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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價格轉讓70

發布時間:2021-05-18 12:40:09

1. 我借錢不還,後把房子轉賣兒子,我事前設計好的,價格在百分之七十內,債權人起訴撤消合同,我會敗訴嗎

會,對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另外向法搜索院起訴要求撤銷該過戶行為。如果在訴訟中或訴訟前申請了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查封該房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合理價是如何規定的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 以被收購股權持有人出資時的股權價值作為轉讓價格;
(2)以被收購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值為轉讓價格;
(3)以評估價格為轉讓價格。
(4)其他確定轉讓價格的方式。

股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議決定,法律上並未對轉讓價格的標准設定強制性規范。但是,法律規定,凡涉及國有、集體資產的,應由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確認,並應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產權(股權)交割。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3.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里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有什麼標准嗎

現實困惑

張某做生意時欠下王某50萬元,現還款期限將至。由於生意失敗,張某現在基本沒有什麼積蓄,就只有一套商品房(不是自己住的),如果必須還款的話,張某必須將該房轉讓。但張某心有不甘,便計劃將房產低價賣予表哥趙某,以便自己能夠少還一部分錢。之後王某收到張某30萬元還款。王某得知張某房產是低價出售的,便決定提起撤銷權之訟。法院告知王某撤銷的必須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如果張某所售房屋的市場價格大約是60餘萬,那麼,張某所賣30萬元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嗎?

律師答疑

案例中張某將房屋售賣至30萬元的價格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案例中張某房屋的市場價格約為60萬元,而售賣價格卻只有30萬元,相當於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根據上述規定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因此,債權人王某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張某低價售賣房屋的行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法理薈萃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交易,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

4. 如何理解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以合理價格轉讓

首先是判斷轉讓的價格是否合理,其中涉及到對不動產的轉讓價格進行評估,這時需要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變賣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對於不需要評估的財產不能進行評估,進行評估的財產則需要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委託評估申請表》,報執行機構負責人批准後,與執行依據、財產清單等相關材料一並移交專門機構或專管人員報送高級法院隨機確定評估機構。執行法院經審查發現評估報告有明顯錯誤的,應當要求評估機構作出修正。評估機構拒絕修正的,執行法院可以撤銷評估委託,另行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後認為價格合理的,則可以認定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強制執行;認為價格不合理的則不成立善意取得,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法院收到異議書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在10日內對異議的內容進行復核。
其次,怎樣正確理解「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是只要達成協議就算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還是必須支付全部價款才算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抑或是分期付款也可以算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從字面意思考察,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意味著只要達成合理的價格協議就可以,而不需要實際支付,但是這樣理解是否符合物權法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呢?筆者認為僅僅達成合理的轉讓價格協議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而必須實際支付了價款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因為善意取得還必須具備善意這一條件,一般來說,不動產的出讓人在轉讓不動產時不會在沒收到一定價款的前提下去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樣不符合常理,受讓人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下房子不動產的轉移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他仍然和出讓人達成出讓協議,則可以推定出受讓人存在惡意,因此如果受讓人僅僅是達成價格轉讓協議而沒有付款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這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不動產。受讓人支付了全部價款應該推定成立善意取得,這時不能強制執行不動產,而只能把出讓人已經收到的價款強制執行給原權利人。受讓人僅僅是支付了約定價款的一部分,剩餘的分期履行,這樣能成立善意取得嗎?
這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情況是受讓人首付價款合理,那麼可以推定當事人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強制執行,首付價款是否合理的判斷依據是社會一般人的標准,而不能以出讓人和受讓人的主觀判斷為標准,這樣是為了杜絕惡意取得行為的發生。這是法院應該把已經首付的價款強制執行給原權利人,剩餘價款通知受讓人直接交給院權利人,而不再交給出讓人。但是如果受讓人在支付了幾期價款之後沒有履行能力了,而出讓人又怠於行使權利,這是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下原權利人可以代位行使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出讓人)的債權,可以請求法院把房屋強制拍賣。第二種情況是首付價款不合理,這時推定受讓人存在惡意,不成立善意取得,可以把不動產強制執行給原權利人。

5.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司法解釋,對明顯不合理低價的判決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本條第2款對「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提出了一個一般的參考示範標准:「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但是,因為轉讓財產的行為和轉讓財產的性質具有復雜性,很難用一個標准予以衡量。季節性產品和易腐爛變質的時令果蔬在臨近換季或者保質期將屆滿時,為回籠資金大幅甩賣,轉讓價格可能低於市價的70%,不能一概認為其「明顯不合理」。在市場疲軟、有價無市、資金佔用利息損失巨大的情況下,低於市價的70%轉讓財產有利於挽回經營損失時,也不能一概認為其「明顯不合理」。反之,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即使以市價的70%甚至80%、90%轉讓財產,如果造成債務超過以致支付不能,且債務人與受讓人對此均有認知,亦未必不能認定其構成詐害行為,而任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鑒於此,本條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一般」意味著排除特殊情形,如前述的換季或保質期前回籠資金的甩賣;「可以」意味著應視具體情形而定,不作剛性約束;「視為」是立法上使用的法律擬制用語,債務人、受讓人可以提出相反事實和證據予以推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鄉鎮快遞點轉讓費要價70萬,鎮上就一家,所有快遞都得經過這,能不能接,能不能賺到錢!正常多少合適。

,在這里我就把話全廖了!這裡面的潛規則我都能給他翻出來!實話跟你說吧,快遞這行業,其實也是分等級制:總公司-總部-分部(各省分撥中心)-市分撥-鄉鎮代理-在往下就是一些代收點不需要什麼證件!所有的快遞基本都是這樣,我之前代理的只有一個百世匯通!從一開始的每天七八個件一直養到七八百個件,這幾年的酸苦好過這一行的都深有體會!我是做的鄉鎮代理,全鎮七八萬人口,各種各樣快遞啥快遞都有!言歸正傳,這裡面有啥貓膩呢,從我做的鄉鎮這里說吧,我,從我上級(市分撥)買快遞面單單號一個號要我2.8元,上級每個號賺我0.8元,每個件中轉費扣0.3元,掃描費每個件扣0.5元,包車費(就是他給你從省分撥中心給你拉來的件,你給他出油錢)每個月基本2000元必須給!自己的油錢四五十塊錢!在這里,如果我每個月能發出一萬件,上級每個件能賺我1.5元,這就穩穩當當的能賺我一萬七!我能賺多少錢?能每天發四五百件的並不是散戶,都是做淘寶的大客戶,每個件最低只收人家5六塊錢發全國!來的七八百派件也是要扣除包車費,按比例扣除!自己算計一下每天是能掙七八百塊錢!但是,基本每天掙得七八百塊錢還要給上級四五百!說白了都是讓上級吃走了!你不幹了,轉讓了,上級還要你轉讓費一萬,還要接手人的保證金一萬元,押金五千元,保險5千元!合同必須三年,三年內轉讓一切不退!就是這么霸道!他每年吃我這一個鄉鎮就能吃十五萬,還有別的鄉鎮的,每個市級分撥下級起碼最少十多個,一個吃十五萬,十個就是吃一百五十萬!太黑暗了!基本上我們這里的快遞都是私下多代理幾個小快遞(比如優速,宅急送之類的小快遞),他們起碼不要亂七八糟的費用!給的派件費也很高,只有一點,來的件太少,四五個最多十多個!幹了這些年,總算總結出經驗來了,如果做快遞想掙錢,市級以下的鄉鎮代理不要做!市級以上的才能賺錢!還有,快遞有很大的一處就是投訴!上級公司根本不管你,有投訴件不管你是誰的原因,只要有投訴類的問題,直接扣你200元,如果你附議,就算你有一點過錯,上級直接加倍罰500元,很不講理!很多時候快遞員明明已經給顧客送到指定地方,等下班客戶自己粗心大意找不到,就亂投訴,總部可不管誰的原因,還恨不得罰你它撈油水!服務行業本身就很難做這么肥的肉,市級能撒口嗎?早就說:幹不了你可以轉讓啊!如果你不轉讓,停止派送件鬧事,他才不擔心呢,每天延誤的大量派送件的罰單都記在你頭上,一個件200,想想七八百個件你得罰多少!所以,鄉鎮的代理點還是不要做了!一年剩不過四五萬塊錢,比上班還要累,一年到頭就過年休息那麼幾天,家裡有事你還不能脫身,就算親人病故你都沒空去哭!賣出去真的解脫了,一身輕松!

8. 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合理的價格作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的考量要件的情況。對於這一要件,實踐中應當考慮的問題一是如何認定評判價格是否合理,二是對價是否應當實際支付完畢。
首先,市場價格或相應商品的指導價是判斷轉讓價格是否合理的重要參照系。從我國現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對《合同法》第74條所稱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了解釋性的規定,即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由於善意取得具有有償交易的一般屬性,故對在能否構成善意取得的交易中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作出判斷,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
其次,價格是否合理的判斷時間應以轉讓合同簽訂時為准。這與類推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的基礎相似,相應理由可參見對《合同法解釋二》相應條文的理解,此處不贅。
再次,認定價格不合理的情形不包括「不合理的高價」。筆者認為,《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高出當時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所能反映的現象是受讓人渴望取得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並願意為之支付更高的對價,與受讓人在出價時是否具有惡意並無必然關聯。

9. 據說賣經濟適用房要交買賣差價的70%給國家 這合理嗎

|為啥政府回收要原來的價格,如果買掉要補現在的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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