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代理中間業務是不是一定要報銀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1〕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票據承兌;(二)開出信用證;(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四)貸款承諾;(五)金融衍生業務;(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八)代理證券業務;(九)代理保險業務;(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各類匯兌業務;(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五)委託貸款業務;(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七)代理資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十四)保管箱業務;(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開辦申請;(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
⑵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能才開金融公司
開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與絕大部分人開公司的流程沒有太大的區別,但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體額外要求一些什麼證件或者什麼手續需要咨詢當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冊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公司在農業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需要帶的材料:
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工商銀行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6、單位申請開銀行承兌匯票銀的報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的,需要委託書。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等。
⑶ 公司的經營范圍 對金融業的投資及咨詢 ,接受金融機構的委託從事金融服務外包,接受金融機構的委託從事
流轉稅方面,咨詢、流程管理可按6%繳增值稅;提供金融服務或收取居間代理費目前可以按5%營業稅。
收入繳企業所得稅。
主要就涉及這幾個稅種。
⑷ 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其中,扣繳怎麼理解呢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版。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權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
也就是說你作為委託方委託銀行發放委託貸款,銀行作為受託方代你繳納所得稅等稅款,你拿到的利息收益是扣除稅款之後的。類似的例子很多,比如你的工資所得稅就是由單位扣繳。
⑸ 金融機構要怎樣開展業務代理
(1)同業之間的業務代理。有的金融機構因分支機構少而影響了業務的開展,可通過與其他機構合作把部分業務交由合作機構(外包),以向合作機構付手續費的形式實現雙方的互利。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代理實現業務的擴張。近年來出現的銀行代售保險、代發行基金和債券等就屬於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在這種合作過程中,保險公司借用了銀行的良好信譽和遍布的網點優勢,而銀行則從保險公司代售的手續費收入中得到實惠。
(2)與客戶之間的代理業務。隨著收入結構的不斷變化,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⑹ 金融機構能通過哪些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第三方通常指合同關系雙方的兩個主體之外相對獨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體專,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屬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糾紛和欺詐。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6)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代理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⑺ 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就是藉助第三方的平台,來驗證客戶的身份(證版)。
金融權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第三方通常指合同關系雙方的兩個主體之外相對獨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體,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糾紛和欺詐。
⑻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銀行機構來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源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