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第二十條金融統計資料公布的主要內容要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加快透明度進程。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定期公布全國性金融統計資料(月後20日內通過新聞媒體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向全社會公布月度金融機構貨幣供應量、信貸收支及資產負債主要指標等金融統計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定期公布轄區內金融統計資料,並報總行備案,對外公布個別項目的統計數字,須報經行長批准。
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對外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須經本行(公司、局)行長(總經理、局長)批准。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公布金融統計資料,按照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外公布有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絕密、機密、秘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絕密、機密、秘密級金融統計資料的劃分,按《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執行。
對外公布絕密級金融統計資料,必須報經國務院審批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公布;對外公布機密級金融統計資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對外公布秘密級金融統計資料,全國性數字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金融機構本系統的數字由其總行(總公司、總局)批准。
㈡ 國家秘密分為哪幾個等級
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絕密,機密和秘密。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指泄露後會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的國家秘密。
機密級是指嚴重損害,秘密級是指造成損害。
㈢ 什麼不可確定絕密級國家秘密
市人民政府不可以確定絕密級國家秘密。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
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㈣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的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4)金融機構國家秘密范圍絕密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㈤ 外匯保密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以下簡稱《金融保密范圍規定》),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保密委員會是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本制度領導全局的保密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的保密工作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行領導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保密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重大泄密事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第三條 保密工作應貫徹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突出重點,積極防範,確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針,該保密的堅決保住,該公開的堅決公開,真正做到保而不死,放而不亂,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第四條 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全局同志都要熟悉和自覺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 保密范圍和秘密等級
第五條 根據《保密法》第八條規定,結合外匯管理工作的實際,保密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規定時間內,未經公開的外匯、外債、匯率等方面的計劃和執行情況。
(二)國家秘密以上的文件、函件、資料、統計數字及圖表等。
(三)密碼電報、傳真保密機、密鑰、計算機軟體、密押等。
(四)涉外活動中的保密事項。
第六條 密級劃分。根據保密事項的重要程度、接觸范圍和失密後的危害程度大小,將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一)絕密級。絕密級是國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屬於絕密級的有下列事項:
1.尚未實施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及調整目標。
2.中央銀行在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買賣外匯的數據及資料。
3.外匯收支形勢分析預測。
4.尚未公開的外債統計數字及資料。
5.外匯儲備中的密押及密押的規定、編制方法、專用印章暗記及資金收付指令發送密鑰等。
6.人民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數量及時間。
7.電傳密碼、傳真保密機密鑰,計算機應用中涉及「絕密」信息的軟、硬體及安全保密措施。
8.國家外匯儲備的結構和調整方案。
9.國家外匯儲備計劃、執行情況及有關財務決算報表。
10.其他絕密文件、函件、資料、統計數字、圖表和涉外活動中的絕密事項。
(二)機密級。機密級是重要的國家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屬於機密的有下列事項。
1.尚未公布的國際收支平衡表。
2.儲備債券資產狀況有關數據及賬戶余額情況、外匯操作方案等。
3.國家外匯結存,銀行結售匯匯總數字報表。
4.外匯市場日報、外匯季報。
5.國家對外借款計劃。
6.國際金融業務中對外會談的方案、對策及對商業貸款的審批條件。
7.外匯查處大案、要案案情及有關數字。
8.計算機應用中涉及「機密」信息的軟、硬體及安全保密措施。
9.國家外匯儲備余額。
10.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記錄、紀要。
11.其他。
(三)秘密級。秘密級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屬於秘密級的有下列事項:
1.國家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數字及報表。
2.計算機應用中涉及「秘密」信息的軟、硬體及安全保密措施。
3.儲備交易授信額度及額度使用情況。
4.儲備專用簽字樣本。
第七條 上級機關及各部門的來文,按來文所標密級管理。對有關來文的答復、批復等函件按與來文同等密級辦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圍,又不宜公開的事項,應作為內部事項妥善管理。
第三章 密級期限的確定和解密
第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產生的保密事項,依據《金融保密范圍》、《保密期限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九條 涉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
承辦單位確定文件的密級和期限,按公文處理程序由綜合司秘書處核稿時確定密級是否符合規定,並報局長審定。
第十條 確定密級和期限的文件、資料、函件和其他物品,由確定密級和期限的單位標明其密級和期限。
第十一條 文件、資料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文件或資料的右上方空白處標注國家秘密的標志。
第十二條 國家秘密標志由國家秘密的標識、密級、保密期限三部分組成。應為:密級、★(標識)、保密期限。即:★前標明密級,★後標明保密期限。
第十三條 對保密期限內的保密事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原確定密級的單位及時解密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一)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安全和利益及金融事業。
(二)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利益和金融工作更為有利的。
第十四條 對保密期限已滿,但由於情況變化需要繼續保密的,由原承辦單位提出並通知有關部門延長保密期。
第四章 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幹部職工都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的秘密及工作中的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
(四)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秘密。
(五)不在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物品。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
(七)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國家秘密事項。
(八)不在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的,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九)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十)不在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經批準的除外。
(十一)不將閱辦完畢的秘密文件、資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時按規定清退、歸檔。
(十二)不擅自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十三)辦公區域內無關人員不準進入。
(十四)機要室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十五)禁止向客戶透露有關業務辦理及審批的過程。
(十六)涉密人員除正常離休、退休外,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職,經批准離職的仍應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十七)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準私自應聘到境外駐華代表機構、外國企業任職。未經批准,不準擅自出境。
(十八)因工作調動離任,應接受以上保密規定的離任審計。
第十六條 機要通信工作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機要交通員必須嚴格執行《機要交通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確保核心秘密文件的傳遞。
(二)密件的收發、保管,必須由機要人員負責,及時逐件查對登記。凡寫明領導同志親啟的信件,除授權者外,應送領導本人拆封;絕密電報和絕密文件一律由機要人員保管,嚴格按規定范圍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三)發出密件,應在信封上標明密級,密封後通過機要交通發出。
(四)密碼電報嚴格按規定管理,切實做到密來密往,不得明密混用。
發電原稿視同正式密電,妥善保管,定期銷毀。
(五)嚴格密件的收發、交接中的登記、簽收手續,並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六)文印部門對於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要按批准份數印製,不得多印。軟盤上的密件要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放置。原版和廢棄品按規定銷毀。
第十七條 文書工作中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在印製前要按規定標明密級、期限、限定發放范圍,由專人列印,按照批准份數印製,絕密文件印製後要逐一在文件左上角編號,不得多印多留。在外單位印製,必須是具有印製秘密物品許可證的單位。
(二)國家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須同正式文件同樣保管。
(三)參與國家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列印等有關人員都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外傳。
(四)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物品的收發、分送、傳遞、借閱、移交、存檔、銷毀等環節,都要嚴格登記制度。
(五)傳閱國家秘密文件應有專人負責,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范圍。閱讀國家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閱文室進行。
(六)外出工作必須攜國家秘密文件時,要經保密辦公室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
(七)復印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並按正式文件管理。
(八)工作調動或離、退休人員,必須把自己經管的秘密文件按規定辦理清退手續。
(九)文書人員應定期將秘密文件立卷歸檔。銷毀文件應經領導批准,登記造冊,由2人以上監督銷毀。
第十八條 凡召開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主辦單位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會議場所要具備保密條件;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范圍對參加涉及絕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資料;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重要會議,主辦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保密方案並組織實施;必要時保密辦應當會同主辦單位工作。
第十九條 外事工作中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員參觀、訪問、會談等活動。
(二)經批准接待境外人員時,應遵守保密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在對外交往中,對方要求提供屬於保密范圍內的文件、資料、物品等時,應按規定報請有權批準的保密機構批准;需要進行技術處理的,商請有關部門處理後再提供。
(四)出國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在出國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國時不得擅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物品等。確需攜帶時,應經主管領導審核,報保密辦公室批准,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出境證明表》,並嚴加保管。
(五)出入外國駐華機構和外國人住處,陪同境外人員活動,不得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確需攜帶的,要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嚴加保管。
第二十條 新聞宣傳工作中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屬於保密范圍之內,不宜作為新聞公布的文件、資料、領導講話等內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發表。
(二)工作人員、研究人員向報刊投稿或著述,不得引用或泄露國家秘密;對於某一內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確的,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或直接送其審查。
(三)選編、匯編國家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級,不準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未解密的絕密級和機密級文件、資料不得編入《選編》或《匯編》。
(四)沒有密級的報刊、資料、書籍等不得轉載秘密文件、資料。
(五)出國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新聞媒介的采訪、邀請等各種意在獲取我國內情報、信息的活動。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遇到國外新聞記者或有關人員的采訪時,應以外交辭令應對。
第二十一條 人事、教育、監察等政治工作中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人事任免和機構變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二)妥善保管人事檔案,嚴格執行調閱制度,需摘記人事檔案內容的,要對摘記單位提出要求,不得隨意擴散。
(三)機構、人員編制計劃和勞動工資計劃,未經主管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四)招工、招聘等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在啟用前嚴禁泄漏。
(五)對幹部的考核、政審等方面的情況,不得向無關人員傳播。
(六)在監察工作中,要保護舉報人,對其姓名、單位、住址及揭發材料等情況要保守秘密。
(七)本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的數量、經濟損失,以及人員傷亡情況,不得隨意公開。正在偵察中的案件,保衛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控制的對象,不得擅自傳播和公開。
第二十二條 計算機應用與管理中應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申請加入國際互聯網的用戶必須嚴格遵照我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INRERNET網使用暫行規定》及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綜發(1999)24號)文執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上網。
(二)局保密委員會負責我局計算機接入國際互聯網的保密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負責網路系統保密技術支持和管理。接入國際互聯網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制度,並負責對使用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三)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要專機專用,不得再用該計算機處理涉密材料和儲存秘密級以上的文件。
(四)對計算機內儲存的秘密數據、資料,以及秘密載體(磁碟、磁帶等)要嚴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閱、復制、保存、銷毀等各項制度。
(五)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系統工作人員應視同機要人員管理。
(六)引進計算機技術、設備,需要境外人員安裝、調試、維修時,如涉及到國家秘密的要報局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保密組織
第二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保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修訂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制定本局的保密工作計劃,做好保密宣傳和保密教育。
(四)組織保密工作檢查,負責查處失泄密事件,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五)研究和改進保密工作,定期向國家保密局報告工作情況。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要設立相應的保密機構,並設專人負責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保密委員會下設保密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各司、事業單位、機關黨委、設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實施,隨時向保密委員會反映保密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建議。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集體或個人,依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表揚:
(一)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國家秘密安全者。
(二)對泄露或者盜取國家秘密的行為進行斗爭或者及時檢舉者。
(三)發現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時,立即採取措施,從而避免或減輕損害程度者。
(四)一貫忠於職守,從事保密工作事跡突出者。
第二十七條 凡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幹部(職工)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三)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者,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嚴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後果者。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者。
(三)雖然泄密情節較輕,但多次泄密或泄密數量較大者。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從而造成損害國家利益者。
第二十九條 泄露國家秘密,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可以酌情從輕或免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有未列入本制度的事宜,依照《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金融保密范圍》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各分支局。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9月1日起執行。
㈥ 國家秘密的密級規定的范圍怎麼規定
()製作屬於家秘密文件、資料及其物品屬於家秘密設備及產品(簡稱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製作密件、密品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必須保密保障進行嚴禁密件、密品委託給私營企業、外企業、外資企業體戶製作;要嚴格按照批准數量製作制、私留;必須按照相關《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保密期限、密級標志規定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並作標識報關領導審批;製作程形間材料殘品草稿、修改稿、簽發稿、清或半品、底片、廢品等凡需保存必須按式密件、密品同保密措施予管理需要保存按密件、密品銷毀規定及銷毀
(二)收發、傳遞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收發密件、密品都必須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簽收必須逐件清點、核;發必須嚴格按規定范圍發擅自擴范圍;傳遞、運輸密件、密品必須交由專門部門(機要通信、機要交通部門)通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關員捎帶;自傳遞、運輸要選擇安全交通線路交通工具採取嚴密保密措施;向境外郵寄、攜運密件、密品必須通外交信使傳遞或按關密件、密品境管理規定辦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范圍辦理擅自擴閱讀密件必須辦公室或閱文室等保密保障進行傳閱密件應登記手續由閱件直接橫傳給擅自留存傳閱密件傳達密件內容使用線筒等保密保障設備必須聽傳達員規定保密紀律否記錄、錄音、錄像應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應持效證件履行借用手續用畢及歸
(四)復制、摘抄、匯編密件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復制密件必須經制發機關批准非機要部門復印密碼電報禁止《家秘密載體復制許證》營業單位復制密件復印密件應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復制密件或者摘錄、引用屬於家秘密內容擅自改變原件密級保密期限匯編家秘密文件需經批准權機關批准
(五)攜帶密件、密品外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確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密件、密品外必須採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處於效安全保障攜帶密件、密品外期間辦理關事宜進入商店、娛樂等利於保密管理公共場所參加外事攜帶密件、密品確需攜帶須經本單位負責批准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嚴禁擅自攜帶密件、密品境工作需要攜帶應嚴格按照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採取周密能保證安全保護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嚴禁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須選擇具備保密條件場所及設備應歸檔密件要按照檔案規定及立卷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保存
(七)銷毀密件、密品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銷毀密件、密品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嚴禁私自銷毀密件、密品;銷毀應確保密件、密品內容原電磁式記錄家秘密內容密件、密品應徹底銷磁必要應採取覆蓋、粉碎、燒毀或化腐蝕等式銷毀銷毀密件、密品應關員場監銷並由監銷員銷毀員共同簽名禁止密件、密品作廢品售銷毀宗密件、密品必須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單位銷毀
(八)組織、參加涉密議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引帶關員進入涉密議場所議文件發必須登記議結束要與員住所進行清查防文件丟失議允許與者帶密件必須及交單位保管
(九)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書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承辦機關、單位交辦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載體應嚴格執行相關保密管理制度嚴禁私自向境外新聞版單位投寄未經保密審查稿件向內新聞版部門投寄稿件引用涉及家秘密內容發布新聞接受記者采訪涉及家秘密;避應向新聞版單位采編員申明要求涉密內容編入新聞稿內擅自涉及家秘密內容寫入自著作
(十)社交往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私交往、私通信涉及家秘密准公共場所談論家秘密準保密保障電談論家秘密准引帶關員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軍事禁區
(十)境境外期間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未經機關、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私自境經批准公或私境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向境外組織、機構、員泄露自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境外員場或者境外住、車輛談論家秘密
(十二)涉密員離職應遵守關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員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經批准離職仍應履行保守家秘密義務且銷密期內准私自應聘境外駐華機構、外企業任職未經批准擅自境
(十三)涉密員自發泄密事故必須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向所機關、單位報告隱瞞發現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家秘密必須立即予制止並及報告保密工作部門關機關
(十四)涉密員必須自覺接受保密教育保密監督檢查
㈦ 保密檢查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是如何劃分的包含哪些內容
保密檢查工具認為國家秘密的范圍指的是<保密法>第二條關於國家秘密的定義所確指的對象的總和。按照<保密法>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國家秘密又分為基本范圍和具體范圍。<保密法>第八條規定了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所以我們一切活動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保密法是我們保密工作展開的指南針,大方向。 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主要內容涵蓋:第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第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第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第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第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第七,其他保密工作中的秘密事項。
㈧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或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有權處理密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規定: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8)金融機構國家秘密范圍絕密級擴展閱讀:
《保密法》第九條規定,我國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區分三個等級的原則標準是:「『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國家秘密三個密級等級的劃分及各自的不同標准,主要是供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時使用的。
具體范圍的規定中已對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劃定了密級,各機關、單位,在一般情況下,只是執行具體范圍的規定,並不要求對《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中所使用的「最重要」、「重要」、「一般」和「特別嚴重損害」、「嚴重損害」、「損害」的程度作出解釋和把握。
應當說明的是,人們在實際生活工作中常習慣性地籠統使用「國家秘密」、「國家機密」等詞,這里所稱的「秘密」、「機密」不具有「秘密級」或「機密級」秘密等級的含意,而是泛指三個秘密等級的國家秘密。
㈨ 保密的密級如何劃分
將涉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9)金融機構國家秘密范圍絕密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