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巴塞爾協議關於商業銀行資本構成的主要內容
巴塞爾協議的資本構成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VAR資本。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其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而保留和維持的法定股本和股本替代的資本量。在既定的存量資本下,資本充足率高低則取決於風險加權資產的多寡變化。
這些要求的落實和維持是為了確保這些機構不承擔過多的杠桿作用,而出現存續經營困難或破產而損害整體金融體系穩定。中國銀監會又以銀監發〔2012〕56號文頒布了《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
(1)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資本介紹如下:
從2013年1月1日起,商業銀行發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資本工具,應符合《資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滿足本指導意見提出的認定標准。
當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發生時,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減記。減記可採取全額減記或部分減記兩種方式,並使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恢復到觸發點以上。
Ⅱ 交易對手什麼意思
交易對手一般指對手交易,對手交易是銀行業業務,經常發生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指的是先去找交易對手,然後談好價格後,再在交易市場裡面完成的交易業務。
銀行間債券市場里的交易都是對手交易,也就是融資方。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擴展閱讀: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銀保監會5月7日消息,為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
其中,風險暴露為其賬面價值;政策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3。
Ⅲ 商業銀行的資本風險是什麼
資本風險
指商業銀行資本金過少,因而缺乏承擔風險損失的能力,缺乏對存款及其他負債的最後清償能力,使商業銀行的安全受到威脅的風險。
資本風險對一家商業銀行能否正常經營有著重要影響。因為資本金具有不必償還和可以承擔經營風險的職能。假如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全部是資本金,則出現風險就全部由商業銀行自己承擔;如果資金來源中資本金與負債各佔50%,則金融風險一半要由存款人來承擔。由於在社會化大生產中商業銀行的中介特點,使商業銀行不可能不向社會公眾負債,因此資本金是否充足就顯得尤其重要。資本金越是充足就越是可以用資本金補償發生的損失,保護商業銀行抵禦意外的損失而渡過危難,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前,我國許多商業的資產經營質量低下,不良債權過多,達不到「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商業銀行法》第39條)的規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較大的經營風險。
在股票證券市場,資本風險是指對投資進行結算時,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全部原始投資額或者於預期收益存在較大差異的可能性。
Ⅳ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Ⅳ G4B-3(B)證券融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中,為什麼質押式正回購方要計算表內信用風險呢
http://www.docin.com/p-544134076.html
Ⅵ 信用風險是什麼風險是不是交易對手存在違約可能的都叫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如何引發金融危機的
這個題面太大了。一般來說,只要是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說不履行義務而造成的風險都算是信用風險。這得有針對性的討論。另外,信用風險怎麼引發金融危機這個問題,我勸你還是別在這上面問,比再誤導你了。多看相關材料吧,網路知道不是萬能的。
Ⅶ 以下四個有關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陳述,哪一個是錯誤的
【答案】B【答案解析】A項,期權是一種權利的有償讓渡,期權的買方享有在合約有效期內按執行價格買入和賣出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B項,當期權處於極度實值或者極度虛值時,合約的賣方有可能會違約;C項,期權賣方負有必須履約的責任,期權的買房則可以選擇不履約;D項,期權的賣方最大收益為期權費,損失無限,而期權買方最大收益無限,最大損失為期權費。
Ⅷ 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和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有什麼區別
先說一下【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證券發行人或交易對方因種種原因,不願或無力履行合同條件而構成違約,致使銀行、投資者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再說一下【交易對手風險】
交易對手不履約的風險,因為交易對手風險的存在,使得信用衍生產品並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風險。
看到兩者大概的定義了吧,個人理解「信用風險」比「交易對手風險」的范圍大,
共同點就是你說的 -----> 都是指不履行合約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