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已違規的怎麼處理
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7月24日,新華社發布《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下稱《雙減》)。
《雙減》文件第13條還對上市融資做出規定: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
相比今年5月21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提到的「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更為嚴格。
此外,外資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意見》提出強化常態運營監管
《意見》指出,嚴格控制資本過度湧入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融資及收費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堅決禁止為推銷業務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行業壟斷行為。
線上培訓要注重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培訓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積極探索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理控制學生連續線上培訓時間。
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以上內容參考界面新聞-義務教育「雙減」政策落地: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❷ 我國《教育法》規定的籌措教育經費的途徑有哪些
教育經費的籌措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教育投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經常性收入中的教育撥款以及中央各業務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用於所屬學校的教育經費。
其次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在財政非經常性收入或機動財力中用於教育的撥款。
再次,是徵收的用於教育的稅費、收取的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中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福利的費用、社會對教育的捐資集資和教育基金。
還有一部分是來自金融系統用於教育的融資、信貸等,以及境外機構、社會團體等對教育的借款、贈款或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