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哪些是關於市場管理的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船舶管理市場管理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服務廣告市場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關於轉發《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全面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於《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中「同住成年直系親屬
·陝西省商務廳關於做好2010年度石油市場管理工作總結和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報送房地產市場管理宏觀調控情況的通知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房屋拆遷估價市場管理專項整治的意見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房屋拆遷估價市場管理專項整治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保障春耕生產用種加強種子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金銀飾品零售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我省整頓成品油市場實施意見和《陝西省成品油市場管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國庫券轉讓市場管理的
·山東省政府批轉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關於當前圖書市場管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江蘇省運輸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民用煤市場管理進一步做好民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醫葯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嚴格執行《整頓中葯材專業市場標准》加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印發《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市場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金銀飾品零售市場管理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彩票市場管理禁止擅自批准發行彩票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國內貿易部、衛生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堅決杜絕非碘
·商業部、國家計委、國家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邊銷茶計劃管理和市
·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民用木材水泥放開經營和加強重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的試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城鄉規劃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的若干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B.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河南農貿市場管理郵編是什麼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河南農貿市場管理郵編是336400
C. 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 江西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列入監管
江西省住建廳23日消息,該省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列入監管,購房人全部房款須存入專用賬戶,將進一步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銀保監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對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資金,即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進行監管,監管期限為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
在監管范圍上,《通知》明確,全省市、縣城市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資金應列入監管范圍。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品住宅全裝修款等)。對保障建設項目竣工交付的預售資金實行重點監管,列為重點監管資金,其他為非重點監管資金。
此外,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管部門),並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監管賬戶的設立模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要確定監管銀行,並以樓棟為基本單位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簽訂三方監管協議。預售許可證中應載明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和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公示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和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為止。
根據《通知》,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不得低於預售項目樓棟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條件所需資金,具體標准由各市縣按實際測算標准確定。金融擔保機構出具的項目保函可沖抵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保函金額、期限和沖抵方式等由各地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申請住房貸款的,應將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已存入專用賬戶的首付款憑證。
D.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外經濟的重大問題;負責有關經濟法規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指導和協調全省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負責中長期規劃和組織協調各類規劃的中期評估工作;擬訂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各類規劃與國家中長期規劃的銜接;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江西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擬訂年度全省退伍軍人安置計劃;負責全省經濟監測預測預警,開展經濟政策模擬分析;負責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形勢分析及相關工作;負責向省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匯報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相關工作;匯總研究提出全省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牽頭分析評估全省及各設區市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組織研究並提出全省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負責研究提出消費政策,提出調控全省消費需求總量及結構的政策建議;提出全省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及相關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省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計劃;組織除煤、電、油之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提出省級財政性建設投資的規模、方向,統籌安排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協調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會同有關方面審核和安排需綜合平衡省級財政性建設投資的特殊事項;收集、匯總重大項目信息,組織全省重大項目調度和推進工作;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綜合分析全省利用外資和國外貸款及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全省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按規定負責出口加工區有關工作;組織申報國際金融組織、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和監測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江西省以工代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推進地區經濟協作;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土地利用計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老、少、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實施以工代賑,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計劃。 (九)農村經濟處(江西省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安排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重大投資項目;承擔省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交通運輸協調處。
研究全省交通運輸發展狀況,擬定綜合交通體系發展專項規劃、全省交通戰備發展規劃,協調銜接交通行業規劃,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設年度計劃和重大交通投資項目;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一)產業協調處(江西省第三產業發展辦公室)。
統籌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工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的投資項目除外)、服務業投資項目,承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參與擬訂涉及工業、服務業發展的有關重大政策;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相關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監測分析全省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動態,組織擬訂全省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和扶持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負責國家高技術產業化發展項目組織、申報、實施、監管等工作;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審核國家、地方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的項目除外);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指導、規范高技術產業風險投資和技術產權交易活動,優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全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並指導資源型城市轉型工作;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節能減排等項目審核、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四)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五)社會發展處(江西省省校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定和協調全省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文物、新聞出版、政法、婦女兒童等發展政策;協調全省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安排社會事業投資項目;承擔省省校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我省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七)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省內外及國際市場狀況,編制全省外貿進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協調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的相關業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級儲備糧油的收儲、動用計劃;擬訂全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提出流通體制改革的建議,協調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八)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全省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運行情況並提出建議,參與推進證券和期貨市場發展;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組織申報工作,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
(十九)設計審查處。
審核、批准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核定工程調整概算及重大設計變更,控制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負責全省由國家審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核轉報工作;管理重大項目設計方案的評審;監督管理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社會公益項目的竣工驗收以及國家和省立項的其他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修訂、頒發全省除一般性工業建築、民用建築之外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
(二十)價格調控處。
監測、分析和預測市場價格運行情況,提出全省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提出全省政府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負責全省價格法制工作,依法審理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處理價格行政復議;負責價格聽證和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
(二十一)商品價格管理處。
負責全省商品價格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政策;提出政府管理商品價格的范圍、原則、辦法和修訂定價商品目錄的建議;提出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商品價格的制定、調整建議;組織政府管理商品價格政策的實施。
(二十二)收費管理處。
負責全省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收費政策,提出收費管理的范圍、原則、方法的建議;提出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建議;組織收費管理政策的實施;協調和處理價格收費爭議。
(二十三)對外經濟聯絡處。
負責在省外重大活動的組織、聯絡、協調,促進交流和溝通;了解國家宏觀信息,掌握政策變化,分析研判國家的政策取向,為我省宏觀經濟科學決策提供參考;銜接項目計劃,跟蹤我省重大項目申報落實;協調組織與國(境)內外相關部門的合作交流,推進重大涉外項目;組織項目推介,發展與國(境)內外投融資機構的業務聯系,為我省引進資金、項目和技術服務。
(二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對國家和省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E. 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下列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彩旗、條幅在戶外發布的廣告;
(三)利用牆體發布的廣告;
(四)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發布的廣告;
(五)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發布的廣告;
(六)在戶外發布的其他廣告。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戶外專為發布廣告而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版裝置、櫥窗、廣告架等物質載體。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容、市政、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七條戶外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清晰、規范、准確。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合法的費用。對不能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行政收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權拒絕。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規劃、建設、市容、市政、環保、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包括廣告設施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內容。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工商、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
第十條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市容市貌標准和環境保護、交通安全的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准。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應當定期維修、加固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重要場所、主要道路兩側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出讓方案,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廣告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使用權的,其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視同已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在公共場地或者公共設施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期限不超過5年,期滿需延長設置期限的,設置者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部門在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手續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使用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佔用、拆除、遷移、遮蓋或者損壞。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使用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部門應當在30日前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由此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設施設置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應當給予置換或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城市城區繁華地段、車站、廣場、碼頭、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公共廣告欄。
公共廣告欄的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規劃、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由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發布。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舉辦的重大慶典、運動會、文藝演出、彩票發行或者商品交易會等大型活動,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成立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機構,承辦針對本次活動的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發布。
第十八條發布戶外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不得發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廣告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發布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戶外廣告發布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設施、場地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合同;
(五)廣告樣稿;
(六)確認戶外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的廣告,廣告發布者還應當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的登記編號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時發布。
戶外廣告登記後3個月內未予發布的,登記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張貼印刷品廣告,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簡易登記,註明有效期,到公共廣告張貼欄張貼,張貼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登記有效期滿,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發布時間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登記機關強行拆除。
在公共廣告欄張貼的印刷品廣告張貼期限屆滿,由公共廣告欄管理部門負責清除。
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登記內容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電線桿、樹木、住宅樓道上以及其他未經批準的場所書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申請或者戶外廣告內容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辦結登記手續,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無合法的廣告經營資格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不補辦手續的,予以強制拆除;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戶外廣告中未註明戶外廣告登記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清除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廣告的,其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所有者或者廣告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發布戶外廣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賠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違法登記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工商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店堂牌匾、門楣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前未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6個月內制定,並對現有的不符合規劃的戶外廣告限期清理。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8月1日頒布的《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F. 江西省住建廳:鼓勵用維修資金買國債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又稱房屋的「保命錢」、「養老錢」,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但很多業主在交完錢後,對於這筆資金的使用狀況、去向都一無所知,有些小區甚至還發生過維修資金被他人挪作他用的情況,損害了廣大業主的利益。
如何保障維修資金安全?如何提高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如何提高使用效率?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通知》,要求嚴厲查處挪用佔用行為,每年在單元顯著位置公開資金使用、增值、余額等情況,鼓勵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按年度將增值收益分戶結算或分配利息,提高維修資金使用表決效率,最大限度方便業主對維修事項作出決策,利用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等。
嚴厲查處挪用佔用行為 積極推行網上查、掌上查
《通知》明確,要嚴厲查處挪用佔用行為,開發建設單位代收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業主送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電子)。嚴厲查處開發建設單位延期交存、挪用、佔用維修資金問題。
專戶管理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立維修資金專戶,住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要建立資金閉環管理體系,落實專戶管理銀行安全協管責任,對違法違規或違反協議約定將維修資金劃轉到非專戶管理銀行的,專戶管理銀行應依法依規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要創新和拓寬維修資金信息披露方式,積極推行網上查、掌上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會員每年在物業項目樓棟、單元的顯著位置公開維修資金管理、歸集、使用、增值、余額等情況,切實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
要強化資金監督審計,在檢查、審計過程中,對維修單位、第三方監督機構、專戶管理銀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存在惡意串通、相互勾結、虛報冒領維修資金等損害業主利益的情形,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 將增值收益分戶結算或分配利息
《通知》中提到,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專戶管理銀行,科學制定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方案,合理確定靈活的定(活)期存款組合,努力實現維修資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鼓勵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按年度將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戶結算或分配利息。對交存滿一年的維修資金賬戶,結算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存款利率計結息規定執行,原則上不低於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公開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提高維修資金錶決效率
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了解到,要建立年度修繕計劃制度,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擬定房屋修繕計劃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業主大會依法合規表決同意後,業委會可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尚未成立業委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指導制定,並組織代為維修,相關費用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屋面外牆滲漏、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等危及群眾安全的情形,經相關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符合條件的維修項目,要簡化流程,及時啟動應急維修程序,即時核准並撥付維修資金。維修工程竣工後,應當公開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探索維修資金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提高維修資金使用表決效率,對受益人為本棟業主的,由本棟業主進行表決;受益人為本單元業主的,由本單元業主表決。靈活利用現代通信網路技術,提高維修資金錶決效率,最大限度方便業主對維修事項作出決策。
引導老舊小區業主補繳補齊 將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
《通知》明確,要確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百分百歸集,推動新建商品房辦理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代為足額墊付該項目的維修資金,再向在房屋買受人收回。對不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不得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報該買受人的轉移登記。
鼓勵各地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引入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契機,引導老舊小區業主補繳、補齊維修資金。鼓勵各地研究推動老舊小區利用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
探索建立維修資金續籌機制,對已交存但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不足30%的,鼓勵各地指導並協助業主或業主大會制定參照首期交存標准一次性足額續籌或將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等方式的續籌方案,組織開展維修資金續籌工作。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
此外,積極推行「贛服通」維修資金服務,加快推進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詢和監督等工作網上辦理或掌上辦理,力促實現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來源:大江網)
G.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新城農貿市場內部管理違章亂建,該去哪裡檢舉投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責任,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准,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於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葯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准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農貿市場硬體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接受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責任、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責任、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台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並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責任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並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並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提供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准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獲得批准後,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受讓方須從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後,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於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佔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後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准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後,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准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