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與國家之間是如何交易武器裝備的
流程如下:
1、批預算:國防部門向國家權力機關(中國是人大,外國多是議會)申請武器采購的預算。
2、看裝備:軍隊的武器采購部門了解可買的武器情況,可能用招標的方式,向全世界的武器供應商(軍火公司)收集報價和產品性能信息。
3、確定供應商:通過討價還價,確定武器供應商,也就是中標廠商。
4、簽協議:簽訂武器采購協議,確定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等等。
5、交貨付款。
由於武器交易涉及國際軍事管控和國家安全利益,有些國家對武器出口有限制,如不出口給敵對國家,動盪地區等,所以,會在出口階段有國家審批的環節。如果有明確禁令,比如美國和歐洲對中國的武器禁運,那麼處於禁令中的武器供應商通常也不會去投標,因為最後竹籃打水一場空。
Ⅱ 買賣槍支在中國觸犯了什麼法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量刑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的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製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製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製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Ⅲ 中國刑法對買賣槍只有什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為了加強槍支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的法規。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7月5日修訂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Ⅳ dnf史詩裝備怎麼交易啊 要方法
地下城與勇士中史詩裝備是不可交易的。
但是可以用史詩跨界石轉移到帳號金庫,也就是可以將史詩裝備轉給同一賬號,同一大區下的其他角色。
Ⅳ 中國刑法對買賣槍只有什麼處罰
你好!
一、對於《解釋》施行前,行為人因生產、生活所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自公安部於今年4月18日發布《關於嚴厲打擊違反爆炸物品、槍支彈葯管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以來,各地陸續查處了一批涉槍、涉爆案件。人民法院對於構成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和《解釋》的有關規定予以定罪處罰,有力打擊了此類犯罪的囂張氣焰。但是,實踐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例如在有些案件中,行為人非法製造、買賣的槍支、爆炸物均用於日常的生產、生活,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是,由於《解釋》規定的涉槍、涉爆案件定罪量刑標准比較嚴格,這些案件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較重的刑罰。特別是,這些案件多集中在一些偏遠的山區鄉鎮,有的一個幾十個人的小村莊,竟有10餘人參與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品活動。這些案件的涉案當事人居住在貧困的山區,經濟落後,生活貧窮,推一的致富途徑就是靠開山炸石搞一些小型石料廠。辦石料廠就需要開山炸石,而開山炸石就需要炸葯。為此,一些行為人為了圖便宜省錢,就找當地農民幫助做一些炸葯,而~些農民為了增加收入就自行備料(如硝酸氨化肥、玉米面、花生皮等)和工具,在家中加工製造炸葯。他們的目的就是賺錢,主觀方面並無實施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惡意。如果不講政策,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判處重刑,社會影響顯然不佳。當然,從嚴格依法查處涉槍、涉爆行為的角度考慮,任何非法製造、買賣、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行為都應被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但是,絕不能不加區別,搞「一刀切」。為此,根據《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對於行為人在《解釋》施行前,因生產需要如開山炸石,生活需要如打獵、防身等,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不論數量多少,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既包括自己沒有使用槍支、彈葯、爆炸物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包括自己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的槍支、彈葯、爆炸物沒有被別人用於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經過有關部門的教育,能夠積極主動地交出涉案的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雖然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有關機關依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相應的治安處罰。
二、對於《解釋》施行後發生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釋》的有關規宋守罪處罰。行為人確因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免除或者從輕處罰。
對此問題,曾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於《解釋》施行後發生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一律依照刑法和《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應再區別對待。這種意見有一定道理,應當說,《解釋》的制定,就是為了依法嚴懲涉槍、涉爆犯罪活動,這不僅是正確執行刑法的要求,也是司法實踐中打擊此類犯罪的客觀需要。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在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的同時,也應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二者不能偏廢。在嚴打的同時,正確執行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也是嚴格依法辦案的基本要求。因此,根據《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於《解釋》施行後發生的涉槍、涉爆案件,原則上應當定罪處罰。但是,對於確因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免除或者從輕處罰。其中,「可依法免除或者從輕處罰」的規定與第一條中「可不作為犯罪處罰」的規定相比,體現了對《解釋》施行前後發生的案件執行刑事政策的時間界限和實體處理的差別,司法實踐中應當認真把握,切實做到依法妥善處理。
三、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槍支、彈葯、爆炸物的種類
關於槍支的分類,曾有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統一按照槍支技術性能的差別分為制式槍支和非制式槍支。這種意見的主要理由在於。這樣分類可以減少司法實踐中在槍支認定、性能鑒定問題上的麻煩,只要是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製造的槍支就是制式槍支,其他皆為非制式槍支,不需要再行鑒定。經過論證,《解釋》沒有採納這一意見,而是將槍支分為「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非軍用槍支』又分為「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和「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主要理由是:(1)槍支管理法中沒有使用「制式槍支」和「非制式槍支」的概念、如果在司法解釋中使用上述概念,法律依據不足。槍支管理法主要是按照使用者身份和用途的不同,將槍支分為公務用槍、民用槍支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民兵裝備的槍支。雖然也未直接使用「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的概念,但是立法本意就是如此。(2)一般來說,軍用槍支的性能和威力要遠遠大於非軍用槍支,將槍支分為「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進而根據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確定相應的定罪量刑檔次能夠准確地體現刑罰打擊的重點。將槍支分為「制式槍支」或者非制式槍支,雖然在槍支的鑒定問題上可能避免出現爭議,但是,不能准確地反映不同性能的槍支可能造成的危害。如,射擊運動槍是制式槍支,只發射鉛彈,其殺傷性能與同為制式槍支的軍用手槍、步槍相比,差別明顯。如果將其歸入同一個量刑檔次可能導致量刑失衡。(3)過去的司法解釋中一直使用軍用槍支」和非軍用槍支」的概念,從執行的情況看,沒有變動的必要。
關於彈葯的界定和分類,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解釋》並未採用分類的方法,只是列舉了幾種常見的彈葯,如軍用子彈。氣槍鉛彈、手榴彈等。
關於爆炸物的認定和分類,《解釋》並未作出規定,實踐中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軍用標准(GJB)的規定,將爆炸物按照存在的狀態,作相應的區分,如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炸葯、發射葯、黑火葯、煙火葯及其製成的爆炸裝置,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認定的其他爆炸物品。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煙花爆竹屬民用爆炸物品,實踐中因非法製造、買賣、運輸煙花爆竹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也較多,但是,如果將煙花爆竹也列入刑法規定的「爆炸物」的調整范圍,恐怕打擊面過大。因此,《解釋》只將製造煙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煙火葯列為刑法調整的對象,可以有效地控制刑罰適用范圍,突出打擊重點。(2)關於爆炸裝置的含義。我院 1993年制定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曾經使用了這一概念,但未作具體說明。從實際掌握的情況看,爆炸裝置應當是指以炸葯、火葯或者煙火葯等為主要作用物,通過起爆系統起爆而發生爆炸或者爆燃的物品,簡單地說,就是雷管與炸葯、火葯等的結合體。實際上,槍支的子彈、炸彈等也是一種爆炸裝置,換句話說,爆炸裝置的外延也包括制式規格的彈葯或者其他制式裝置。鑒於刑法條文將「彈葯」和「爆炸物」並列設置,《解釋》中規定的爆炸裝置是指不符合制式規格的爆炸裝置。
(二)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從實際執行的情況看,過去的司法解釋規定的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的數量標准偏高,加之僅對非軍用槍支進行了界定,在司法實踐中,不利於嚴懲此類犯罪。而且,由於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和儲存爆炸物的犯罪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准,在實踐中難以區別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限,客觀上造成了對一些涉槍、涉爆案件以罰代刑,打擊不力。鑒於上述原因,本著區別對待、突出重點的原則,《解釋》規定,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或者爆炸裝置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子彈的行為,根據子彈的特性,分別就軍用子彈、氣槍鉛彈和其他非軍用於彈的數量做了規定,其中規定氣槍鉛彈的數量較其他子彈的數量要多,主要考慮到氣槍的使用范圍較廣,鉛彈的數量往往較多,如果標准過低,可能擴大打擊面。此外,對於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煙火葯、雷管或者導火索、導爆索的行為,也按照十倍於非法製造、買賣行為的數量規定了定罪標准。
針對實踐中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增多的趨勢,《解釋》第一條專列一款規定,「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參照我院 1995年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解釋》原則上將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情節嚴重」的數量標准,仍規定為定罪最低數量標準的五倍,但是將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情節嚴重」的數量標准確定為定罪最低數量標準的三倍。
(三)關於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違規銷售槍支行為,由於銷售的槍支已經流人社會,實際和潛在的危害要大於違規製造槍支的行為,因此,二者在定罪的數量標准上應當有所區別。曾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於違規銷售槍支的行為應當從嚴懲處,一支槍流人社會和兩支槍流人社會的危害性哪個更大很難區分。這一意見有道理,對於違規銷售槍支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但是,是否一定都要予以刑事處罰值得研究。
作為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超量生產或者銷售槍支的行為客觀存在,對此,槍支管理法特別規定,對於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的企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槍支製造許可證件、槍支銷售許可證件」。也就是說,對於違規製造或者銷售槍支的企業都存在予以行政處罰的問題,在設置定罪的標准時,也應當考慮為行政處罰留有一定的餘地。因此,《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了「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數量標准。
(四)關於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槍支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裝備槍支的管理,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有關規定」,實際上是將軍用槍支單列出來。又鑒於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公務用槍的配備范圍與軍用槍支的范圍有交叉,因此,可以說國家機關、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裝備的槍支,屬於軍用槍支的管理范圍。修訂後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表述,雖然沒有使用「軍用槍支」的概念,但是「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的表述,實質上是沿襲槍支管理法的表述方法,本意應當就是「軍用槍支」。因此,《解釋》將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行為,解釋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即只要行為人盜竊、搶奪軍用槍支,就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檔次內確定刑罰。
(五)關於槍支散件的數量標准問題
我院1995年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曾經使用了「槍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並規定了相應的數量標准。從實踐的情況看,由於對槍支主要零部件的含義和種類沒有明確界定,以致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因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槍支主要零部件經常發生爭議,使一些案件久拖不決。而且,由於槍支管理法中並沒有「槍支主要零部件」這一提法,我院也不曾對此問題做進一步的解釋,導致對一些犯罪嫌疑人非法製造、買賣槍支零部件的行為不能依法處理。有鑒於此,《解釋》沒有規定「槍支主要零部件」,而是參照走私罪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槍支散件的,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從實際的效果看,將比以槍支主要零部件的數量作為定罪標准更為嚴格,更有利於打擊涉槍犯罪活動。
(六)關於「非法儲存」、「非法持有」、「私藏」的認定問題司法實踐中,由於「非法儲存」、「非法持有」和「私藏」在中文語義上並無太大的差異,使得一些案件在罪名的使用上出現混亂,有關部門一致認為應當對此問題進行解釋。對這三個用語的理解,學術界和實踐部門都有不同認識。筆者認為,准確界定這些用語的內涵,應當密切聯系法條本身規定的內容進行分析。
以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例,該款將「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這五種行為並列提出,並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那麼,這五種行為的危害性就應當大體相當,並具有一定的內在邏輯聯系。為此,《解釋》提出:「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葯、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也就是說,構成非法儲存行為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主觀上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葯、爆炸物;(2)客觀上有為他人存放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
《解釋》第八條還規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葯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葯的行為。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葯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葯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葯且拒不交出的行為。對此,曾有一種意見認為,「非法持有」應當理解為隨身攜帶或者拿在手中的行為,「私藏」是指藏匿在家中或者其他隱秘處的行為。經過論證,沒有採納這一意見。從刑法規定的情況看,「非法持有」一詞,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也曾使用,即「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踐中,對於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查到的毒品,如果無法查清其來源和用途的,也要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因此,以是否藏匿於家中作為區分「非法持有」與「私藏」的標准,顯然不妥。
1979年刑法中沒有「非法持有」槍支的規定,只規定了私藏槍支的行為。修訂後刑法增加規定了「非法持有」行為,從語義上也難以與「私藏」行為區分,因此,從犯罪主體上進行界定是惟一可行的方法。
Ⅵ wow暴風城中法師的武器在哪買
樓主你指的是什麼武器.S2武器在舊城區的下面 那裡可以用榮譽和戰場牌子換武器, 暴風城的武器店就在拍賣行斜對面,如果你是70級的話肯定不會在那裡買的呵呵 那都是白的 沒用 實在不明白你想要買的武器是什麼
Ⅶ 七八十年代中美關系蜜月期 中國從西方買了那些武器裝備
Ⅷ 在地下城與勇士中用什麼方法可以交易史詩。
如果沒得封回,暫時不能交易!這是撿到就邦定的裝備
Ⅸ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買賣」槍支概念
「買賣」是指「生意」,其本質特徵是一種買進再賣出的商業經營活動,僅僅是為自己使用而買進的行為不能稱為「買賣」。因此,這種非法買賣」槍 支 概 念具 體包 括:(1)購買後的出 售行為;(2)出 售行為;(3)以出 售為目的 的購 買行 為。這三類行為都具有流 轉交易性質,可以認定為刑 法 意義上的「買 賣」。 反之,則不能認定為刑 法意 義上的「買 賣」。故而,不以出 賣為目 的 的購 買 槍 支行為,不宜認定為非 法 買 賣槍 支 罪,而應認定 為非 法 持 有 槍 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