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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發布時間:2021-05-19 00:27:47

㈠ 商業銀行從哪些方面加強票據業務管理

近幾年我國票據業務發展迅猛,這得益於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對短期融資需求的增加。票據作為企業間、銀企間的融資工具,兼具結算和融資功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企業越來越重視票據的融資功能。同時,票據以其較高的流動性和穩定的收益,也成為國內金融機構競爭的焦點。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體系發育的不完善及相關風險控制機制建設的滯後,使我國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風險日益凸顯。其原因有:

1、商業銀行對票據市場的過度競爭是導致票據業務風險積聚的根本原因。票據市場的交易由供求雙方完成,企業提供票據,是資金的需求者;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是票據的需求者。只有商業銀行產生對票據的需求,才能完成對資金的供給,否則交易無法實現。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僅存在著追求業務擴張的動機,而且有急於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壓力,在信貸規模受到存貸款比率等指標約束的條件下,票據貼現這一手續簡便、收入有保證、規模容易增加的融資業務,便成為銀行擴大資產規模、稀釋不良資產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銀行視為立竿見影的可行方法。同時,我國金融業內控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票據業務風險不斷積聚。

2、利益驅動導致票據業務空轉對倒。所謂銀行票據業務的空轉對倒是指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企業再把貸款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將銀票貼現;貼現所得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出銀行承兌匯票並將銀票貼現……。這樣一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就呈現出超常增長勢頭,而且銀行信貸也被虛增放大。銀行這樣做的好處一是通過賺取利息和套利差,獲取利潤;二是可收取保證金,虛增存款;三是可擴大貸款,壓縮不良資產,並獲取利息收入。但是,這種滾動承兌、滾動貼現形式的承兌、貼現、保證金、再次承兌、再次貼現的操作方式,產生了巨大的信貸泡沫。據統計,2003年上半年以來,新增貸款中的20%是靠票據融資拉動的。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導致銀行信用風險加大。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無法對企業進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懲罰。信用評級的缺失使得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空白進行票據欺詐,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加大了票據業務的風險。一是票據貼現在非100%保證金開票的情況下,開具全額銀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後以貼現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具全額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票據融資中的信用泡沫不斷加劇。二是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與具有真實交易的票據混雜在一起。企業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通過貼現和質押方式輕易套取銀行資金,銀行承兌墊款不斷增加,不良資產額也隨之增大,信用風險急劇擴大。
4、銀行內控機制不健全及票據真偽查詢手段落後,導致票據欺詐案件日趨增多。票據業務崗位職責不明確,重點崗位監督管理以及內部檢查不嚴,對內部違規發展票據業務缺乏有效監督,甚至採取默許的態度。目前銀行票據查詢手段落後,缺乏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效率低下。聯行系統查詢系統及其查詢方式存在著局限性,無法完全識別票據的真偽。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員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票據欺詐,騙取銀行的資金,成為票據業務風險增大的又一個因素。

㈡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等行規行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 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風險撥備、增加股東資本,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不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嚴禁為企業注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等。
第六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有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採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同業間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提供政策許可范圍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咨詢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違法將單位對公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下達或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等。
(六)嚴格按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增、虛減存款,不得將代收款項劃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壓低、豁免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業務的手續費標准等。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不得開展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性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的私人資產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徵信基本資料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帳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採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范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 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准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並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范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條 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開展中間業務,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實施服務收費,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應公平合理收費,對執行協會統一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應嚴格按協定的標准收費。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標准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層聯席會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層機構網點設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制度、聯合制裁不良客戶制度、協商抵制侵害行業共同利益制度、科技開發與應用的協作攻關、有償轉讓制度及有關業務行業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會員單位間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應給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幫助,保證在規定、合理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有意拖延、積壓。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以分散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會員單位應在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等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第十四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後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採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七條 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誇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開展收費,平等、誠實、守信對待客戶,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范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保障會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以及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結案的;
3、處於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按會員規定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及時提供、披露、交流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和有關人才流動信息,協商、洽談人才流動有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對有損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人本觀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范教育,實施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注重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關心、友愛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五)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行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強化廉潔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增強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弘揚共同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之間、員工之間應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共同發展,展示銀行業的風采,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儀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內部創建氛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確保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業違約違規行為檢查及處罰辦法,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同業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產生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請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進行復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復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業公平交易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對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與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並在各個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約違規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可依據本公約,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監督轄屬分支機構貫徹執行,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單位簽署後實施。原《山東省銀行同業自律公約》、《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

㈢ 銀行承兌匯票的問題

不能完全把銀行承兌匯票理解成「是一種吸收存款的手段,而非發放貸款的手段"。

此項業務關鍵是看你怎麼運作,既可以是吸收存款的一項重要表外業務,也可以把它做成規避政策監管,變相發放貸款的手段。

1、吸收存款作用。這個主要是通過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增加存款資金沉澱。

2、變相貸款作用。銀行承兌匯票本意是設計用於貨款結算的,但銀行處於種種目的,同樣可以想辦法把它搞成「融資性票據」,當然,這是違規的操作。

例如:這個月分行的收入指標沒有完成,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利息是在貼現時一次性收取的,而貸款通常按季度結息,顯然要突擊完成利息收入指標,貼現比貸款更現實。

要爭取客戶拿票來貼比較難,怎麼辦呢?可以把原本就要貸款給A單位的,變更給它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然後和A單位約定,A單位必須拿簽出來的票到同分行的另一支行貼現。

這樣的好處:原本要按季度收取的利息一下就全收回來了,增加了當月利息收入;原本可能受到政策監管限制的貸款,變成了監管沒那麼嚴的低風險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不說了.....

㈣ 企業的貸款資金是否能做為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

1、企業要想在銀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必須在這個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而且要有一段相當時間的結算業務發生。
2、如果企業想讓銀行開具承兌匯票,首先要向開戶銀行存100%的保證金,否則銀行是不可能給你開具承兌匯票的。
3、如果企業在這個銀行的信譽度一直很好,銀行為了支持企業的發展,可以採用抵押和擔保的形式為企業受信貸款額度,在額度內可以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開具承兌匯票:如果在額度內發放500萬貸款,企業可以用這500萬當保證金,銀行可以給你企業開出半年期的100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樣做企業都是願意接受,因為節約融資成本。
4根據你補充的問題我在說幾句:持票企業在承兌匯票沒有到期之前,可以到所有的銀行去辦理現匯貼現,那家的貼現利率低就到那家銀行去辦理貼現,這樣給了持票者很大的選擇的權力。

㈤ 請問:票據融資與直接向銀行貸款的保證金分別為多少票據融資的條件和具體要求是什麼 謝謝

你所說的票據融資是指你收到商業匯票,想用未到期票據進行融資嗎?如果是這樣,你可以向銀行或專門的貼票公司申請票據貼現,目前最通用的是找貼票公司貼現,直接背書給他就行,收到資金後把票給他,目前貼現率在4.5%左右,貼現成本不高,而且手續簡單,風險很低。
至於直接向銀行貸款,首先手續比較多,時間也長,至於保證金一般只針對申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期限最多為半年,保證金一般在30%-50%。
你問的有點籠統,不知道我理解是否偏差

㈥ 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風險及防範

一、我國票據業務風險分析

近幾年我國票據業務發展迅猛,這得益於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對短期融資需求的增加。票據作為企業間、銀企間的融資工具,兼具結算和融資功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企業越來越重視票據的融資功能。同時,票據以其較高的流動性和穩定的收益,也成為國內金融機構競爭的焦點。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體系發育的不完善及相關風險控制機制建設的滯後,使我國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風險日益凸顯。其原因有:

1、商業銀行對票據市場的過度競爭是導致票據業務風險積聚的根本原因。票據市場的交易由供求雙方完成,企業提供票據,是資金的需求者;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是票據的需求者。只有商業銀行產生對票據的需求,才能完成對資金的供給,否則交易無法實現。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僅存在著追求業務擴張的動機,而且有急於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壓力,在信貸規模受到存貸款比率等指標約束的條件下,票據貼現這一手續簡便、收入有保證、規模容易增加的融資業務,便成為銀行擴大資產規模、稀釋不良資產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銀行視為立竿見影的可行方法。同時,我國金融業內控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票據業務風險不斷積聚。

2、利益驅動導致票據業務空轉對倒。所謂銀行票據業務的空轉對倒是指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企業再把貸款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將銀票貼現;貼現所得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出銀行承兌匯票並將銀票貼現……。這樣一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就呈現出超常增長勢頭,而且銀行信貸也被虛增放大。銀行這樣做的好處一是通過賺取利息和套利差,獲取利潤;二是可收取保證金,虛增存款;三是可擴大貸款,壓縮不良資產,並獲取利息收入。但是,這種滾動承兌、滾動貼現形式的承兌、貼現、保證金、再次承兌、再次貼現的操作方式,產生了巨大的信貸泡沫。據統計,2003年上半年以來,新增貸款中的20%是靠票據融資拉動的。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導致銀行信用風險加大。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無法對企業進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懲罰。信用評級的缺失使得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空白進行票據欺詐,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加大了票據業務的風險。一是票據貼現在非100%保證金開票的情況下,開具全額銀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後以貼現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具全額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票據融資中的信用泡沫不斷加劇。二是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與具有真實交易的票據混雜在一起。企業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通過貼現和質押方式輕易套取銀行資金,銀行承兌墊款不斷增加,不良資產額也隨之增大,信用風險急劇擴大。

4、銀行內控機制不健全及票據真偽查詢手段落後,導致票據欺詐案件日趨增多。票據業務崗位職責不明確,重點崗位監督管理以及內部檢查不嚴,對內部違規發展票據業務缺乏有效監督,甚至採取默許的態度。目前銀行票據查詢手段落後,缺乏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效率低下。聯行系統查詢系統及其查詢方式存在著局限性,無法完全識別票據的真偽。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員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票據欺詐,騙取銀行的資金,成為票據業務風險增大的又一個因素。

二、防範票據業務風險的措施

1、加快《票據法》的修訂進程,強化票據業務的監督管理。在當前我國金融業自律管理能力較弱及內控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防範票據業務風險的有效方法是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加強監督管理。首先,要盡快補充修訂有關票據法律法規,堵塞現行票據交易法規存在的諸多漏洞,完善法律所應具備的約束和懲罰機制;其次,要加強票據市場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作用,對於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和規范承兌和貼現業務活動;第三,要加大執法部門對票據違法犯罪的查處和處罰力度,最大限度減少票據詐騙案件的發生。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內控機制。在票據業務活動中,商業銀行是最重要的環節,如果商業銀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結構,注重自身效益和風險控制,作為票據提供者和資金需求者的企業,即使有再強的慾望和可能欺詐銀行的資金,最終也難以如願。將承兌匯票業務列入信貸資產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承兌墊款計入不良貸款之列,強化對臨櫃人員的業務培訓,規范銀行票據業務操作流程等控制票據業務風險的措施都必須以此為前提。也就是說,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內控機制,也就難以從根本上控制風險。

3、建立全國性的網路化、電子化票據查詢統計,加強信用秩序建設,防範道德風險。進一步提高商業匯票防偽、防詐的科技含量,規范票據業務中的印章使用標准;通過全國票據聯網,建立新的票據查詢方式;優化票據業務發展的外部環境,建立社會徵信體系,完善社會信用制度,規范社會各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為銀行全面、真實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提供保證。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聯合制裁力度,發揮銀行同業公會的作用,通過制定同業競爭規則,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防範道德風險。

㈦ 到貸款業務,票據業務,代打保證金業務怎麼樣啊,靠譜嗎

一般得貸款擔保公司都可以

㈧ 在辦理100%保證金承兌匯票時,銀行要審查保證金來源是不是信貸資金,為什麼規定信貸資金不能作為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要交100%的保證金,這是從銀行防範風險出發的,說白了,就是銀行為了增加本身的存款任務,同時又為方便顧客而做的。交100%的保證金,這樣銀行到時肯定會將貨款交到賣方手中,如果賣方想提前支取的話,還要向銀行交貼現息,這樣銀行又可以獲得收入。但同時買方又可以在銀行有利息收入,並且買方可以定下多長期限,三——九個月。這樣銀行有存款,賣方有利息收入。當然,如果賣方要提前支取的話,貼現息由誰付,買方與賣方在做生意時會在合同中寫的。

貸款可以作保證金,本身保證金的來源並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用於核算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各種保證金性質的存款。
在法律對於保證金缺乏明確規范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類型,對於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㈨ 電子票據業務銀行的風險點有哪些

存在的主要風險

融資性風險。即商業銀行簽發或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或不能確定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而形成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無交易合同或使用虛假、無效合同;超合同金額或期限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無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重復使用或偽造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辦理貼現業務。有的商業銀行假借企業名義違規開立賬戶,借用這些賬戶自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到其他商業銀行貼現,貼現資金迴流該行後,增加其存款,自稱為「融資性存款」。簽發、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因此,銀行不僅存在融資性風險,同時還承擔著潛在的法律風險。

信用風險。即在沒有繳納保證金或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導致大量銀行墊款而產生的信用敞口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未按規定比例收取保證金或保證金偏低;二是對保證金不足額部分擔保不足或擔保無效,如擔保合同金額小於保證金不足額部分、擔保企業擔保能力不足、質押物不符合相關規定、質押手續辦理不及時不規范、由關聯企業擔保或企業相互擔保、擔保合同無董事會同意的決議等;三是以本行貸款作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或將貸款轉為定期存款,作為申請承兌的質物。銀行的上述做法實際上是把承兌風險轉化為信貸風險,並沒有真正落實償還來源,同時還虛增了存貸款規模。銀行通過這樣一種非正常方式擴大存貸款和票據業務的規模,形成了「企業用貸款資金作保證金→銀行簽發承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企業用貼現得到的資金再作保證金→銀行再簽發承兌匯票→企業再貼現……」的怪圈,在循環往復的過程中,信用徒然膨脹,貨幣信貸成倍數地虛增擴大,從而形成了信貸泡沫。

道德風險。一是關聯企業、關聯交易方相互串通,套取銀行資金。主要方式為: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證金申請承兌,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最後資金由收款人賬戶流向出票人賬戶,實現了資金的逆向迴流。二是社會上的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票據、「克隆」票據或票據「調包」等欺詐手段,有意識地騙取銀行資金而使銀行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三是銀行內部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時不認真把「三關」,即票據記載事項合法合規審查關、背書核實關、票據真偽核實關,或是違法違規,盜用銀行票據,而使銀行蒙受資金損失。

操作風險。一是先貼後查,逆向操作。有的銀行為了爭攬業務,增強市場競爭力,要求企業採取出具承諾書的方式先行貼現,而查復日期比貼現出賬日期晚幾天甚至半個月之久。這種查復未明即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或質押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風險,銀行資金的安全性難以保障。二是辦理貼現和質押取得的票據背書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現為票據貼現時空白背書、多次背書時背書不連續等。這不僅違反了《票據法》的規定,在發生法律糾紛或出現票據流失等情況的時候無法主張票據權利,而且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內部管理風險。一些中小銀行票據業務的基礎工作較薄弱,票據保管和使用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內部控制不力,導致票據案件屢屢發生,風險損失不斷產生。目前大部分中小銀行不同程度地存在檔案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的問題,如承兌協議、商品交易合同等要素不全,承兌申請人的基礎資料不全,業務會辦記錄不詳等。還有些銀行存在賬實、賬賬不符,未真正落實印、證、押「三分管」,印章交接無監交人,保證金記賬串戶,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時以蓋行政公章代替結算專用章等問題。

利率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較少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業務,中小企業貸款和一些規模較小的項目貸款一般是先由中小銀行進行票據承兌貼現,然後由中小銀行向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轉貼現。中小銀行賺取的是票據市場的利差。一旦市場資金緊張,轉貼現利率上升,中小銀行就會面臨利率風險,嚴重的還將導致流動性風險。

風險成因分析

經營思想錯位,盲目擴大業務規模。中小商業銀行受經營區域的限制,普遍存在資金緊張、經營規模小的問題,而票據業務則具備規模擴張的功能,可以獲得額外業務量。因此,中小商業銀行首先把票據業務的發展作為實現規模增長的一個主要手段,通過向企業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轉存為保證金或開具定期存單,再簽發票據,如此滾動辦理可以實現存款、貸款的雙重增長。其次,票據業務可以稀釋不良貸款:通過增加票據資產擴大貸款規模,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貸款率。同時票據業務可以調整利潤,增加營業收入:通過票據業務的買入賣出,提早實現利息收入,調整利潤實現狀況;貸款轉作保證金,銀行獲得的是貸款利息,而向企業支付的是存款利息,利差則成為銀行的營業收入。

內控建設不完善,風險意識淡薄。中小銀行雖然普遍建立了票據業務的內控制度,但票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責任制度不夠統一規范和嚴密,未能覆蓋所有風險點,不能有效防範風險。有的銀行未將票據融資全部納入單一客戶授信范圍,不利於控制和防範單一客戶的信用風險;有的銀行「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對企業信用狀況不能充分掌握;有的銀行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重要崗位人員的定期輪換尚未形成制度,不利於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還有的銀行受審計人員不足的制約,對票據業務的審計監督比較薄弱。

法制體系不完善。現行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有些條款過於籠統,對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業務中涉及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法律法規未作專門的司法解釋,監管中缺少法律依據。一是對商業銀行承兌業務沒有相應的監控指標。在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承兌總量不得超過上年末存款余額的5%的控制指標後,未有其他指導性指標出台,對於資產規模小、風險控制能力較低的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缺乏外部約束,容易造成盲目發展。二是對承兌保證金的管理和保證金的收取方式、數量沒有統一的規定,對貸款轉保證金的做法沒有具體界定和處罰標准。三是對企業多頭開戶、重復使用增值稅票在多家銀行辦理貼現缺乏控制措施。

銀企信息不對稱,票據防偽手段落後。一些企業法制觀念薄弱,通過偽造合同或發票,來騙取銀行資金,而相關的信息共享機制還不夠健全,如銀行與稅務部門未實現聯網,無法查詢發票的真實性,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也缺乏票據承兌貼現的信息。另外,一些企業提供的合同與增值稅票不能互相對應,少數企業無法提供增值稅票,給銀行審查真實交易背景帶來難度。由於缺乏全國統一的票據簽發、查詢和簽證的系統或機構,票據的電子化程度較低,使「假票」、「克隆票」有可乘之機。

弱勢地位受歧視。由於中小商業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全國性網路,對票據的查詢需由大銀行代理,有些代理行歧視小銀行的委託,故意拖延查復的時間,票據查復速度較慢,最長的需1個月之久,迫使委託行不得不對急用資金的企業先行貼現或對大客戶實行見票即貼的簡單審核方式,形成票據業務的操作風險。

風險的防範與管理

端正經營思想,增強風險防範的意識。中小商業銀行要糾正片面追求規模和速度的行為,正確處理好票據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關系,不要為了票據收益去承擔巨大的墊款風險。應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結合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指定票據業務發展目標和規劃,不要盲目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的擴張,業務的發展應建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

加強內部控制,健全風險防範機制。中小商業銀行應堅持「內控優先」原則,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加強票據業務內控制度建設,制定規范、操作性強的出票、登記、查詢規程和制度,強化對票據真實性的審查和檢查,確保票據交易真實性和資金的安全性。同時對票據業務環節中的各個風險點進行認真的預測和剖析,對每個風險環節設置「防火牆」,並定期對風險管理程序進行評估。中小商業銀行還應加強對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對票據業務風險的認識與把握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範技能,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操作、檢查和監督制度。

修訂完善制度,規范票據市場。現行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有些條款已不適用於當前票據業務的發展狀況,票據業務中企業當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據融資的管理、各種票據交易行為管理、票據信用評估、票據交易的價格約定、資金清算、票據業務的風險准備等制度都應盡快納入規范化軌道。從監管的角度來講,應對商業銀行票據業務風險控製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將票據融資全部納入信貸授權和客戶授信范圍,以便於外部監管和內部監控;二是對票據業務制定指導性的承兌總量、單戶或最大十戶的承兌比例監控指標、向異地企業出票的控制制度等,以剔除票據市場中的泡沫;三是實行保證金等級管理或規定保證金最低限額,將票據風險敞口與資本金規模掛鉤,降低銀行承兌風險;四是對以貸款作保證金、關聯企業套取銀行信用等行為制定明確的界定標准和處罰規定;五是規定所有金融機構對已辦理貼現的增值稅票原件加蓋戳記,註明貼現金額和貼現機構名稱,從源頭上堵住重復使用同一增值稅票辦理貼現的問題。

加強合規性監管,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票據業務中潛在的風險,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重點檢查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貼現資金流向、發放貸款作為保證金、票據業務的內控機制和存在的風險等問題,注重對內控的有效性、操作行為及各個風險點的監管,進一步加大對票據業務中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最大限度地防範控制風險。

完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央行和監管當局應盡快建立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和貼現業務的資料庫,實現票據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網路查詢功能,提高業務效率,實現與稅務部門的聯網,及時識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票復印件或原件的真偽,加強真實貿易背景審查,防範和化解票據風險。

㈩ 我公 司需要貸款500萬,銀行最後開了600萬匯票,發放貸款200萬,交保證金300萬,請教分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200萬 貸:貸款200萬
借:財務費用 (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借:銀行存款300(保證金戶) 貸:銀行存款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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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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