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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風險的監察主要包括

發布時間:2021-05-15 08:30:34

證券信用交易風險主要可分為哪幾類

證券信用交易風險屬於金融風險的范疇。從類別上,證券信用交易風險主要可分為三類:
(1)體制風險。體制風險屬於系統性風險,是指一國金融體系由於缺陷所存在的風險,最後在國際炒家的襲擊下引發了金融危機。如泰國、韓國等東亞國家,由於證券信用交易的「助長殺跌」功能,體制風險所導致的危機變本加厲,危害更深。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屬於非系統性風險,是指交易對手違約給己方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從根源上分析,引發信用風險是由於交易雙方擁有信息的不對稱性,容易導致「逆向
選擇」和「道德風險」。上述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設計正是為了規避證券信用交易中的信用風險。
(3)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也屬於非系統風險,是指由於市場變動引起的風險。是投資銀行和投資者面臨主要風險,市場風險可能導致投資銀行倒閉,甚至引起連鎖反應。但20世紀90年代以來,市場風險可以通過量化、定價、交易進行轉移,極大提高了投資銀行和投資者對市場風險的管理水平。

㈡ 證券交易風險的制度防範是什麼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了《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此采訪了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負責人。
記者:請介紹一下此次《通知》發布的背景。
負責人:自2001年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至今,滬深兩交易所已有PT水仙、PT金曼等10家公司股票被依法終止上市,市場反應平穩。這說明我國證券市場的退市機制已獲得市場的認可。但在近兩年的退市工作實踐中也存在個別公司的退市風險揭示不夠充分的問題。根據今年年初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提出的「進一步完善退市機制,促進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要求,交易所決定建立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制度,對可能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即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從制度上保證投資者能夠隨時掌握公司股票可能的退市風險狀態,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記者: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對進一步完善退市機制有何意義?
負責人:證監會最近發布的《關於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以下稱《補充規定》)明確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轉至股份代辦系統的程序,解決了公司股票退市後「如何轉至代辦系統」的問題,對可能終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股東權益的保護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則著眼於建立退市風險的前端預警機制,通過對公司股票簡稱突出顯示的方式,對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進行風險警示。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證券市場退市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對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的防範和退市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重要作用。
記者: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負責人:首先,提醒投資者高度關注投資風險。由於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均冠以「*ST」標記,投資者能非常容易地區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風險,哪些不存在退市風險,便於作出投資決策。
其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充分關注公司股票面臨的退市風險。公司董事會和公司主要股東此時應肩負起責任,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如資產重組等)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實現盈利,以避免股票被終止上市。
記者: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措施是什麼?
負責人: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措施主要為: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在特別處理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公司股票的退市風險一旦消除,上述處理措施將被撤銷。
記者:《通知》中有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簡單而言,《通知》推出了以下新規定:第一、可能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都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通知》第二條列舉了目前證監會規定的存在退市風險的所有五種情形,出現這五種情形之一的公司,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
第二、設置了適當的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使投資者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前,有充足的時間作出投資決策。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第三、根據證監會《補充通知》第八條「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證券交易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作出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的規定,交易所在本通知中明確了這兩種情形下股票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本通知對公司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股票的停牌規則作出了調整。目前停牌規則的規定是:「上市公司未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公布定期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其定期報告披露的當日上午10:30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本通知的相應規定則為: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公司,其股票將停牌兩個月;之後仍未披露的,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同時恢復交易。
記者: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是否發生變化?
負責人:退市風險警示是證券交易所為了揭示股票投資風險和保護投資者權益,從股票交易角度,以區別於其他特別處理的方式,對投資者進行的提醒。交易所對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不能代替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公司董事會仍應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公司股票存在的退市風險及時揭示。
記者: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將於何時實施?
負責人: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將於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實施。根據《通知》要求,2001、2002年度報告顯示連續虧損的公司、因對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追溯調整導致2001年、2002年連續虧損的公司、在2002年4月30日未披露2002年度報告的公司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報告進行改正的公司,自2003年5月8日起其股票簡稱前將被冠以「*ST」標記,對其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提醒廣大投資者對此予以關注。

㈢ 我國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
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五十條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七)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㈣ 證券交易中都有哪些風險

證券交易的法律風險是指在自營或經紀業務經營中違反國家法律,如《刑法》中關於證券犯罪的界定和《證券法》關於證券業務的規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導致損失。

證券交易的政策風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部門關於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的處罰而造成損失。

證券交易的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影響證券市場的諸多因素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如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等變化而導致市場波動,可能造成經營損失。這種風險是由證券市場的基本特性所決定的。所謂證券市場的高風險主要就是指市場風險。因此,市場風險又稱為證券交易的基本風險。

證券交易的經營風險是指在業務經營中由於經營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對市場變化把握不準,決策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營上的損失。

證券交易的管理風險指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業務經營損失等。

㈤ 簡述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一、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市場監察工作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察工作。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察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察部門的人員和設備,充實市場監察部門的力量
二、證券交易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場監察工作日誌,詳細記錄和總結每日的市場監察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成交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戶的舉報投訴及處理情況、對重點股票和重點股票帳戶的監督情況、需要進行重點調查的事件、需要繼續跟蹤分析的股票帳戶,當日提交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等。

2.對每日漲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應當將每隻股票成交金 額前5位的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大的5個股票帳戶存檔備查; 上市公司公告財務報表、分紅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時,或者出現關於某公司的市場謠言時,應當將相關時段內買入、賣出該公司股票數量較大的營業部名單和股票帳戶存檔備查;對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或個人要進行專門調查並作出結論,短期內不能確認的,應當進行跟蹤分析。

3.發現涉嫌違反證券法規或交易所業務規則的事件,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在證券交易所職權范圍內予以處理。案件情節較為嚴重或涉及范圍超出證券交易所職權的,應當在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三、證券交易所要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對中國證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應當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落實,並將詳細調查情況、處理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在必要時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

四、證券交易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市場監察工作報告,包括每月市場監察工作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報告應當在每月前5 個工作日內報送,不定期報告應按中國證監會要求隨時報送。上報 中國證監會的監察報告和有關材料應當由分管監察工作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發。

五、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落實本通知的具體情況進行檢查。證券交易所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不能積極主動地監督和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9條、第93條、第95條、第97條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認定該證券交易所為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風險大的市場,暫停審批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上市。

㈥ 證券交易風險的監察包括( )

證券交易風險的監察包括( ) A 事先預警,實時監控,事後檢查 -----此項為證券交易風險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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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中國證券市場主要有哪些違規行為

一,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漏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操縱市場。指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具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證券市場違規行為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違規行為還會出現新形式,呈現新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其他違現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擅自發行證券。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提出申請,但山了不符合條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經批准;還包括批准後發現不符合條件,又予以撤銷的:以及個按照批準的方式、范圍、額度等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②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為股票交易迷規提供融資是指證券經營等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鼓勵或默許的方式,允許投資者透支購買證券或延長交割時間,然後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

③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回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募集到資金後,未經法定程序。將所募資金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行為。

⑤銀行資金違規人市。指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的股票申購、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

㈧ 證券交易風險的監察包括( )

證券交易風險的監察包括(
)
A
事先預警,實時監控,事後檢查
-----此項為證券交易風險監察
B
制度建設,內部自查,行業檢查-------此項為自律管理------制度建設,內部監查,行業檢查
C
制度建設,實時監控,行業檢查
D
事先預警,內部自查,事後檢查
我的版本比較早,答案就這樣。希望你參考

㈨ 證券交易風險的制度防範包括哪幾個方面

1.法律風險:證券公司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導致損失;
2.市場風險:由於影響證券市場諸多因素發生不可預見變化而導致市場波動,可能給證券公司造成損失。證券市場高風險主要指市場風險,因此證券交易的基本風險是:市場風險。

3.技術風險:證券公司的電子信息系統發生技術故障,從而導致證券公司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所帶來的損失。

4.經營風險:證券公司在業務經營中由於經營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對市場變化把握不準、決策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營上的損失。

5.管理風險:證券公司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業務經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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