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礦業權市場的中介
礦業權運作,不僅涉及礦業權本身的市場,而且涉及勘查資本市場和勘查技術勞務市場。為了促進這些市場之間的高效、有序、便捷運行,必須建立健全市場中介。特別是探礦權市場與勘查資本市場的融資中,中介的作用至關重要。比如:通過股市融資,需要股票經紀、股票或證券代理發行、股票包銷等方面的專業公司提供服務;在公司合並、收購、資本重組、破產清算等方面,也需要專業咨詢公司提供服務;從事礦業權交易,也需要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技術、工程、手段服務。這些中介的類型主要有地質咨詢、財務咨詢、礦業權評估、法律咨詢和獨立地質師等。
㈡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系統怎麼查看有沒有過期
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㈢ 礦業權交易的相關機構有哪些
礦業權交易的相關機構有:
(1)礦業權評估機構,在我國是由國土資源部認定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
(2)儲量評審機構,在礦業權市場中各礦業權項目的礦產儲量必須是由儲量認定機構提交的儲量評估報告,以作為評估礦業權價格的重要參數和依據。
(3)礦業權交易中心(市場),它是在各級地礦行政機關及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下,進行礦業權轉讓的交易場所,為礦業權交易雙方提供一個完備的、公開的有形市場。
(4)市場監督機構,有政府組織如國土資源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另外還有依法設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如中國礦業聯合會、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我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建成情況一覽表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
㈣ 現在礦權交易是不是都必須通過各省的礦業權交易中心啊還允許個人交易最後進行礦權變更嗎
根據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t20101018_783428.htm《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所有礦業權交易,無論出讓轉讓均需進場交易。但實務中,出讓都會進場,因為是直接從國土資源部門取得,但轉讓進場的很少。
㈤ 礦業權一級市場
根據市場理論,按照市場的集中程度,可以把市場分為三大類,即完全競爭市場、完全壟斷市場和寡頭壟斷市場。礦業權一級市場屬第二類。它的主要特徵是,在國內市場范圍內,只存在礦業權的單一供給者——國家。
由於礦業權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礦產資源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具有隱蔽性,要使用它,必須首先找到它,找礦屬於探礦權。所以嚴格地說,探礦權不是使用礦產資源的權利,而是使用探礦區塊空間土地的權利。由於這個空間有沒有礦產資源是個未知數,所以探礦具有很大的自然風險。正因為如此,對礦產資源所有者來說,讓渡這樣的權利雖然具有壟斷性,但不能要價過高。我國礦業法規規定,取得初始礦業權有3種方式:
(1)對找礦難度比較大的礦種的空白區塊,實行登記在先的原則,只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即可從事找礦。
(2)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和存在級差投資收益的勘查區塊,政府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讓渡礦業權。所謂級差投資收益,是指這樣的區塊比空白區塊開展工作所節省的勘查投入。
(3)根據雙方的協議和某種特殊的需要,也可以協議讓渡礦業權。
上述3種方式的交易統稱為礦業權的一級市場,因為反映的都是一種礦業權讓渡的經濟關系。其中,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出讓,嚴格來說已經不是一級市場,因為在形成這種礦業權之前,已經在資源所有者和資源出資者之間發生了讓渡,再次出讓屬於轉讓。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市場的公平。但是,現在各級政府把自己掌控的礦業權統統作為一級市場處置。
㈥ 礦業權交易中心買礦需要什麼流程
你好, 需要五證一照: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一、先到工商部門核名,二、到國土資源局辦開采證,三、到安全管理局進行審批。四、到環保局進行測評。五、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六、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一、辦事依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
二、適應范圍
本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企業
三、辦事應當具備的條件
《采礦許可證》、《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開采設計方案及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報告。
四、辦事所需要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文件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批准文件
五、收費依據及標准
工本費每證50元
六、辦事程序
受理——審查——報市安監局批復
七、辦理時限
15天
㈦ 2.礦業權市場
(1)新立礦業權大幅減少
全國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0年全國有效和新立勘查許可證,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礦許可證同比均有所減少。新立礦業權下降主要受近年來整裝勘查、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從2007年開始到2013年12月31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對鎢、銻、稀土等優勢礦產開采實行總量控制,並暫停受理其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等政策的影響。
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6年來首降,新立勘查許可證同比減少過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31676個,同比減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許可證2064個,同比減少54.8%。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由27447個增加到31676個,新立勘查許可證由8018個減少到2046個(圖23)。
圖 23 勘查許可證發放情況
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和新立采礦許可證同比減少。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95284個,同比減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個,同比減少20.1%。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由111350件減少到95284件,新立采礦許可證由15983件減少到6741件(圖24)。
圖 24 采礦許可證發放情況
專欄 10 加快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
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開始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隨著2002年以來礦業升溫、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全面推開,我國礦業權市場日趨活躍,礦業權交易宗數、交易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以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及日趨活躍的礦業權轉讓市場,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更充分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規范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為。中央領導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上多次提出,著力推進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中紀委反復強調,要加強土地和礦業權市場建設。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核心內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快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步伐。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託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
二是推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公開。有三種情況:第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操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組織實施招拍掛、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並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第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和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第三,礦業權轉讓的,一律進場鑒證,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三是強化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等。
根據《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於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從2011年4月起,礦業權轉讓項目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公開交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對於2011年3月底前的礦業權轉讓項目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目前天津、重慶已完成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四川、浙江、江蘇、廣西、湖北、寧夏和黑龍江等省(區)正在籌建。
(2)礦業權市場進一步完善
探礦權招拍掛出讓數佔全年探礦權出讓總數的四分之一強。全年探礦權出讓2064個,探礦權出讓價款17.91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563個,占總探礦權出讓數的27.3%;招拍掛出讓價款16.97億元,占總探礦權出讓價款的94.7%。
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數佔全年采礦權出讓總數八成以上。全年采礦權出讓6741個,采礦權出讓價款553.52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5501個,占總采礦權出讓數的81.6%;招拍掛出讓價款476.19億元,占總采礦權出讓價款的86.0%。
專欄 11 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及整治
近年來全國開展了兩輪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國辦發〔2006〕108號),對全國整合工作進行具體部署、規范,文件規定的整合范圍包括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15個重要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二是2009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國礦業結構調整和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準的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2011年起,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通過第一輪的礦產整合,2009年全國礦山數量比2006年減少近萬個,減少7.9%,2009年全國原礦產量增加10億噸,增長了17.2%,礦產資源開發集約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輪整合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集中組織開展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分兩批對469個重點礦區整合工作進行掛牌督辦,各地也採取經濟引導、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術推廣、典型總結、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加快推進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輪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進。截至2010年底,全國1528個礦區整合任務基本完成,減少礦權3885個。
為進一步整頓規范礦產開發秩序,2010年5月,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在全國26個省(區)開展了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目前,各省(區)採取「拉網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鎢、銻、錫、鉬、高鋁黏土、螢石等礦產探礦權890個,采礦權1527個。其中,稀土是重點整治對象,今年8月啟動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為整頓規范礦產開發秩序探索出一種新形式。在國土資源部的協調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區)十五市稀土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方案》,統一規劃稀土產業發展,扎實推進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監管區域聯動的模式。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開發監管機製得到進一步加強。與此同時,蒙魯川輕稀土勘查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啟動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㈧ 什麼是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市場是指因礦業權出讓、轉讓所產生和形成的一切經濟關系和行為總和,包括礦業權交易的客體、主體和礦業權交易的媒介。
按礦業權的取得方式可分為出讓市場和轉讓市場。
出讓市場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許可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礦業權申請人所產生和形成的一切經濟關系和行為的總和。出讓方式有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
轉讓市場是指礦業權人通過出售、作價投資、合作、重組改制等方式將礦業權轉讓給受讓人所產生和形成的一切經濟關系和行為的總和。
㈨ 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礦業權管理不斷規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國除香港、澳門、台灣外31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全部建成,省市兩級礦業權有形市場體系初步形成。礦業權網上出讓試點有序推開,礦業權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全面推行,礦業權市場網全面開通,初步達到了規范管理、維護權益、服務社會、接受監督的目的。
(1)新立礦業權數逐年下降
全國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新立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同比大幅下降。通過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部分優勢礦產開采總量控制、暫停受理新立煤礦探礦權和提高進入礦業門檻等政策,礦業權市場逐漸規范。
新立勘查許可證同比明顯減少。截至2011年底,全國勘查許可證總數3.58萬個,同比增長12.9%,其中,2011年新立勘查許可證1309個,同比減少36.6%。與2007年相比,全國勘查許可證總數增長了21.8%,新立勘查許可證減少了84.4%(圖17)。
圖19 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