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聯方交易是什麼意思
1. 先知道什麼叫"關聯方"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這一判斷標准給出了各方在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看,關聯方主要存在於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
2. 關聯方交易是什麼.他們之間的交易性質是什麼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徵,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於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產品生產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後直到2000年的7年裡,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產品銷售網路,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並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也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於我國股票市場中股權融資制度、融資機制、融資程序的錯位而導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的不徹底,是引發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② 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下屬企業是不是關聯方
不能算關聯方,行政管理與公司法意義上的關聯不是一回事。
③ 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的關聯方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專章作了規定:
1、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哪些?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包括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是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根據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這些重大事項都必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其他事項則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定義。企業國有資產法提出了「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概念。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這些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是由國務院的規定確定的。對於這些這些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在進行重大事項的決定時除了上述的規定還要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企業改制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改制包括:⑴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⑵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⑶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企業改制的決定權與上述的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的規定相同。
4、與關聯方的交易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對於這些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得無償向其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其進行交易。同時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關聯方投資。
5、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謂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不在規定的范圍內。
⑴ 國有資產轉讓的決定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決定權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手中。但是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⑵ 國有資產轉讓的方式。根據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的轉讓一般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當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同時國家也可以規定以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轉讓。
⑶ 關聯方的參加。根據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規定能夠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這些關聯方與其他參與者有平等的競爭權。相對的,這些關聯方不能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④ 關聯交易中什麼是關聯方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 由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10.1.3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⑤ 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系通常具有的特徵包括: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系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
⑥ 國有企業關聯交易如何監管,是否監管到位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
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⑦ 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7)國有資產關聯交易擴展閱讀: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使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影響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益。因此,全面規范關聯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為保障關聯交易公平與公正的關鍵。
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之具備相同於無關聯交易的公開與公平性質,確保關聯者沒有獲得在無關聯狀態下無法獲得的不當利益,以確保該項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時為投資者對該項交易行使表決權提供信息基礎,使投資者在了解關聯交易真實內容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增強對證券市場透明度的信心。
⑧ 國有公司領導家屬存在關聯交易涉嫌什麼罪名
我國刑法沒有直接規定不當關聯交易構成犯罪,如果出現國有企業領導通過關聯交易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可以按照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
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⑨ 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關聯方的范圍為什麼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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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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