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
各市場參與者:
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3.4.13條刪除ST、*ST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並增加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為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的情形之一。
該條修改為:「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二、刪除第4.2.3條。
三、第5.4.2條中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刪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有關規定。
該條修改為:「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四、第11.1條修改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五、第11.4條增加兩項釋義為:「(十)風險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詳見本所網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❷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4.2.6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3.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3.2 除權(息)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決定調整除權(息)參考價格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 參考價。
4.3.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1 債券分期償還採取減少面值的方式辦理。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減少持倉或者其他方式辦理。
4.4.2 採取減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債券持倉數量保持不變,債券面值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面值計算公式為:減少後的面值=發行面值×未償還比例。
(二)債券計價單位為「減少後的面值所對應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減少後的面值所對應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
(三)債券交易單位為手,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1手債券對應的面值計算公式為:1手債券面值=1000元×未償還比例。
(四)本所在權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權處理。除權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除權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100元×本次償還比例。
4.4.3 採取減少持倉方式的,債券面值保持不變,債券持倉數量根據已償還比例相應減少。由此產生的不足1手債券,應當予以全部償還。
4.4.4 以其他方式辦理債券分期償還的,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4.4.5 本節未做規定的交易事項按照本規則其他規定辦理。 4.5.1 滬深300指數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股票等相關品種的競價交易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暫停(以下簡稱「指數熔斷」),並向市場公告:
(一)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的,指數熔斷15分鍾,熔斷時間屆滿後恢復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數熔斷,延續至13:00後的交易時段繼續進行,直至屆滿。14:45至15:00期間,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的,指數熔斷至當日15:00,當日不再恢復交易。
(二)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7%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再恢復交易。
開盤集合競價出現上述情形的,於9:30開始實施指數熔斷。
指數熔斷的具體實施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4.5.2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品種包括股票、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具體以本所公告為准。
下列品種的基金不實施指數熔斷:
(一)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三)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4.5.3 本所交易日為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的,當日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於當日13:00起恢復交易;當日13:00至15:00期間,本所不實施指數熔斷。
本規則所稱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是指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證50指數期貨、滬深30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
4.5.4 指數熔斷於15:00前結束的,熔斷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結束的,熔斷期間本所交易主機僅接受撤銷申報,不接受其他申報。
4.5.5 指數熔斷於15:00前結束的,本所交易主機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撮合成交,此後進入連續競價交易階段。指數熔斷持續至15:00結束的,當日不再進行集中競價撮合成交。
指數熔斷期間和熔斷結束後的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4.5.6 證券復牌遇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延續至指數熔斷結束後復牌,但不屬於指數熔斷實施范圍的證券品種除外。
4.5.7 指數熔斷至15:00的,相應證券品種當日不進行大宗交易。
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與預計市值應該怎麼理解
注意區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後的市值,還未上市只能預計。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規則中的「預計市值」,預計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即預計上市後的公司市值。
一個是上市前「籌集到的資金總額」,一個是上市後「資本價值」。
以下幾個相關概念有助於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統計期末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數量合計。 基本計量單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僅指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的股份數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內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數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人民幣標示面值,以外幣購買和交易的股票)數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純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數量。
股票市值是指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
股票籌資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上市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❹ 中外股票交易規則區別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
國內股市交易規則(深滬兩市):
1、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2、成交順序: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
3、交易品種:A股、B股、國債現貨、企業債券、國債回購、基金。
4、報價單位:A股、B股以股東為報價單位,基金以基金單位為報價單位,債券以「100元面額」為報價單位;國債回購以「資金年收益率」為報價單位。
5、價格變化檔位:A股、債券、基金為0.01元;深市B股為0.01港元,國債回購為0.01%;滬市A股、債券、基金為0.01元,B股為0.002美元。
6、委託買賣單位與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託買單位為「股」(基金按「基金單位」),但為了提高交易系統的效率,必以100股(滬市B股為1000股)或基整數倍進行委託買賣。如有低於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須一次性委託賣出。同時,也不能委託買進零股,債券、可轉換債券的委託單位為1000元面值(手)。
7、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眾假期除外。
8、競 價:集合競價:上午9:15-9:25,下午2:57-3:00;
9、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 下午1:00-2:57;
10、開市 價:某隻證券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第一筆成交價有可能在連續競價中產生);
11、收市 價:深市為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滬市為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為收市價。
12、漲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證券交易所對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類證券實行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每隻證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過10%,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票)漲跌幅度限制為5%
美股
一、交易代碼
交易代碼則為上市公司英文縮寫,例如:微軟(microsoft)的股票交易代碼為msft。
二、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沒有限制,以1股為單位。
三、漲跌幅度
無漲跌幅度限制,原有股價漲跌單位為1/16美元,現今多改為小數點制(最低為1美分)。
四、開戶手續
買賣美國股票只需要開立一個證券戶頭,此證券戶頭同時擁有銀行戶頭的功能,若您將錢存進此戶頭但未購買股票,券商會付給您利息,但要扣10%的稅,如果想免稅可選擇自動轉存短期基金,由券商代為操作獲利。
五、交易手續費
買賣美國股票的手續費,不以「交易金額」的比率計算,而以「交易筆數」為基準,而且因券商的不同而有異。例如:在知名網路券商e*trade開戶交易,每筆交易手續費為14.99~19.99美元,若在擁有中文網站並有中文客戶服務的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交易,每筆手續費為29.95美元。
此外,還有一種收費模式是以「交易數量」為基礎進行計算的,不同券商的收費標准也有區別。例如知名美國網路券商盈透證券的交易費按照每股0.005美元收取,所以當投資者在一筆交易中買賣1000股時,盈透證券收費0.005×1000=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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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六章 交易行為監督
6.1 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6.2 會員及其營業部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 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採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6.4 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以及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如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