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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市場

發布時間:2021-06-06 20:38:35

⑴ 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交易商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並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准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制定並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具有風險防範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現;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並有措施保證履約;
f)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並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指定交貨倉庫,並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於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
f)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准確;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並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於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b)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准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並提供有關情況;
i)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貨主委託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對用於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並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准。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准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並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⑵ 交易商市場dealer market 和做市商市場maket maker 的區別是什麼我看兩者都

dealer 更多的指的是交易員、交易商,和market maker 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market maker通俗的說就是市場里坐莊的,一般都是本身實力雄厚,市場控制力強,知名度高,比如高盛、大摩等等.一般在場子里做交易的各公司或各公司的代表都可以稱作dealer(當然做市商自己的交易員也可以這樣稱呼)

⑶ 拍賣市場與交易商市場有何區別

拍賣市場與交易商市場有何區別:

  1. 拍賣市場即擬定好商品來競價,出價最高者得到商品,交易市場彼此協商好做交易

  2. 拍賣市場通常指經紀人或交易所的代理人進行證券交易的體制,當一特定資產的交易活動增加時,就產生了交易商市場。

買主之間和賣主之間互相競爭以取得最優價格。大部分交易在客戶雙方(通過經紀人)之間進行,其餘部分在客戶(通過經紀人)與專家經紀人(或自營商)之間進行。 在拍賣市場中,由專門從事拍賣的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一定的規則,通過公開競購的辦法,把拍賣的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

⑷ 交易商是什麼意思

  1. 交易商,自願申請,獲「市場」批准,參與「市場」商品現貨倉單交易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

  2. 自願申請,獲「市場」批准,參與「市場」商品現貨倉單交易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


⑸ 交易所市場交易與櫃台市場交易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交易所市場,一般來說是指二級金融市場,交易在投資者之間進版行。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方權式是經紀制,即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證券,只能委託會員證券公司作為經紀人間接進行交易。

櫃台交易市場:交易在許多地點進行的市場;通信網路把投資者聯系在一起。比如:美國的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就是一個櫃台交易市場,全球的交易商通過一個精細的計算機內部網路連接在一起。

從定義上就可以知道兩種交易方式的區別了吧?此外,前者是建立在固定的交易規則,後者的交易規定就比較鬆散。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定要有嚴格的規定和符合各種條件才可以上市集資的。而櫃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需要符合很高的要求就可以上市集資了。這么一來,後者的風險是明顯的大很多很多了。

交易所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而櫃台交易所則不一樣。

是我查書本總結的,想知道更多的話,就看一下《現代投資學》《金融市場》吧。

外匯交易中交易商,做市商,經紀商都有什麼區別

外匯經紀商和做市商的區別主要還在於兩者交易模式不同,外匯經紀商平台的主要模式為STP模式和ECN模式,這種交易模式,投資人的交易是沒人任何人進行干預的,因此通常又被成為無交易員平台,而外匯做市商的話,投資人的訂單可能會有交易員進行干預,因此又被成為有交易員平台。

外匯經紀商和做市商的區別還有點差,通常情況下,外匯經紀商點差比較高,因為其利潤主要來自於點差。而做市商的點差比較的低,這是因為其利潤來自於點差和投資人的虧損。

關於外匯交易和外匯平台的問題可以咨詢外匯天眼。外匯天眼一經問世便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青睞,在這里用戶和快速查詢到全球的外匯交易平台,避免走近外匯「黑」平台的交易陷阱,同時在外匯天眼用戶還可以第一時間了解到全球外匯平台動態資訊和監管變更,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用戶的投資風險。

⑺ 二級市場中,經紀人和交易商有什麼區別

1 交易商以當事人(即本人)的身份參與交易,而經紀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交易 2 交易商的利潤來源於低買高賣,而經紀人的利潤來源於傭金 3 交易商自己承擔一切的交易風險,而經紀人只負責代客執行交易或撮合雙方進行交易,但不承擔任何交易風險。在證券市場,同一個證券商往往可以兼任交易商和經紀人的雙重角色。

⑻ 交易商市場具體例子是什麼,場外市場和二級市場打比方例子是什麼,廣發算是納斯達克這種屬於一級市場嗎

場內交易是在深證所和上證所里有位置坐的,一百老百姓在家和在券商交易大廳的都是場外。一級市場是ipo時候各大券商承包的份額(沒記錯的話)。總之中國大媽買賣一定是在二級。

⑼ 證券交易中「一級交易商」指的是什麼

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二、遵守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三、城市合作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包括經折算的外匯資本金);
四、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券交易量應佔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具有較大規模的代理業務及合格的業務人員,經營資產質量較好,盈利能力較強,內部管理機制健全;
五、有能力並願意履行本規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項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級交易商的權利:
一、同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進行債券交易;
二、優先獲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公開市場業務信息,以及獲取操作室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享有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帳戶開立、資金清算、債券託管結算及技術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務;
四、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召開的一級交易商聯席會議和交流研討、人員培訓等活動;
五、參與討論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相關規章制度;
六、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相互進行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級交易商的義務:
一、踴躍參加債券交易,在操作室規定的交易日不參加交易或不進行投標、報價的,應及時向操作室說明原因及有關背景;
二、在宏觀調控特殊需要時,完成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交易任務,及時傳導貨幣政策意圖。中國人民銀行在下達指定交易任務的同時,應適當兼顧一級交易商的利益;
三、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誠實的債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場報價;
四、提供資金頭寸、債券持有情況、債券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等數據;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場信息及市場分析資料,對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六、嚴格履行公開市場業務有關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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