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財稅這一塊。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請您指教。
專業解答
對於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該公告稱,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㈡ 金融公司收到利息怎麼做賬呢會計分錄
金融公司收到利息的會計分錄如下:
說明:此分錄用於記錄金融公司收到的除國債利息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如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等。其中,「銀行存款」科目用於反映收到的利息款項,「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科目則用於反映利息收入的減少。
說明:國債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分為計提和實際收到兩個步驟。計提時,將應收的國債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並將相應的投資收益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時,將收到的款項計入「銀行存款」等科目,並沖減「應收利息」科目。
注意事項: 在進行會計分錄時,應確保原始憑證的准確性和完整性。 利息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及時確認和記錄。 對於不同類型的利息收入,應分別採用不同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以確保財務信息的准確性和可比性。
㈢ 金融貸款放我們戶頭,可以確認收入嗎
金融貸款放我們戶頭,可以確認收入嗎?
只要業務發生真實、客戶與金額公司貸款用途明確,金融貸款放我們戶頭,可以確認收入.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抄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收入准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