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7年國有商業銀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1000字左右
| 傳統常規處置方式
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可謂多種多樣,其中較為傳統的常規方式包括對不良貸款的清收、重組、核銷,以及通過AMC對不良貸款進行剝離和買斷。詳細信息可以去涅槃網查看。不良貸款的清收包括現金清收、盤活、訴訟保全和以資抵債。其主要難點在於責任不清、手段單一、清收結果受借款人道德因素影響較大,如果採用訴訟手段則成本較高。
不良貸款的重組是在充分評估款風險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一致以修改還款條件。此種方式主要問題在於重組條件僅適用於部分不良貸款,有時僅是推遲了風險的爆發。
不良貸款的核銷是銀行從利潤中將無法收回的貸款注銷。此法雖可徹底消除不良貸款,但銀行要承擔相應財務損失。
不良貸款通過AMC進行剝離或買斷時,一般是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包按面值原價或折價出售給AMC。現實中多數時候是以較大折扣出售,相當於銀行自身承擔了折扣部分的損失。
由於通過傳統常規方式處置不良貸款存在諸多「缺陷」,商業銀行一直在探索新的處置途徑,由此出現了一些「非常規」的處置方式。
在本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熱潮中,所有試點銀行均發行了基礎資產為對公貸款債權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包括「和萃2016年三期」、「工元2016年一期」、「建鑫2016年一期」、「交誠2016年一期」、「農盈2016年一期」、「中譽2016年一期」、「中譽2016年二期」在內的總計7單產品。7單產品中,入池貸款為抵質押貸款的佔比最低為73.06%、最高為96.35%,其中房產和土地類資產佔比較高。區別於其他兩種基礎資產採用抽樣的盡調方式,不良對公貸款入池資產則根據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用了現場逐筆開展盡職調查的方式。
1.盡職調查的關注要點
不同於抵押率高達100%的個人抵押貸款,商業銀行的對公貸款中存在較多純信用擔保和保證擔保的擔保方式,其相關債權償付來源更受限於借款人償還意願和擔保人的配合程度,以及當地司法環境和效率。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在對資產池信息及信貸檔案展開核對工作的基礎上,需對資產池所涉及的抵質押物、查封物及借款人和保證人其他相關財產線索進行逐一走訪查看。
2.需關注的法律風險
(1) 抵押財產被其他債權人首先查封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標的債權項下的抵押財產被其他債權人首先查封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於解決抵押財產被其他債權人首先查封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仍需要注意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貫徹的有效性。
(2) 司法執行中參與分配的問題
在對入池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部分基礎資產存在涉及執行財產參與分配的現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鑒於上述規定,可以認為部分基礎資產涉及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特別是沒有設立擔保物權的債權存有因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被法院依據上述規定適用參與分配的法律風險。
(3) 最高額抵押主債權確定期限尚未屆滿
《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根據抽樣借款合同中可轉讓的協議約定,盡管部分抽樣債權資產項下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確定期間尚未屆滿,但通過商業銀行向受託機構作出關於不再向上述資產項下債務人發放新的貸款或提供任何債務性融資的書面承諾之方式,我們認為商業銀行可以轉讓其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
㈡ 貸款重組包括哪些措施
折疊豁免部分本息
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債務(豁免部分本息),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餘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於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貸款經重組後,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後的還款條件清償了到期債務,此筆銀行債權即告消失。
折疊抵債資產
借款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貸款本息(抵債資產),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到期貸款本息。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大多數情況是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還款意願差,置信用資質於不顧,對貸款銀行的催討、起訴等手段無動於衷,甚至要挾銀行接受現金與非現金搭配的債務償付方式,而貸款銀行為了盤活資產,壓縮不良,在現金回收無望的情況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償。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普遍加大對存量呆滯貸款的清收力度,非現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現為待處置抵債資產的余額激增,抵債資產的規范治理已成為加強銀行資產保全、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
折疊債轉股
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債轉股),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銀行以股權人的形式參與企業的部分經營決策,按期從企業取得股權分紅收益。或由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購買貸款銀行的債權,按照一定價格轉換為企業股權,再利用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出讓股權,回收資金。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同時為了創建金融安全區, 防範金融風險的暴露,牽頭在貸款銀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協調、操作而形成的。
折疊修改還款條件
其他修改還款條件的形式,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以其他形式進行債務償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先償還全部利息再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還款條件時,附有或有條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據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決定雙方的收益或支出,未來事項具有不確定性。
此種重組方式,在目前情況下是比較多見的,如貸款展期、轉貸、"借新還舊"等,以不嚴重損害貸款銀行的債權利益為前提。既給予借款人一定的籌措資金緩沖空間,又適當化解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是銀行降低不良額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折疊混合形式
混合形式的重組貸款,指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條件等方式組合清償貸款本息,如銀行同意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並蕊免部分貸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現金方式、部分非現金方式償還債務等。
㈢ 重組貸款不一定屬於不良貸款這句話對嗎
對的,雙方協商一致就可重組貸款,如修改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㈣ 分析我國銀行不良貸款的成因危害處理與教訓
目前,對造成銀行不良貸款成因和制度方面的研究較多,分析也很全面,而在具體處置和對策上我們認為還存在不足,也本文將針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提出了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三個根本方法與手段。
一、通過政府力量處置不良貸款
第一,注入公共資金,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由於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因此依靠財政注資來部分解決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符合歷史的事實。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央匯金投資公司已先後向建行、中行注資450億美元和農行、工行注資400億美元,以彌補其資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動性,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中行、建行已上市)在資本市場籌集了大量資金,在投資者同意的前提下,將籌集到的資金部分用於清理不良貸款,有利於減輕銀行的債務負擔,提高經營效益,以便更好地回報投資者。
第二,進一步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貸款處置中的作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金融改革深化和借鑒不良貸款處置國際經驗的產物,自成立以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收購資產處置任務已完成過半,但剩餘資產的絕對規模仍然較大,且資產形態多樣,債務人狀況復雜,處置環境差異大,以及總體價值呈加速貶損趨勢。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的管理和處置中,運用了多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已具備相當的經驗。再者,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藉助於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專業機構的力量,對於全面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是十分必要的(這已被我國實踐經驗所證明)。為此,我們應進一步發揮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的作用。
第三,努力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規,改善信用環境。地方政府雖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法規,但可以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遏制債務人惡意逃廢金融債務方面有所作為,出台相應的政策和規定,支持金融債權人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營企業、外資投資主體和個人等進入市場,地方政府應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予以支持,以切實改善不良投資交易環境;三是在規范不良資產處置中介市場方面的作用。不良資產處置高度依賴中介機構的誠信和服務質量,地方政府對此應有必要的規劃、安排和指導。要通過政府的引導和規范約束,建立完善的不良資產評估、拍賣、法律服務中介市場,為不良資產處置提供規范高效的中介服務;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資源的特殊優勢,充分發揮其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債權人處理債務人抵押的國有劃撥土地問題上,在確定安置企業職工和清償金融債務比例,在土地重新規劃整合與利益分配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決定性的;五是直接參與不良資產項目的處置。比如國有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債轉股等,地方政府的參與,會更有利於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容易促使重組成功。
二、通過市場手段處置不良貸款
第一,不良貸款打包出售。為緩解政府和銀行自身處置不良資產的壓力,必須建立和推動不良資產二級市場的發展,放鬆對銀行出售不良資產的限制,鼓勵外資和民間資金投資於國有企業和不良債務,允許成立商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投資基金等。參與債權交易的銀行,根據自己的債權情況,可在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專業市場上掛牌出售債權,出售債權的價格可依據債權的風險程度以及所附帶的現金流確定,出售方銀行與購買方可通過招標競價等公開透明的方式確定最終的轉讓價格,以防範道德風險的產生。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資金,提高其流動性,購買方可以低於債權賬面價值買斷出售方債權,實現出售方和購買方的雙贏。
第二,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隨著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部分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一些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新法規的頒布,我們認為我國已經具備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主要策略:一是依法設立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SPV),二是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三是切實加強信用增級、信用評級和擔保體系,四是分類組建證券化資產池,五是引入權威服務機構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第三,產權多元化。通過市場化解不良資產的另一個最主要的手段莫過於產權多元化的市場基礎與組織結構。對於資本金普遍不足、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在政府注資後引入外資、國內機構企業、甚至個人投資者是增加銀行資本金、促進產權多元化的必要手段。
因此,產權結構多元化對於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信貸業務的預算約束硬化、阻斷政府幹預、消除銀行的政策性職能提供製度基礎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國內外經驗,必須注意的是,產權多元化改革不能等待銀行體系的不良資產存量完全解決後再進行,在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伴隨著銀行資產的重組和實質性改革的進行,否則就會成為銀行資產的大甩賣,鼓勵社會的逃廢現象。在一定程度上,產權多元化相對於現有不良資產存量的處置更為重要。只有在銀行形成理性與審慎的經營風格後,銀行才能被賦予貸款豁免等更多的自主處置手段,社會信用環境才能得到改善,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才能從根本上提高,不良資產的產生才會得到有效抑制。 三、通過自身力量化解不良貸款
第一,積極糾正自身異化行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加強風險意識。清收要實實在在,問題要及早暴露,任何拖延和掩蓋只會使問題更加嚴重,甚至積重難返。二是必須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專業的評估機構對不良貸款及其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徹底擺脫暗箱操作和道德風險。三是要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現行的各種處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項政策,把不良貸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加大銀行風險准備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按年初貸款余額1%的提取比例與巨額不良貸款相比差距太大,如果按國際通行的按貸款分類實際提取,由於國有商業銀行整體盈利水平過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鑒於此,建議按信貸資產余額的3%左右提取風險准備金,以增強銀行自身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同時將大部分風險准備金由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統一使用,把沖銷企業呆壞賬和政府關於國有企業的發展政策、資產重組政策、產業政策結合起來,按照「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原則,集中解決一批重點企業和行業的不良貸款。
唐青生等: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之我見第三,建立抑制不良貸款增量的有效機制。大范圍地清理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固然會改善其資產結構,降低不良資產率,但不可能一勞永逸,從長遠發展看,國有商業銀行每隔3—5年就會產生新的不良貸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預防不良資產增量對於優化存量資產質量更為必要。
一是實施銀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以個人責任成本制約權力失衡。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信貸交易責任量化制度,讓承擔責任的大小,同其權力的大小成正比。按參與信貸交易的權力大小劃分責任區間,對其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一追到底。
二是改革貸後日常管理制度,變軟約束為硬約束。銀行把貸款投放給企業,貸款使用的主動權基本上握在企業手裡,銀行對貸款實際使用的監督不僅是事後的,而且是被動的,致使一些貸款使用不當,危及了貸款安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貸款的貸後日常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管理,建立對貸款單位從貸款發放起始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過程的貸款使用情況日常硬約束管理制度。
三是改革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變側重貸前測控為全過程式控制制。目前各行貸款風險意識顯著加強,但主要側重於貸前測控,既重視貸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貸款風險度測量,這對於優化貸款投向的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貸前、貸時是效益好的單位,貸後有可能因市場變化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變成效益差的單位,因而發放貸款的風險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視貸前測控,輕視貸後監控,仍不利於降低貸款風險。只有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控,貸後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如當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時)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風險度和還貸能力測算,並以此作為調整貸款投向、是否採取信貸措施的依據,才有可能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的產生。
㈤ 關於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的問題
1、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後三類為不良貸款。
2、對單筆貸款的分類,一般從判斷貸款的還款記錄開始,但僅靠貸款的還本付息情況,還不能判斷貸款的質量,應對影響還款可能性的因素進行分析。例如,本息償還逾期30天(含30天)以內的貸款可視為正常貸款,但如果分析發現,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很差,或凈現金流量出現負值,則貸款應劃為關注類貸款或以下。
3、需要重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後面兩個問題不太清楚
㈥ 誰有《財政部關於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重組和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財政部網站的「政務信息>政策發布」中有相關的政策規定,相同名稱的文件卻沒有。
㈦ 如何寫貸款跟蹤檢查報告
中國銀監會統計部專題分析組近日公布了一份名為《當前銀行業信用風險狀況及原因分析》的報告。報告指出,宏觀調控後,要高度重視不良貸款反彈的跡象,預計今年不良貸款余額又將新增300多億元。(大盤不斷下跌為哪般?)報告指出,信用風險仍是當前銀行業的主要風險。2005年上半年不良貸款實現「雙降」,主要得益於工商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和財務重組,如剔除工行剝離因素,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實際上呈現出反彈跡象。 報告分析,宏觀調控的正面效應一般是在中長期內逐步體現的,但短期內往往要付出一些成本,從當前情況看,當部分行業過熱狀態消除後,生產企業又暴露出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如存在著經營粗放、管理薄弱,生產銷售增幅回落,企業產品服務調整能力變差,企業消化成本能力不足、利潤空間明顯壓縮等問題。上述問題雖然是宏觀調控的必然反映,但在一定時期內都會不同程度地在銀行信貸質量上得到最終反映,要引起高度重視。(個股全面跟蹤 黑馬將從這里起飛…) 報告稱,2004年我國成功控制鋼材、水泥、電解鋁等熱點行業和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後,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增加400多億元。今年國家對房地產投資和出口結構進行了必要的調整,部分企業效益明顯下滑,預計不良貸款又將新增300多億元。因此,應該採取多種措施,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 報告還提醒,工商銀行股改後的形勢仍不容樂觀。根據銀監會對工商銀行部分分支機構的調研,此次工行股改,對不良貸款實施政策性剝離後,不良貸款率仍然偏高;同時,實際可疑類貸款額度仍然很大。這些不良貸款和風險的存在,將對國有銀行股改後形成很大的經營壓力,並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㈧ 貸款重組與借新還舊的區別
1、性質不同:貸款重組是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過程。借新還舊是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2、結果不同: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原則不同: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借新還舊則不是。
(8)不良貸款重組分析報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貸款重組時盡量做到額度降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銀行來說總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於客戶而言,也會給客戶一定的壓力。如果每次重組額度都沒有下降,客戶就會產生較大程度的依賴感,對於我們資產的安全性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很多時候甚至會出現坐等風險的發生。
盡量不要採取以貸還貸的方式,如果這種操作方式佔比過高,很容易會形成客戶效仿的情況,這樣對不良貸款後續處理極為不利,特別是貸款投向主要在農村和行業相對集中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會更大,非常容易引起集體對抗。如果一定要採取這種方式,必須要降低額度,按原額度繼續貸款的話,退出的可能性會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