款作為處罰;
2、如果金額較大,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屆時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3、如果已經行使上述行為,建議盡快向銀行還款,並控制放貸金額。
具體法律依據:
1、《貸款通則》(1996.6.28 中國人民銀行令 (1996)第2號)第七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如仍有疑問,可進行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5.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5)金融機構以貸還貸違法擴展閱讀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貸還貸」處理。
6. 「以貸還貸」是什麼意思
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上述「以貸還貸」的內容不難看出,「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 「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以貸還貸」行為及其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關於「以貸還貸」定義的確立,性質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的表述准確、全面,應當成為認定「以貸還貸」行為的基本依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以貸還貸」案件的指導原則。
7. 為什麼現在很多人都以貸還貸
貸款,是因為可以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現在資金的時間價值遠遠大於通脹率。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
以貸還貸需要看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周期,短期周轉還是可以的,但是沒有足夠的資本和能力歸還貸款,以貸還貸方式不可取,只會利滾利,更加的還不起,影響自己的個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