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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跑路還變更法人

發布時間:2021-05-19 01:32:21

Ⅰ 原公司法人欠條問題,現人已經欠款跑路,公司還在法人變了

可以主張公司承擔借款償還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要求公司償還欠款

Ⅱ 投資公司法人跑路了以後國家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經偵負責立案偵查,一經查實存在經濟犯罪並潛逃,則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實行朕網通緝以抓捕,對嫌疑人已逃離出國的,必要時實行跨境抓捕該(稱做獵狐)!

外在形式的特徵:

1、犯罪主體的外形表現,大多數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由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現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把經濟犯 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葯劣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定) 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

(2)金融公司跑路還變更法人擴展閱讀: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並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2、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一定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和投機倒把罪等」。

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指的是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領域、消費領域與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Ⅲ 公司變更法人跑路,社保欠費無法減員,員工該如何維權

要公司還存在(可以到全國工商公示網上查一下)法人代表變更於否與你沒任何關系。你的勞動關系是與公司簽訂的,不是於法人代表個人簽定的。找不到公司的人,拿上仲裁書到社保中心營業廳,讓他們幫你找到該公司或直接讓社保中心幫你轉出。如你已經解除聘用合同,壓著社保不放,屬於變相押人質的違法行為。先去社保找他們科長商量解決方案,科長簽字能轉出,找櫃面不一定有用。社保是沒有理由不解決的,無論企業是個什麼狀態(欠任何費用)都於普通員工沒有任何關系,以企業的任何理由刁難員工就是社保局的違法行為,可以找上級社保機構,也可以直接起訴社保局。

Ⅳ 公司法人變更,新法人跑路導致7月工資沒發,正常嗎

去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是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
是公司拖欠工資,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變更對要工資沒影響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Ⅳ 某公司面臨破產,但為何又偷偷變更法人

公司法對破產之前多長時間更換法人沒有作出規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所以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只要程序合法,企業破產之前更換的法人是可以的,有效的。
變更法人依法登記屬於工商局的職責,法院沒有干涉的責任。我查過了企業破產法,法院只是在職權范圍內受理破產申請,法人變更不予管轄 。

Ⅵ 有貸款逾期未還的公司可以變更法人嗎

變更法人,需要到工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手續,你們公司內部,也應該搞一個審計,然後,你們辦理一個交接手續。要不然,今後公司虧空了,60萬還不上,你的責任說不清,容易和朋友鬧矛盾,甚至會被告訴法庭的。如果有審計結論,那是說明你做法人期間的,最後證據。任何人是翻不了的。他能夠解釋你的功過盈虧。你說呢?祝順!

Ⅶ 債務人跑路,營業執照還在,能不能通過法院變更法人代表

可以的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簽名)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見說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內填寫)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變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變動的需提交相關任免職文件(原件)
謝謝,望採納

Ⅷ 公司倒閉之前更換法人,公司倒閉之前的債務該由誰還

一、正常情況: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二、特殊情況: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在實踐中的作用。
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在理論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出現這一情況,但在前面講的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理論會在實踐中應用。
這一「揭開公司的面紗」,理論在實踐中有時可以在訴訟中運用,有時可以確定由哪個主體來承擔責任,換句話講,確定誰做被告,由誰承擔責任。雖我國公司法目前未以對此類理論做詳規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據《民法通則》及前面講的最高院的相關文件和法學理論可以追究行為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做為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裡是行不通的。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
(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2)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1.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主要有:
(1)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2)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4)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特殊說明:夫妻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上屬於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宜直接認定為一人有限公司,從而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足以證明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初步證據的,夫妻股東應當就公司財產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承擔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法》第20條:
(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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