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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交易職能

發布時間:2021-12-21 01:51:16

Ⅰ 國土部住建部關於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和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 90號文件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2015]90號2015-7-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央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土資源部 中央編辦關於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平穩推進,現就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充分認識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的重要意義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是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組織保障,是確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順利實施的前提。根據中央要求,房屋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將統一整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交易管理職責繼續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關聯性強,做好相關工作銜接,有利於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有利於穩定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利於方便群眾辦事,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房產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在工作中要加強配合,相互兼顧,統籌協調,按照方便群眾辦事、保障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的原則,確保房地產交易市場規范有序,不動產統一登記平穩推進,年底前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整合。
二、加強房屋交易管理與不動產統一登記
(一)加強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產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核心。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強化房屋轉讓、抵押、租賃、面積管理、房屋交易檔案、房屋中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存量房與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監督執行等交易監管具體工作,實現關聯業務有序銜接。
(二)加快不動產統一登記。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指導各地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將房屋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房屋登記職責統一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拆分房屋登記職責。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切實做好涉及房屋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工作。
三、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
各地在加強房屋交易管理、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中,既要梳理再造登記流程,保證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序推進,又要加強房屋交易管理,保證交易與登記安全便民。對於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的,要切實做好交易與登記有關工作銜接。(一)確保業務銜接順暢。房產管理部門要對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實時將依法辦理的房屋轉讓、抵押等相關交易信息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在完成房屋登記後,不動產登記機構也要實時將各類登記信息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有效防範一房多賣、已抵押房屋違規出售等行為的發生,確保交易安全。
(二)實現信息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與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對接,通過交換介面、數據抄送等形式,實現實時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確保相關業務辦理的連續、安全、便捷。現階段尚未建成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整理、入庫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
(三)做好資料移交與共用。不動產登記機構與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登記檔案和房屋交易檔案查詢互用制度,保證房屋登記和交易管理的正常運行。按照《物權法》、《條例》和《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屋登記簿等房屋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房產交易資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管理。
(四)加強服務窗口建設。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切實做好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窗口服務。房屋交易和登記業務辦理盡量在一個服務大廳,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實現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規范化服務。對於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服務大廳分設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可以互設服務窗口,受理相關業務。為方便群眾辦事,對於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眾重復提交。
各地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在執行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可向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7月10日

Ⅱ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住建局的職能職責有: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2、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4、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6、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10、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Ⅲ 我國的 住建部是做什麼的。

住建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如下: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10、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住建部交易職能擴展閱讀

住建部相關人員介紹

1、王蒙徽(住建部部長)

1960年1月生,江蘇鹽城人,1981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清華大學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學位,副教授。

2、宋寒松(住建部紀檢組組長)

1962年1月出生,河北保定人,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山大學中文系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

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廳副主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原反貪污賄賂總局四局局長。

Ⅳ 住建部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是為什麼

網簽、電子合同在房地產領域的應用,並非這段時間被迫的創造發明,這段時間的情況只是房租交易合同電子化的加速器。而因為這段時間相關部門的大力推動,各行業合同電子化必將更快進入人們的視野,並發現其中傳統合同無可比擬的優勢。

2018年12月26日,國務院同意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實現房屋網簽備案全覆蓋,統一房屋網簽備案數據標准。

2020年1月26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向會員單位並全行業發出倡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暫時停止售樓處銷售活動,待這段時間過後再行恢復。

2020年2月6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發布《關於促進市場活躍安全 開通房地產項目線上售樓平台的建議》,建議開通商品房線上售樓平台,運用互聯網線上工具為購房人提供必要的置業服務。

今天,住建部直接點明推進「互聯網+網簽」,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實現房屋網簽備案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內容提要

一、全面採集樓盤信息

(一)建立健全樓盤數據

(二)優化流程精簡材料:能夠獲取電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紙質要件。

(三)統一數據標准規范

(四)動態更新樓盤表信息

二、提供自動核驗服務

(五)自動核驗交易主體:逐步實現當事人僅憑身份證件即可完成交易主體核驗。

(六)自動核驗房源信息

三、優化網簽備案服務

(七)推進「互聯網+網簽」:積極推行「互聯網大廳」模式,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加快移動服務端建設,實現房屋網簽備案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

(八)延伸埠就近辦理

(九)實現網簽即時備案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

四、提高數據使用效能

(十一)強化信息對接共享

(十二)拓寬數據應用范圍

五、推進全國一張網建設

(十三)落實城市主體責任

(十四)構建房屋管理平台

(十五)強化信息安全防護

(十六)加快市縣系統聯網

Ⅳ 國家住建部工作職責

國家住建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住房保障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Ⅵ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推進房地產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務效能,向各類房地產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化、標准化、便捷化的服務,營造穩定、透明、安全、可預期的良好市場環境,為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提供支撐,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採集樓盤信息
(一)建立健全樓盤數據。樓盤表是房屋信息基礎資料庫,是實施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開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礎。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覆蓋所轄行政區域的各類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樓盤表。
(二)優化流程精簡材料。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房屋面積管理工作,落實房屋面積測量規范標准要求,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捷、高效的預(實)測繪成果審核服務。建立樓盤表所需材料,能夠通過部門間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能夠獲取電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紙質要件。
(三)統一數據標准規范。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准要求建立樓盤表。樓盤表具體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編碼、建築面積、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質、房屋所有權人、交易狀況等房屋基礎數據。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應當包含建立樓盤表必需的數據指標。
(四)動態更新樓盤表信息。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現售備案、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交易資金監管、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房屋徵收等業務產生的,或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交易狀況和權利狀況相關信息,應當及時載入樓盤表,實現樓盤表信息動態更新。
二、提供自動核驗服務
(五)自動核驗交易主體。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與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法院等部門和單位相關信息系統聯網,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動核驗交易主體的身份、婚姻狀況、稅收、社會保障、市場主體登記、不動產登記、失信被執行人等信息,逐步實現當事人僅憑身份證件即可完成交易主體核驗。
(六)自動核驗房源信息。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比對樓盤表實現房源信息真實性核驗。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實現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自動核驗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權利負擔的情形。
三、優化網簽備案服務
(七)推進「互聯網+網簽」。積極推行「互聯網大廳」模式,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加快移動服務端建設,實現房屋網簽備案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優化窗口服務,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繳稅和登記集中辦理、一次辦結服務。
(八)延伸埠就近辦理。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屋網簽備案埠延伸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金融機構,方便房屋交易主體就近辦理、當場辦結。新建商品房買賣,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時辦理網簽備案;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買賣,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時辦理網簽備案;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的,可由金融機構為當事人辦理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網簽備案。
(九)實現網簽即時備案。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統一標準的房屋網簽備案流程和辦事指南。當事人僅需錄入交易合同必填欄位,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即可自動比對核驗樓盤表信息及交易主體資格,自動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即時備案,當事人完成簽約後,通過相關技術手段實現即時備案,生成備案編碼,在樓盤表中自動更新房屋交易狀況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當事人申請變更、注銷網簽備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在變更、注銷網簽備案前,不得重復辦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於有關工程建設,納入監管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在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後立即劃轉,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數據使用效能
(十一)強化信息對接共享。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職能過程中,能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數據,不再要求當事人重復提交。加快將房屋交易網簽備案信息與國家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對接,及時交換數據信息,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十二)拓寬數據應用范圍。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送房屋網簽備案數據,方便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自然資源、公安、民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統計、法院等部門和單位及相關公共服務部門利用,為當事人辦理稅務、貸款、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市場主體登記、強制執行等業務和公共服務提供便利,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五、推進全國一張網建設
(十三)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各地應當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建立以房屋網簽備案數據為基礎的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為房地產市場調控提供數據支撐和決策依據,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按照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規范要求,統一流程開展房屋網簽備案工作,及時獲取和上傳交易數據,實現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網簽備案全覆蓋。提高房屋網簽備案數據質量,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價格監測,確保數據真實准確。
(十四)構建房屋管理平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以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為基礎,整合資質許可、房屋面積管理、房屋預售、交易資金監管、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房屋徵收、信用管理等系統,加快建設具有自動核驗、便捷查詢、統計監測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礎平台。按照統一的數據創建、採集、檢查、存儲和傳輸標准,實時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強化信息安全防護。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網路安全意識,嚴格執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和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制度,嚴格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防護,把數據安全納入房屋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使用的全周期,在業務辦理、數據維護和數據共享等關鍵環節嚴把安全關。
(十六)加快市縣系統聯網。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本級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向所轄區縣擴展,全面覆蓋所轄行政區域,按要求接入全國房地產市場監測系統。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落實監督指導責任,指導所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網簽備案系統建設。推進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全國聯網,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全國房地產市場資料庫。
附件: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規范
1樓盤表業務
1.1定義
樓盤表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基於房產測繪成果建立,記載各類房屋基礎信息和應用信息的資料庫,是實施房屋網簽備案業務操作、開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礎,在不同業務應用場景中可表現為表格、數據集等形式。
1.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1.3樓盤表內容
1.3.1物理狀況信息。包括丘數據、項目基本信息、幢數據、房屋基本單元、房屋編碼、房屋坐落、建築面積、建成年份、建築結構、戶型結構、房屋朝向、房屋樓層等。
1.3.2權利狀況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利人、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編號等土地權利狀況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性質、房屋用途等房屋權利狀況信息。
1.3.3交易狀況信息。
(1)房屋買賣信息。包括買賣當事人、成交價格、成交時間、付款類型等。
(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當事人、評估價格、貸款金額、貸款方式等。
(3)房屋租賃信息。包括租賃當事人、租賃價格、租賃套間、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賃期限等。
(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
1.3.4其他應記載的信息。包括物業管理、交易資金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房屋徵收等。
1.4新建商品房樓盤表
1.4.1提交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1.4.2提交時間。完成房屋預(實)測繪後。
1.4.3提交材料。
(1)房產測繪成果報告;
(2)建築物符合規劃許可、竣工驗收(實測繪)相關材料。
1.4.4建立樓盤表。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各類市場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包括房產測繪成果適用性、界址點准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等內容,並採集規劃許可、土地審批、建設審批、測繪成果及相關電子圖表信息,建立房屋樓盤表。
1.5存量房樓盤表
存量房未建立樓盤表的,可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採集房產測繪成果,獲得房屋物理狀況、權利狀況、交易狀況等信息,補建樓盤表並逐步完善。
1.6圖示
樓盤表業務流程圖(見圖1)。
2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2.1定義
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是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網簽備案系統,在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進行備案的事項,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環節。
2.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等相關規定。
2.3要求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及時、准確、全覆蓋的要求,加強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管理,全面實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網簽備案制度。
2.4辦理主體
2.4.1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
2.4.2存量房網簽備案,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
2.4.3存量房網簽備案,通過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的,由雙方當事人辦理。
2.4.4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宜由金融機構辦理。
2.5辦理方式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向經網簽備案系統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金融機構等提供網簽備案埠,方便當事人就近辦理、當場辦結。
2.5.1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宜在銷售現場登錄網簽備案系統辦理網簽備案。
2.5.2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存量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宜在經營場所登錄網簽備案系統現場辦理網簽備案。
2.5.3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雙方當事人可通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軟體(APP)登錄網簽備案系統,也可通過房地產交易中心等政務服務大廳窗口辦理網簽備案。
2.5.4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宜在金融機構現場登錄網簽備案系統辦理網簽備案。
2.6購房核驗
2.6.1核驗方式。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核驗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體和房源信息自動核驗。
2.6.2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提交買受人身份證明。
(2)存量房網簽備案,提交買賣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通過信息共享未獲得房屋產權信息的,還需提交房屋權屬證書。
2.6.3辦理時限。
即時自動核驗。
2.6.4交易主體核驗。
2.6.4.1核驗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
(1)是否屬於失信被執行人;
(2)是否屬於限制購買房屋的保障對象;
(3)是否屬於實施限購城市(縣)的限購對象;
(4)是否屬於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境外機構或個人;
(5)其他依法依規限制購買情形。
2.6.4.2核驗出售人是否具備售房資格。
(1)出售人是否屬於房屋所有權人;
(2)出售人是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6.5房源信息核驗。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
(2)是否屬於按政策限制轉讓的房屋;
(3)是否滿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條件;
(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5)其他依法依規限制轉讓情形。
2.7辦理流程
2.7.1錄入合同。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自動導入買賣雙方當事人及房屋信息,當事人在線填寫成交價格、付款方式、資金監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動生成網簽合同文本。
2.7.2簽章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列印出的網簽合同上簽章確認並將合同簽章頁上傳至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採用電子簽名(簽章)技術,在網簽備案系統中予以確認。
2.7.3備案賦碼。核驗通過的,完成網上簽約即時備案,賦予合同備案編碼。
2.7.4網簽備案信息載入樓盤表。網簽備案後,將合同備案編碼、購房人基本信息、成交價格、付款方式、資金監管等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信息載入樓盤表。
2.7.5將樓盤表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
2.8房屋買賣中抵押合同網簽備案
房屋買賣需要抵押貸款的,抵押合同網簽備案參照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流程辦理。
2.9圖示
2.9.1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圖(見圖2)。
2.9.2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圖(見圖3)。
3信息利用
3.1要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城市政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共享樓盤表、網簽備案等相關數據,加強部門間數據交換和使用管理,落實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務水平。
3.2信息服務領域
3.2.1政務服務。與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自然資源、公安、民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統計、法院等部門共享數據,為當事人辦理稅務、貸款、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市場主體登記、強制執行等業務和公共服務提供便捷服務。
3.2.2房屋交易服務。通過開放網簽備案系統,為房屋買賣當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體、房源信息自動核驗服務。
3.2.3金融服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機構等部門開放數據,為當事人辦理購房貸款等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3.2.4公用事業服務。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開放數據,為當事人辦理水電氣熱等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3.2.5企業服務。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等開放數據,提升企業辦事效率。
4交易資金監管
4.1定義
交易資金監管是房屋交易網簽備案過程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政府授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等實施監管,是確保房屋交易資金安全的重要環節。
4.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相關規定。
4.3要求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在房屋完成轉移登記後劃轉,保證交易安全,實現符合條件應即時撥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4.4監管范圍
4.4.1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
4.4.2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買賣傭金,應當納入交易資金監管。除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資金也應納入資金監管。
4.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當事人選擇是否進行交易資金監管。
5附則
5.1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備案流程另行制定。
5.2各地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及時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統一流程開展房屋網簽備案工作。

Ⅶ 住建部何時能夠出台《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經在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需要住建部再出台《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Ⅷ 住建部為什麼要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正是這次修正使得房屋交易使用電子合同有了法律基礎。


住建部於最近發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指明全面採集樓盤信息,實現網簽及時備案,構建房屋管理平台,推進全國一張網建設。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房屋交易電子化本就是一步步推進的:

2018年12月26日,國務院同意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實現房屋網簽備案全覆蓋,統一房屋網簽備案數據標准。

2020年1月26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向會員單位並全行業發出倡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暫時停止售樓處銷售活動,待疫情過後再行恢復。

2020年2月6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發布《關於促進市場活躍安全 開通房地產項目線上售樓平台的建議》,建議開通商品房線上售樓平台,運用互聯網線上工具為購房人提供必要的置業服務。

如今,住建部直接點明推進「互聯網+網簽」,鼓勵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實現房屋網簽備案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

可見,網簽、電子合同在房地產領域的應用,並非是這段時間催生出來的創造發明,這是個必然的趨勢,因其方便、快捷、高效等優點得到政策、市場等因素的加持和驗證。

Ⅸ 住建部、建設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職能是什麼

  1. 關系:
    這三個詞具有相同意義。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即目前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當時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 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歷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3.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4.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 成立:

    (1) 建設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6. 職能

  7. (1)建設部: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建設部。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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