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八條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超越國家政策范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限期清理整頓。超過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本辦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銀谷在線理財怎麼到期不回款,怎麼辦
其屬於非法集資,需要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一條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2)對非法金融機構由該機構所在地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而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或者提供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Ⅲ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何處罰權
處罰金融機構的許可權,國家賦給了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的處理許可權,工商部門只能根據其有沒有營業執照來處理。有營業執照的,如果沒有開展金融活動的經營項目,可依據超經營范圍處罰,沒營業執照可依據無照經營處罰。
Ⅳ 臨沂奮鈞集資非法嗎
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公民可以向當地的人民舉報,對非法金融機構,由該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認定和取締;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行為發生地的人民銀行認定和取締。
相關規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問題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六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根據這個規定,對非法金融機構,由該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認定和取締;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行為發生地的人民銀行認定和取締。
Ⅳ 什麼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Ⅵ .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意圖明顯,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及224條涉嫌貸款詐騙罪!
這絕對是詐騙的,千萬不要信。
防止被騙,最好的辦法就是多觀察,多了解,不要輕易下單。
如果分辨不清,可以向同行多了解。
必要時,也可以求助公安機關,讓他們給辨別一下。
Ⅶ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背景
1998年前後,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十分活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有的主管部門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有的個人非法集資,甚至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
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投資者。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Ⅷ 非法集資受害人怎麼辦,錢還能要回來嗎
不可以要回來的,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8)對非法金融機構由該機構所在地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2、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
3、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不予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Ⅸ 非法金融機構什麼部門監管
可以報警,由公安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