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到底歸誰
對於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在法律上是沒有硬性規定的,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委託人在進行設立信託的時候,只是將自己的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因此信託設立以後關於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問題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的。 法律上沒有規定,信託財產是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資產,信託成立後,這部分資產就成了信託財產。當然,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可能因受託人的管理、處分、滅失或者損毀等事由而轉化成各種形態,但無論如何變化,其轉化產生的代位物也均屬於信託財產。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目前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可以推定所有權歸屬的相關的條文,因此啊,對於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是沒有硬性規定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
B. 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誰
法律分析: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的爭論,學術界一直就在進行,而且至今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確切的說法,歸納起來,存在以下四種看法:一是物權說,認為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受益人。二是雙重所有權說,認為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是信託財產的實際所有人。三是債權說,認為只有受託人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的是債權。四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說,認為信託財產歸受託人所有是有條件的。條件成熟前,所有權歸受託人;條件成熟後,所有權歸委託人或者受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