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業怎麼交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徵收增值稅。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屬於利息性質
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般情況有以下幾種往來利息收入是免徵增值稅的: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2. 按差額確定銷售額的交增值稅
增值稅—按差額確定銷售額的情形
一 、金融商品轉讓
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提示】轉讓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重點提醒】
①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部分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為應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交納增值稅。
③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買入價的確定:
第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第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第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二 、經紀代理服務
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①融資租賃(直租)——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
②融資性售後回租(回租)——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不含本金)]-[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③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第一,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提示】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第二,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四 、航空運輸企業——銷售額中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五 、客運場站服務
計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承運方的運費
【提示】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六 、旅遊服務
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向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
【提示】向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七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提供建築服務——
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分包方的分包款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土地前期開發費和土地出讓收益。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土地價款後,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②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③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補償費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扣除。但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的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提示】差額計稅時扣除項目的憑據: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①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②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③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例題·多選題】下列應稅行為中,可以適用差額計征增值稅的有( )。
A.客運場站服務
B.金融商品轉讓
C.旅遊服務
D.貨物運輸服務
【答案】ABC
【解析】選項D適用全額計征增值稅。
3. 銀行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銀行屬於金融服務業,不是增值稅納稅人,應交納營業稅。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
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 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3)銀行金融機構差額交增值稅擴展閱讀:
1、銀行屬金融保險業,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2、通常所說的利息稅是指利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交給國家的,由銀行代扣。
3、徵收利息稅是徵收的稅金,是代扣代繳的,這個稅是要交給稅務局的。
4、銀行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只代收5%的利息稅。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銀行稅
4.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版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權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5.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5)銀行金融機構差額交增值稅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6.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除以下以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7.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