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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家對價格如何進行調控

發布時間:2021-07-07 05:56:29

① 價格總水平的調控措施主要有哪些

1.直接調控
它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對價格總水平進行控制。最常見的是國家對所有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管制,採取固定價格模式,把定價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也就控制了價格總水平。這種形式破壞了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雖可求得某一時期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但從長遠看,是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會給以後的不穩定埋下隱患,穩定也只是暫時的,因此,它只是國家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權宜之計。
2.間接調控
它是指國家通過經濟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對價格總水平進行調節和控制。也就是國家不直接控制價格,而是對影響價格總水平的各種因素或條件進行調節,即通過經濟政策,規定、法律對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約束,從而達到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如國家通過稅收、財政、信貸、分配、投資等杠桿或制度,以及價格相關條例和法規規范價格行為,調整產業和消費結構,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相對平衡,以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3.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相結合
它是指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直接管理和控制,對一般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國家通過雙重調控手段,達到有效調節和控制價格總水平的目的。世界各國現在大多採用此調控方式。
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決定了我國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方式以間接調控為主、輔之以直接調控的方式。即以法律為依據、以經濟手段為主要方式,對放開的價格進行必要的間接宏觀調控,對極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國家直接管理和調控。這樣既順應了市場經濟的需要,又達到了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保持了物價的基本穩定。

② 國家對市場調控有哪些具體手段

政府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調控和干預,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政府具體的調控手段有以下幾種: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進出口政策;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用法律調控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許可權;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許可權和凍結價格。

③ 〈高一政治經濟生活〉國家對物價應如何進行宏觀調控

朋友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1、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藉助於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貨幣政策趨向適度從緊。
2、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3、行政手段:這是依靠行政機構,採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如:政府下令關閉污染嚴重的小煤窯、小油田等 ,正確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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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舉例說明價格是如何調節經濟活動的

供求關系會影響價格.那麼會有供求關系的無非是市場經濟.於是價格可以調節經濟活動.就是供求來調節市場經濟.

⑤ 國家是怎麼控制物價不斷的上漲請具體點說明!

首先,找准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增強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引起當前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產品供給不足,同時,對於非食用農產品需求過快擴大,以及總需求加快增長的苗頭,也要高度警惕。穩定價格的重點應該放在增加短缺產品供給方面,同時注意控制非食用性農產品需求增長。從緊的貨幣政策和總需求管理的各項措施,主要目標宜集中到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考慮到當前世界經濟的諸多不確定性,要高度警惕其增長加快減速,並較嚴重影響到我國出口增長的可能,在貨幣政策、總需求調控政策方面注意留出一定的靈活空間,以利於適時適度加以調整。

其次,注意防止食品價格和農產品生產出現較大波動。農產品生產存在自然周期,任何刺激因素,包括市場和政策方面,對增加相應產品當期供給效果都是有限的;但對相應產品下期供給增長,效果則是顯著的。為此,在刺激農產品生產擴大的各種因素比較集中的時期,應注意其對當期和下期的不同效果,注意調控好這些因素的作用程度,包括適當監控食品價格上漲幅度,把握好各項支持政策的力度,努力減小當期供給與下期供給之間的波動。

第三,統籌兼顧短期政策與長效機制建設的關系。當前農產品價格上漲包括兩類因素,一是由於農產品生產成本增加推動的趨勢性攀升;二是部分農產品生產的周期性波動。從穩定農產品生產和價格角度出發,應該加快完善農業扶持政策體系,促進工農產品比價關系平穩調整。與此同時,應加快建立農產品生產和價格的穩定機制,包括提高儲備能力和供求調節水平;構建城鄉一體化的農產品流通大市場;推動糧食、畜產品生產專業化、產業化,積極發展行業中介組織;發展農業保險和疫情疫病防控體系等。注意將短期政策與長效機制的建設密切結合,著力促進長效機制的形成,逐步減小農產品生產和價格的波動。

第四,從我國人口大國國情出發,吃飯問題必須立足國內。特別在國際能源與農產品價格開始建立聯系的形勢下,更要堅持這一基本原則。不僅糧食要立足國內平衡,而且與吃飯相關的其他農產品也應該主要立足國內平衡。否則一旦依靠進口,由於人口規模導致的進口數量,會引起國際市場相關產品供求關系和價格的較大變動,既不利於我國的進口,也不利於國際市場穩定。農產品在利用國際市場提高效益時,必須以保證13億人口吃好飯為基本前提,由此出現的效益損失,宜通過農業扶持政策予以補償。

第五,注意統籌協調好農產品食品需求與非食品需求的關系。我國人均農業資源有限,首先要保證吃飯的需要;提高農產品市場效益,必須堅持不與人爭糧,不與糧爭地的原則。

最後,在搞好需求調控的前提下,宜積極擇機推動資源價格改革。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資源成本增加主要不是通過連鎖漲價的方式表現,不會導致全面的價格上漲;而主要會促進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注意降低消耗,注意推進技術創新等,總體有利於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⑥ 國家如何調控價格總水平

價格總水平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全社會所有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加權平均水平。它是國民經濟的綜合反映,是國民經濟總量是否平衡、經濟發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個重要標志。價格總水平調控是指國家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實現。我國已把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建立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這是我國深化價格管理體制改革,抑制通貨膨脹的成功經驗。

價格總水平調控的目標是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即價格總水平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平均每年的變動幅度在一個較合理的范圍之內。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確定,要求既保證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又使價格漲幅控制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圍內,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和重要商品儲備、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等政策和措施實現。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⑦ 國家為什麼要對價格嚴加調控

國家的宏觀調控:
市場的不足:1.市場不是萬能的
2.市場具有固有的弱點和缺陷:
(1)自發性:表現:a生產經營者追求自身利益b不正當經濟行為
危害:a兩極分化b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2) 盲目性:原因:a生產經營者不可能掌握社會各方面信息b無法控制經濟變化的趨勢
危害:a經濟波動b資源浪費
(3) 滯後性:原因:a事後調節b時間差
危害:a經濟波動b資源浪費
宏觀調控的必要性:1.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弱點2.不僅要有市場調節,還要有宏觀調控3.宏觀調控可以克服市場的缺陷4.二者結合,保證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 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宏觀調控的手段:1.經濟手段: (1)含義: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2)外沿: 經濟政策:價格、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產品銷售、產業、扶貧、貨幣等政策
經濟計劃: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十年規劃
(3)作用:經濟政策: 調動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生產的發展
經濟計劃: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經濟發展起重調控作用
2.法律手段:(1)含義: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2)市場經濟法制性
(3)作用:a有效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利b調整社會經濟關系c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和市場秩序d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3.行政手段:(1)含義: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2)特點:直接、迅速(3)注意:a必須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b不能片面強調和過多運用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
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的必要性:1.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2.市場經濟是我國對外開放走向世界的需要
社會主義舒暢經濟的基本特徵:1.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標志
公有制意義:(1)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有堅實的經濟基礎(2)勞動人民在社會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得以實現(3)防止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實現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3.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能夠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
原因:(1)各部門各企業以及勞動者之間利益上的一致性,國家能夠集中人力、物力、財力辦大事(2)國有經濟導向作用(3)中共作為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的領導核心,有能力將全國人民的意志統一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

⑧ 國家調控價格發揮怎樣作用

市場機制具有如下一些顯著的特徵:(1)市場機制的運行動力來自市場主體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追求;(2)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決策是由各個市場主體自主、分散地做出的;(3)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或資源的配置是自發地和自動地進行的;(4)市場機制通過價格信號向微觀經濟主體傳遞信息,而微觀經濟主體則主要通過價格信號調節自己的活動。以上特徵決定了廠商作為市場主體會極度追求效用最大化和利潤最大化。這些都必須要通過國家來規范和整頓。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內在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並導致經濟總量嚴重非均衡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安排。它需要避免的是在動態經濟中經濟出現周期的波動後,經濟重新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蕭條中所意味的必須付出的總體社會福利損失的嚴重代價。

⑨ 請簡述國家宏觀調控的含義及主要手段

宏觀調控的目的和它真正的作用是什麼?宏觀經濟調控,是指政府對宏觀經濟運行進行干預和調節,以達到一定的目的。具體來說就是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四個方面。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 ①經濟手段 含義: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內容:價格、財政、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等杠桿進行的調控都屬於經濟手段,還有經濟計劃、產品購銷、產業政策、開發式扶貧政策等多種手段,把握經濟手段的內容有那些。 (說明:經濟手段如第五課《財政與稅收》中的財政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或從緊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第六課《銀行和儲蓄者》中的貨幣政策(穩健的貨幣政策或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貸政策;第四課《產業和勞動者》中,國家實行相關產業政策,調整經濟結構。) 作用: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別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重要作用 ②法律手段 含義: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作用:可以有效地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利,調整社會經濟關系,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和市場秩序,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 注意:法律性是市場經濟的特徵,所以法律必然成為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 理解: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③行政手段 含義:是指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特點:直接、快速 注意:運用行政手段對經濟進行調節,必須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也不能片面強調和過多地運用,否則將不利於市場作用的發揮,甚至產生消極的後果。 注意:不能認為實施宏觀調控就是靠行政手段,宏觀調控應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發揮各種手段的整體功能。 幾個認識誤區 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宏觀調控是指導性的可以彌補市場的缺陷 ⒉市場調節不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 需要的原因,國家的宏觀調控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⒊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就是促進經濟增長 ⒋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手段

⑩ 政府調控價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調控市場價格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

①貨幣政策。在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政府運用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使用方向,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促使其平衡,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貨幣政策是穩定價格總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財政政策。國家財政稅收負有穩定經濟的使命,又通過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情況下,政府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帶動對社會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克服市場疲軟引起的就業不足和經濟衰退。在市場需求過旺引起價格總水平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可通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減少對社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以促進供求平衡,平抑價格。

③投資政策。投資需求是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適時運用投資政策,通過調節投資總規模,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④進出口政策。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採用限制出口、擴大進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不應求矛盾;在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限制進口、鼓勵出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大於求矛盾,從而可以達到穩定國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選擇儲備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二是經常存在著交替出現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時供不應求,有時供過於求;三是產銷數量較大;四是商品的長期存儲在技術上比較經濟。一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農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屬等戰略物資。重要商品儲備是為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服務的。當重要商品的市場供給出現較大缺口,價格暴漲時,要適時拋售儲備商品,增加市場供給,平抑市場價格;反之,當供大於求、價格下滑時,政府要適時入市收購,轉入儲備,增加市場需求,遏制價格過度下滑。

⑥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摸索,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把許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是國家四大經濟目標之一;成立獨立於政府的聯邦銀行,把保證貨幣穩定作為其第一位任務;嚴格限制財政赤字,規定財政赤字不能靠銀行發鈔票彌補,只能到資本市場上借貸;規定實際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保持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美國很早就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價格下跌、不利於經濟復甦時,實行擴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當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加劇時,採取緊縮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來調節市場價格。在日本,為了控制通貨膨脹,政府通過削減支出、增稅等財政政策,避免使過熱的經濟進一步升溫。日本銀行則通過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貨幣供應量,控制或延緩企業設備投資。在保障供給方面,始終把提高勞動生產率放在首位,重視運用進口手段調節國內價格,加強能源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防止價格暴漲暴跌,也是國外不少國家採取的有效辦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給安全基金制度,基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和參加基金組織的菜農交納的基金,三項來源的比例為4:1:1,用以平抑蔬菜價格的劇烈波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利用價格政策對農業生產和市場銷售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農業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由於完全的市場調節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國家採取一定的政策進行調節。而在各種政策中,價格又是一種既靈活又有效的調節機制。因此,世界各國包括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沒有放棄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的干預,而且這種干預甚至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還時有加強。這些干預更多的也是採取經濟的手段。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離開法制的市場經濟,即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必將造成市場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因此,價格的管理和調控也必須通過立法,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立法把行政的和經濟的調控手段規范化,並保障其在價格調控中有效地運用。價格調控的經濟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態上對價格進行著間接調控,具有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價格調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不斷充實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廣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許可權;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反對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都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有關的價格法規,嚴格依法行政。這些法規一般都規定:禁止同行業間共謀價格壟斷;禁止企業實行有害競爭的價格歧視;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欺騙性定價;保護公平貿易等。如原聯邦德國制定的《反對限制競爭法》,其主旨就是「國家有責任維護競爭秩序」,並設有反壟斷機構。禁止企業之間在價格、質量和產量問題上達成壟斷市場的協議;規定凡是出現「支配市場現象」,即某一家企業控制了l/3的有關市場、年銷售額在2.5億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業集團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場,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業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場、年銷售額各達l億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國在維護競爭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反對不正當競爭法》、《調節一般業務條件法》、《折扣法》和《關於附加贈送物品條例》等。美國在反壟斷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場法》。

由於我國目前仍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歧視等方面的法規規章。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動,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不管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是如此。其區別只在於調控程度和范圍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許可權和凍結價格。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已經減少到13種(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種類也在逐漸減少。應當看到,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種類雖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務卻沒有減少。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客觀要求提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好這些價格,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和專家審價制度,要通過完善政府定價決策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我國的價格改革經歷了二十多年,目前,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正常情況下,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變化,自主制定價格,政府對經營者定價不加干預。但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嚴重緊缺,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使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失,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時,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手段對部分價格進行干預。主要手段是: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與最低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或調價備案制度。必要時,還可集中定價許可權,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價格並不是全部放開不管,在對一些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時,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差異較大,但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這些國家政府部門收費均以法律為依據,收費項目由法律規定,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門制定。美國聯邦政府部門提供特定服務收取費用時,要經過美國國會的授權。如美國國會1996年通過的《新移民法》授權國務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簽中向申請人收費,以作為處理移民大抽簽的經費。德國政府部門收費的根本法律依據是《聯邦管理費用法》,每種具體收費的法律依據都以《聯邦管理費用法》為基礎,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管理費用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收費要由有關行政機構先提出立法草案,報同級議會立法機構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機關收費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各項收費制度不僅在形式上要以法規、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頒布,在項目設定時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個行政收費管理是建立在國家法律基礎上的行政行為。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的《價格法》也規定對行政機關收費實施相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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