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機關掛職是什麼意思
政府機關掛職就是在不改變幹部行政關系的前提下,委以具體的職務到其他地方,培養鍛煉的一種臨時性任職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的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培養鍛煉一段時間的臨時性任職。
掛職是組織部門培養後備幹部的一個途徑,由所在單位推薦或徵求所在單位意見,經上級組織部批准並安排,所掛職單位不得推脫。內定接班人的事業大事,不會讓無乾的人任意干擾。
按照規定,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也就是說,掛職可以「上掛」,比如基層公務員到上級機關、乃至中央和國家部委掛職;也可以「下掛」,則反之。另外還有橫向交流掛職,即在同等級別的單位,這種情況還包括對口、共建單位等。
(1)機關幹部到金融機構掛職擴展閱讀:
掛職鍛煉的特點:
1、掛職鍛煉帶有一定的指令性和計劃性,在什麼時候、選派什麼人到什麼地方和單位去掛職鍛煉以及讓公務員掛什麼職、鍛煉的時間多長等問題,都是由機關決定並與接受掛職人員的單位事先協商做好計劃而組織實施的。
2、掛職鍛煉的時間一般是一至兩年,時間過長會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安排,時間過短則有可能達不到鍛煉的目的。對掛職鍛煉的去向范圍規定的是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3、要弄清楚掛職不是「鍍金」,而是鍛煉。但當前,不但掛職者個人,即便選派掛職人員的單位,大多將掛職等同於提拔升遷的跳板。
因而,有必要明確掛職在提拔條件中到底應該占據多大的權重;其次,對掛職幹部的管理主體要明確。掛職幹部名義上仍然屬於派出單位,但派出單位在管理上往往鞭長莫及,而接收單位又出於多種原因不願意管,這就出現了管理的真空。
Ⅱ 在職行政事業幹部到企業掛職能享受企業福利嗎
公職人員是不允許在企業兼職並取得福利待遇的,國家是明令禁止的,除非履行審批手續以後,可以在企業兼職,但是,也不可以領取福利待遇。
Ⅲ 黨政機關幹部到企業任職有何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相關節選
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黨政機關的在職幹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職去經商、辦企業,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來的職務,其工資及生活福利待遇應即停發。如果本人要求辭去公職經營個體或集體經濟,應予同意。
黨政機關幹部可以採取向投資公司投資的方式,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作貢獻,投入的資金可按照銀行的規定獲得利息,但不能參與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更不能從中分紅。
選聘的鄉鎮幹部,除了其中擔任鄉鎮黨委正副書記、正副鄉鎮長、正副鄉經管會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興辦企業和參與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不得經營與本人分管工作業務有直接聯系的工商企業。他們所經營的個體或集體企業,應按照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申報批准,依法經營。
精簡機構後,允許機關編餘人員個人或集體興辦企業,但要同機關脫鉤,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編餘人員辦企業後,隨之不再把有關人員列入行政編制,並應進行工商企業登記。這部分人員經營企業所得的利潤,不得用於增加機關幹部的工資、獎金或其他福利開支。
Ⅳ 銀行幹部在政府部門掛職期滿可轉公務員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公務員任職的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一般來說,銀行幹部的身份屬於企業身份;
2、銀行幹部因為特殊事項在政府部門臨時掛職,僅僅是業務需要,掛職期滿,應當回到銀行單位,不太可能轉公務員;
3、如果銀行的幹部,原本就是事業單位編制或者公務員編制,僅僅是工作需要臨時在銀行任職,後來因為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掛職,掛職期滿,仍然是公務員,並不是轉公務員。
4、如果銀行的幹部在政府部門掛職期間,通過組織部門的考察、選拔、考試、公示程序,可以成為公務員。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Ⅳ 政府機關幹部能否在掛職的下屬事業單位擔任法人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所以在職公務員經主管機關批准,可兼職單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Ⅵ 機關幹部 跨省 掛職 後前途怎麼樣.現級別
這個主要還是看自己的能力。實際情況有很多掛職幹部轉正提拔,這需要在掛職單位的工作業績說話。
Ⅶ 領導幹部掛職和試用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 掛職,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在實踐中經受鍛煉,增長才幹。幹部試用一般是指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2.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隸屬關系。 掛職的公務員還屬於選派單位的人,佔用原單位的編制。試用的話,試用期間,原隸屬關系不變,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由任職單位發放。
3.掛職鍛煉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試用期滿後,按照領導幹部有關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考核為稱職以上的,按期轉正,並辦理有關手續;考核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取消其任職資格,但不一定回原單位。
對領導幹部實行試用制,是一種官員「准入制」。
在試用期內官員並非是現職意義上的官員,只是位「准官員」,「准官員」意味著盡管在組織上已初審過關,但離到職還有一個過程;這是一種更加公開、透明、長久的「任前公示」,為社會和民眾監督用人上的腐敗提供了方便,在選人用人上便於吸納民眾的意見;這還是一種領導幹部任用考核的延續,使對領導幹部的考核更加規范可行。
試用期的幹部,雖說應該是已經過了考核階段,也過了組織初審批階段,但由於有了試用期,實際上使擬任幹部接受了進一步考核。這種崗位考核,將是對原有考核有效的補充。
Ⅷ 機關幹部 跨省 掛職 後前途怎麼樣。現級別是副縣級幹部,掛職到一省縣級地區做縣長助理。
選派幹部對口掛職鍛煉工作大體分五個層次進行:一是有關市互派市級領導幹部或市級後備幹部掛職鍛煉;二是省直部門與有關市互派市廳級領導幹部或後備幹部掛職鍛煉;三是省直部門與有關市市直部門互派處級領導幹部掛職鍛煉;四是省直綜合、經濟部門與遼西北地區縣(市、區)互派縣處級領導幹部掛職鍛煉;五是遼西北地區與省內發達地區互派縣(市、區)和鄉鎮兩級幹部掛職鍛煉。今年的選派工作在原有基礎上不僅擴大了規模,而且增加了人數,提高了職務層次。
會議要求,切實加強對此次選派幹部工作的組織領導,搞好思想發動,積極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幹部踴躍報名,確保好中選優。要認真做好第三批掛職鍛煉幹部掛職單位和職務安排工作,切實加強對掛職幹部的管理,把幹部掛職鍛煉期間的表現作為今後培養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要強化保障,積極為掛職幹部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Ⅸ 遼寧省金融幹部到政府部門掛職鍛煉有規定嗎
遼寧省金融幹部到政府部門掛職鍛煉有規定 詳情請關注遼寧政府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