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平台類企業最常用的五種融資方式
政府平台類企業常用的五種融資方式包括債務融資、企業債券、專項債融資、過橋貸款和租賃融資。債務融資中,銀行信貸作為間接貸款,分為政策性貸款、一般貸款和專項貸款。企業債券則是企業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出售債券籌集資金,要求企業具備一定資質。專項債融資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債券,由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過橋貸款是一種短期資金融通,主要解決短期問題和資金缺口。租賃融資,即融資租賃,是一種非債務性融資,通過租賃設備或資產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在股權融資方面,企業通過出售股份獲得資金。股權融資相較於債權融資的優勢在於資本優勢和戰略投資者優勢,但同時也存在控制權稀釋、管理危機和利益沖突等缺陷。股權融資方式包括增資擴股、發行股份、配股和債轉股等。
項目融資是為特定工程項目提供借貸資金的一種形式,通過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為抵押。項目融資根據有無追索權可分為無追索權和有限追索權兩種,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通常涉及第三方擔保。項目融資模式包括直接項目融資、間接項目融資、產品支付、BOT融資、TOT融資、PPP融資、PFI融資和ABS融資等。
ABS融資模式允許企業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持在國際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具有降低籌資成本、分散投資風險、避免原始權益人資產限制等優勢。項目融資的特點包括有限追索權、復雜的信用擔保結構、需要完備的現金流保證、融資成本高、實現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等。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企業可以利用超短期融資債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券、長期限含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六種方式。超短期融資債券因備案制、靈活機動、融資周期短等特點,是市場上使用效率最高的融資方式。資產支持票據以非公開為主,不受40%紅線限制,發行規模受限於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規模。
❷ 航空業人如何融資
(一)自有資金購買引進:航空企業通過自有資金購買飛機,主要資金來源為公司注冊資本及公司運營利潤的積累。此種方式不需外部融資,不增加資產負債率和任何財務風險,但因注冊資本有限和航空業處於微利的特點,而很難滿足航空企業大規模發展和引進飛機的需要。
(二)商業貸款:伴隨著中國外匯存款和儲備的持續增長,向政策性銀行和各大商業銀行貸款一度成為自2002年至今,國內主要航空企業購置飛機的融資方式。在此種融資方式中,航空企業作為飛機所有權人以飛機作為抵押獲得購機貸款。貸款期限一般為10~15年,成本較低,操作流程相對規范成熟。
但航空企業飛機引進規模增大,受到銀行總體授信額度的限制,銀行貸款不能完全滿足飛機購買資金的需要,且銀行貸款審批周期較長,貸款模式相對租賃等方式不靈活,對飛機引進速度和方式上有所要求和制約。
(三)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中,租賃公司以飛機為抵押向銀行借款,航空企業在租賃期內獲得使用權,期末租金還清後航空企業獲得飛機所有權。我國飛機融資租賃行業於2010年後迅速崛起,航空企業開始逐漸加大融資租賃飛機數量。融資租賃優點在於,不佔用航空企業授信額度,融資方式靈活,可以提供購機全額資金,融資速度相比銀行貸款簡便迅速。
但目前我國對租賃公司的各種稅收等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實施,很多新的模式仍在探索嘗試中,且相比傳統銀行直接貸款融資,大多數租賃公司的綜合成本較高。
(四)經營租賃:飛機經營租賃中,航空企業僅在承租期間獲得使用權,其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快速取得飛機使用權,且屬於表外融資不影響航空企業的債務結構。但經營租賃方式不利於航空企業的長期運營規劃,不能根據需求對飛機進行技術改造,租賃前需要繳納較大金額的維修保證金,租賃成本較高。
(五)其他短期過橋融資:飛機融資是與飛機使用年限、運營收入相匹配的長期融資項目,但有時航空企業引進計劃緊急,不具備完成長期融資條件時,可採用融資期限小於3年的資產證券化、飛機信託融資等方式作為長期融資前的過渡方案,快速取得資金鎖定需要引進的飛機。但此種融資方式多為長期融資前的過渡方案使用。
❸ 什麼是券商資管通道業務
券商資管通道業務,指的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幫助銀行資產調整資產負債表,為銀行做資產從表內到表外的流動性搬運的業務。
其主要模式為,與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上進行合作,即商業銀行將理財資金定向委託給券商管理,券商利用這部分資金購買銀行票據,使銀行實現表內資產向表外的轉移,並騰出新的信貸額度。
指券商向銀行發行資管產品吸納銀行資金,再用於購買銀行票據,幫助銀行曲線完成信託貸款,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在這個過程中,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曾經是銀信合作(銀行與信託機構),因為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而與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
(3)表外過橋融資擴展閱讀:
券商資管通道業務有以下四種合作模式:
1、委託貸款通道模式:
通道業務最終的客戶是一些受宏觀調控控制或過剩行業的企業,這些企業難通過正常的貸款流程在銀行貸到款。委託貸款的模式是過橋企業委託銀行向需要融資的銀行客戶發放委託貸款,銀行用理財資金從過橋企業受讓這筆委託貸款的受益權。
2、銀信合作模式:
一家銀行作為過橋銀行,由該銀行與信託公司簽訂,設立單一信託,以信託貸款的形式貸給銀行指定的企業。過橋銀行將信託受益權賣斷給另一家銀行,並同時出具信託受益權遠期回購。也有一部分通過買賣信貸和票據資產實現。例如,銀行向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指定信託公司購買銀行的信貸或票據資產。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將貸款或票據轉至信託公司名下,銀行得以釋放貸款額度。
3、銀證合作模式:
銀行與券商簽署協議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委託券商資產管理部門管理自有資金,券商將委託的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的貼現票據,並委託托收銀行到期收回兌付資金。銀行持有的資管計劃受益權計入表外。實際交易環節還會加入一家甚至多家過橋銀行。銀行A將資金交給銀行B,再委託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購買銀行A的票據。
4、銀證信合作模式:
由於銀信合作業務受凈資本約束或投資資產的限制,往往在銀行與信託之間通過一道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購買資管計劃,再通過資管計劃認購信託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通道業務
❹ 銀行過橋業務違法嗎如何判斷
銀行過橋業務這個說法是不存在的。
過橋業務這個說法,是在「貸款人在銀行貸款到期後無法還清」的前提下產生的,在經濟下行時期,一些閑錢很多的人(或公司、團體)發現了這個情況,便設想了這種「我替你還款,貸出來之後立即還給我」這種「橋梁式過渡業務」。
也就是說,提供「過橋資金」業務,是銀行之外的有錢人製造出來的。
過橋業務違法嗎?
泛泛而言,貨幣也是一種商品,從事這種業務是不違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違反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利率限額(超36%不受法律保護),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違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橋斷了」(本以為銀行貸款歸還後很快能在此貸出,但,銀行收貸後「斷貸」,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從過橋業務的實際操作來看,本質也就是相當於「你借點錢給我用些天,等我過幾天來錢了就還你」,這種普通的民間借貸。只不過有區別的是,借貸的錢用途是很特別而已。
如何判斷過橋業務是否違法? 目前來說,很難「事先判斷」。因為 「不受法律保護」 「違法」
我們說,「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不受法律保護,並不是指「你參與了借貸給錢的人就違法了」——這有本質的區別。
「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在於「一旦產生糾紛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說「對超過36%的部分不認可」。並不是說:「所有收過利率超過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則,要真是「觸及了就會犯法」,那意味著「你找朋友借了10萬元,突然一年爆賺100萬,給他20萬回報」朋友接收了你的20萬一定得坐牢,這不很扯么?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當下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有如下意思表達「民間借貸利率超過36%,放款人當處3個月以上監禁」, 也就是說,過橋業務實質是一種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沒有實際違法的行為發生,那麼是很難判定是誰、觸犯了什麼法律的。
過橋業務其實質也是借貸的法律關系,法律錦囊認為過橋業務是否違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參考:
① 利率 。過橋業務的貸款利率若是超過了年華36%,其行為就是違法的,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行為。若是利率超過年華36%,超過的部分無效,並需返還給借款人。
②放貸主體。過橋業務的放貸主體, 其一 , 是有放貸資質的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小貸公司,這屬於經過家批準的放貸主體,具有放貸資質, 一般問題不大。 其二 , 民間借貸,自然人放貸,也就是民間常說的「職業放貸人」 。若是此中類型,其法律風險就會比較大。參照非法放貸刑事若干問題意見, 職業放貸行為,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而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首先,民事方面 ,其其放貸行為會被認定無效。 其次,行政方面 ,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或面臨行政機關的處罰與取締。 最後,刑事方面 ,若再後高利率的行為,和一定的放款量等情形(具體可參照非法放貸刑事若干意見),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③因此,過橋業務是否違法可以從上述幾點進行判斷。若是涉及過橋業務,你可以著重看下對方的利率和放貸資質兩方面。別一不小心被套路,被騙之類。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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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己本身沒有過橋業務一說,如果銀行短期需要自己會做同業拆借。
一般認為的銀行過橋是指在銀行貸款快到期的客戶,資金比較緊張,還的起利息還不了本金,銀行不想出現不良,客戶不想出現逾期。
貸款到期前客戶再申請下一筆貸款,從外部借來的資金用於償還上一筆貸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筆貸款來還外部拆借的過橋資金。
這個業務其實就是借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業務。過橋的資方要重點關注,借款人有沒有拿到下一筆貸款的批復、訴訟、查封,還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證件手續,保證下一筆貸款順利指定還給過橋資方。
在經紀下行周期的大環境下,這類業務時有發生,風險也比較大。
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成立了不少轉貸基金。
在各類正式出台的文件裡面,幾乎見不到「過橋」這個提法,不過這個詞彙的發明可謂是很貼切,很形象。下面我將從一位行業管理者的視角來分析銀行「過橋」業務,與大家一起探討其合規性。
首先,還是給出答案,然後再作具體分析。這類業務是「違法」的,約束這類行為的法就是商業銀行法。
過橋,這個詞彙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它是搭載在兩筆業務之間,期限很短,起到一個短期限、短距離連接作用的業務。就像架在山谷中間的小橋一樣,沒有它的存在,前後兩筆業務就無法連接在一起,形成天塹障礙。
比如:某客戶的一筆貸款到期無法歸還,但迫於各種原因,銀行又無法為其辦理展期、續貸、借新還舊等業務,轉而採取借用第三方身份辦理一筆等額短期貸款,或者以表外業務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資。待客戶用這筆短期融資將前期債務還清之後,再為其重新辦理一筆新業務歸還「過橋」墊資,以實現業務的延續(更多時候是風險的掩蓋或者緩釋)。前後兩筆業務之間的業務就叫「過橋」業務。
銀行能為客戶辦理「過橋」融資,背後一定有其動機,有些是出於正當目的,當然也有一些是出於無奈的原因。但大多數時候,「過橋」的做法都有延緩風險或者套利的因素在裡面。
就拿常規的「過橋」貸款來說,如果常規的展期或者無還本續貸這類業務都不能續作了,那麼這樣的客戶基本也就沒有繼續提供支持的必要了。但是為了不讓實質風險浮出水面,「過橋」業務就應運而生了,錢還是那麼多錢,客戶還是那個客戶,無非就是用新業務將舊業務的期限拉長了而已。
一筆貸款是劃分為「正常類」還是「不良類」,不僅僅是監管指標和報表是否好看那樣簡單。其背後的撥備資本計提、壞賬損失准備、大額風險暴露等等一系列的負面反應都會接踵而至,銀行有一句話叫做「一切都是不良惹的禍」。
銀行的「過橋」業務不單指信貸業務,理財、承兌、信用證、保函等表外業務一樣存在。比如理財產品因底層資產出現風險,以滾動發售新產品對接、用表內貸款臨時過渡、用表內貸款承接承兌墊款等,都可以看作是「過橋」。
只要是銀行辦理「過橋」業務,其背景一定是不真實的。譬如,沒有哪個銀行會將「過橋」貸款的用途直接約定為「過橋」,其他業務也是一樣。為了形式上的合規,一定會與客戶虛構一個看似合理的交易背景,以規避合規風險。
客戶的貸款或者融資業務的用途可以是經營周轉、消費或者固定資產投資,但不可能直接描述為「過橋」來掩蓋風險,這樣的話,豈不成了和尚頭上的虱子?比如,商業銀行法就規定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既然要指定用途,哪怕硬編,也要編一個像樣的。
既然是過橋,其期限一定會很短,這是它的最大特徵。比如,一筆大額貸款用了幾天就還了。
除此之外,「過橋」前後一定會有一筆金額大致匹配的業務,在「過橋」業務發生之後,舊業務結清,新業務隨之落地。
最重要的一點,新業務的融資款與合同約定用途肯定不符。新業務的融資款只會經過幾番周折後用於歸還「過橋」墊款。
綜合以上情況加以總結:銀行辦理「過橋」業務,要麼「過橋」業務本身會「違法」,要麼過橋之後的新業務會「違法」。無論掩飾得多完美,總會有「露餡」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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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橋貸款是一筆期限相對短的貸款,連接兩筆期限相對長的貸款,就像是一座過渡的橋一樣,所以被稱為過橋貸款。 過橋貸款主要用於資金臨時周轉,起到過渡性的作用。
過橋貸款處於灰色地帶,在銀行內部卻非常常見,並且被銀行的高層默許。之前有媒體報道過關於銀行過橋業務的風險事件,涉案金額動輒達到數億元,最近這幾年過橋業務逐漸被公眾關注。
過橋產品最大的風險是,過橋後不再續貸(收貸)。合同到期後,如果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沒有按時還款出現逾期,慣性逾期或者故意拖息,徵信上有明顯增加大額負債,公司經營者的業務呈直線下滑,這類客戶群體很難再續簽。
一般在這個時候,銀行會想盡一切辦法讓借款人還款或者欺借款人在市場上自己物色第三方公司過橋,然後再放款。對於徵信瑕疵或者高負債的客戶,還進去之後就直接收貸了,客戶經理給的回復或者是:分行不批或者是借款人人資信減級等。
選擇銀行融資方案,盡量選擇期限長,先息後本最好3-5年不過橋。資金使用率高的同時又安全穩健。
個人做資金過橋是屬於民間借貸的行為之一,個人資金過橋是否違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過橋貸款是一種合法的貸款方式,貸款期限短利率高,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短期內的融資需求,但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風險
過橋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范疇,經常性向不特定人群借貸資金,已利息為主要收入來源類似職業放貸人
好多企業,都因為過橋,搞破產,國家政策好,但是到下面執行,真難。
過橋業務2年內超過10個人,非朋友之間的的過橋只要收了利息超過36%就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