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借款合同可能會出現哪些糾紛
一、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一)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天款,必須明確清晰。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及資金的來源和運行方式等進行劃分的。劃分的目的在於,對不同種類的貸款發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的原則有所不同。
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種類可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類別。根據借款的用途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流動資金借款、生產性借款、消費性借款等。
(二)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是指人民幣或者外幣借款。如果是外幣借款,要寫明是何種外幣,如美元、歐元、日元等。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和利率高低的依據之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並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移作他用。
(四)借款數量
借款數量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額度。
(五)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十七內應收利息的數量與所貸資金的比率,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六)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在訂立借款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將期限條款詳細化、具體化、明確化,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在還款時間問題上產生糾紛。
(七)還款的資金來源和壞款方式
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按照有關信貸管理辦法和規定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寫明其還款的資金來源,同時必須寫明還款人是採用什麼方式還款,並且應寫明每次履行的具體時間,如果有法律規定的還款方式,應依法定方式還款。
(八)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即可採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同的形式,也可以採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二、借款合同可能會出現哪些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託貸款、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於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1、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商業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由於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並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2、關於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3、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系。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於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4、關於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並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於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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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是銀監會的"三三四"專項治理
銀監會的"三三四"專項治理是指:
1.三違反:違法、違規、違章;
2.三套利」指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
3.四不當指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
擴展內容:
除此之外,還有「十亂象」,指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廉潔風險、監管履職、內外勾結違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等十個方面市場亂象。「三三四十」專項治理收官,各級監管機構發現問題5.97萬個,涉及金額17.65萬億元。同時,銀監會行政處罰金額及責任人均創下歷史紀錄:2017年銀監系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3452件,罰沒29.32億元,處罰責任人員1547名,270名相關責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銀行從業和高管任職資格。
銀監會「三三四」專項治理完成自查_新聞頻道_央視網
⑶ 北海傳銷 到工商銀行開戶投資69800元之後 回執單為什麼是銀行借貸
建議您具體咨詢經辦網點工作人員。
(作答時間:2019年7月10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⑷ 公司和公司之間能否借款根據相關規定說應該通過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如果不通過銀行,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行政規章《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顯然,我國以強制性規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使變相借貸融資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公司、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
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⑸ 房屋貸款授權委託書
您好,我是廣州首家典當行詹小姐
您所說的這種授權委託書,銀行和房管局都只認可經公證的
所以建議您問清楚房產所在地房管局對抵押登記的要求
然後請公證處代書
這樣最省心!!
⑹ 委託書金融公司貸款的合同簽訂後違約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如你所說的情況,對方應該存在著欺詐行為,這樣的合同在法律意義上屬於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若對方當初只是口頭約定是銀行貸款,你又拿不出證據,那就只能以書面約定的內容看做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了。
無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
現在解決這種情況有以下幾種辦法,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試一下:
1、以錄音錄像的形式,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當時雙方約定銀行貸款的事情重新復述一下,固定好證據。以作對薄公堂所用。
2、確定一下,你的委託書是什麼內容,是委託對方向銀行貸款?還是只寫了委託對方貸款?若是前者,就是很好的證據,若是後者,也是你的抗辯理由之一。
3、若是以上兩種情況都對你不利,對方將你告上法庭,你就以:「以為是向銀行貸款,所以簽字」為由,作為抗辯理由,這屬於重大誤解,系可撤銷合同。
不要擔心,有法律保護你的權益,不會讓他們輕易得逞,但一定不要私下協商妥協,不要個他任何錢,一切以法律標准解決。希望能幫到你。
⑺ 借款合同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1、借用賬戶與賬內資金歸屬的認定
2、雙方存有其他的法律關系,僅憑付款憑證不能認定為民間借貸
3、私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應當如何認定借款關系
⑻ 存管重要麼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
資金銀行存管是指網貸平台作為金融中介撮合投資人與借款人交易時,投資人的資金通過銀行這個渠道流向借款人,而平台本身無法動用這筆資金。
目前的情況下網貸平台不做存管就涉嫌平台非法集資,如果是第三方託管那麼借款企業涉嫌非法吸收公公存管。在今年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台前,企業之間是不準相互拆借的,只能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
實行銀行存管後,將徹底斷絕那些用心不良平台的非分之想,大大地增加了平台的跑路成本。因此,通過銀行來存管也是出於以上考慮,規避法律風險。
從道德的角度來說
通過銀行來監管可以避免第三方託管機構與平台串通更改結款方式,假託管真資金池,這是銀行存管的有利方面。
不利方面在於銀行的介入不是做公益活動,託管銀行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從而推高借款人借款成本降低投資人投資收益。同時銀行偏愛大型網貸平台,高門檻會導致中小平台生存困難,從而導致網貸平台集中化和壟斷化。
而且對於用戶來說,讓用戶去適應新的操作習慣是一個長期過程,如果用戶因為不適應而產生退出心理,這是任何一家P2P平台承擔不起的成本。
因此,銀行資金存管相當於平台無法觸及資金,避免部分資金池問題。畢竟對接銀行存管,還是需平台具備一定的平台實力,能上線存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信用形象,提高了平台捲款跑路的成本。
銀行存管對P2P行業而言是必須引起重視的,銀行存管不僅僅是關乎平台是否達到合規的參考條件,同時也是關乎平台用戶的資金安全。銀行存管能夠引導P2P行業走向良性的發展,讓P2P行業發展更加規范,對於平台、投資者、銀行都是多贏的局面。
⑼ 請問《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職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是什麼
更正下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此規定的福對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居然如下: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六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
(三)記大過;(四)撤職;
(五)留用察看;(六)開除。
第七條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的職級以及相關待遇,但必須明確撤至的職級。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的,在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應當受到撤職處分,在決定給予其撤職處分時,本人已調任其他職務的,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已被免職又未任新職務的,給予其撤銷原任職務的處分。
對於應當受到撤職處分,但是本人沒有職務可撤的,應當給予其記大過處分,降低相應職級及相關待遇。
給國家、集團公司資產造成損失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管理人員,其所擔任的一切職務自然撤銷。
留用察看期一般為一年或者二年。因違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長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內停發工資(薪酬),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重新確定崗位和工資(薪酬)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條對受開除處分的管理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一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管理人員,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根據本規定應當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企業給予的待遇。
管理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可以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違規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違規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違規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十三條單位違紀違規的,對違紀違規責任的承擔者,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
領導班子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但是在違紀違規行為決定或者實施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除外。
第十四條一人有本規定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一個違紀違規行為同時觸犯本規定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9)委託貸款串通擴展閱讀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警告、記過處分,但是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規定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組織處理,免予處分。對違紀違規管理人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三)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四)本規定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