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 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2, 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3, 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4, 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依法監管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主體、監管的職責許可權、監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監管法規法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活動均應依法進行。
監管主體之間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這樣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的效率。
監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時,監管當局應公正執法、平等對待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拓展資料: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1,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2,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3,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㈡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簡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重要管理規定,旨在規範金融機構的客戶身份識別、資料保存及交易記錄管理。以下是該管理辦法的簡介:
目的與依據:該管理辦法的制定是為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維護金融秩序。
生效時間:該管理辦法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的形式發布,編號為2007年第2號,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核心要求:
發布與監管:該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證監會主席尚福林,以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共同簽發,體現了金融監管部門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視,以及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承諾。金融機構自2007年6月21日起必須嚴格遵循這一管理辦法,以確保業務合規,防範潛在的洗錢風險。
意義:該管理辦法的出台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