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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取款

發布時間:2021-07-14 04:42:18

1. 外幣現鈔管理有哪些規定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在年度總額內的,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已超年度總額的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攜鈔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憑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在銀行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如從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本或公證書);攜帶總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在外匯管理部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2. 個人從中國銀行往國外匯現鈔外幣,每天有額度嗎一次性可以匯5萬美金嗎

境內個人匯出境外匯款: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3. 取美元現鈔一次可 取多少

每日累計不能超過1萬美元,超過1萬美元需要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居民一年換外匯不能超過5萬美金。

關於個人外匯管理,目前執行的是《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3)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取款擴展閱讀

攜帶外匯出境:境內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報;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需要向銀行申領外匯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查驗放行。

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

4. 個人外匯賬戶

一、開立個人外匯賬戶過程:
1、投資者與投資公司簽訂開戶協議回;
2、投資者獲答得合同看完無誤,可把合同填寫樣本填寫,填寫完了發給工作人員即可;
3、當開戶資料移交到總部以後,公司會把正式交易帳號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到客戶郵箱或者電知通知。
4、客戶接到正式帳戶修改原始交易密碼;
5、投資者通過銀行劃轉將開戶資金匯入公司金融平台指定帳戶;
6、帳戶資金到帳後即可操作。
開戶所需證件:
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中國境內個人銀行卡一張(或存摺)。
二、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三、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

5. 港澳台個人跨境人民幣匯入匯款的規定有哪些

超過5萬美元要報備。

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境外的投資,股票證券類賬戶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外匯是無法入賬的,原因是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向境外投資有限制不得投資於房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類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一類型的公司賬戶匯入的錢是無法入賬的。另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入金額大於等額3000美金的也要先辦理申報並有銀行審批後才可入賬。



(5)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取款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6.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7. 個人外幣存款有哪些規定

個人外幣存款,有以下五種規定:

一、存款對象

1、乙種存款對象:是居住在海外或港澳台,或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短期來華旅遊者;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駐華領事館外籍人員,駐華代表機構外籍人員,外籍科技人員,記者學者,專家,海歸,留學生,實習生等。

我國派往海外或港澳地區從事學習,工作,進修,科研,講學等人員,以及按規定允許留存外匯的個人。

2、 丙種存款對象:凡持有外匯,外鈔的國內居民,以及收到海外,港澳地區匯入外幣的個人。

二、存款貨幣種類

根據目前的規定,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日元,港幣,法國法郎等六種外幣,可以直接辦理存款;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由存款人自由選擇上述六種貨幣之一種,按存款日的外匯牌價折算入賬。

三、存款檔次及起存金額。

1、活期存款:起存金額為不低於多少人民幣的等值外匯(以銀行實際最低起存多少為准);

2、定期存款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等,起存金額不低於多少人民幣的等值外幣。


四、存款支取

1、本息均可支取外幣,也可以支取人民幣,享受僑匯優待(乙種存款可兌換外匯兌換券);

2、外匯戶本息可以匯往境外,銀行視庫存情況允許支取外鈔;外鈔戶本息可以支取外鈔。

丙種外鈔戶存款匯出境外金額較大時,須經過外匯管理局批准;

存款人或其直系親屬攜帶支取的外幣出境,可憑出境證,由存款銀行開給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

存款支取的貨幣應與原存款的貨幣相同,如兌換其他貨幣,按支取外匯牌價折算;

定期存款如需提前支取,存款人應向銀行提供本人證件並簽章,經銀行同意辦理。

五、計息規定

存款按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個人外匯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活期外幣存款每年12月20日計息一次,如清戶,一次支付本息;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調整,仍按原利率計息。

(7)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取款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存款賬戶開立和支取的規定

個人外匯存款的申請人開立定期或活期外幣儲蓄存款賬戶時。應填寫存款憑條。提供身份證明。並應書面約定存取方式。如書面約定憑印鑒支取。須預留印鑒。由境外直接匯款轉存時。應附開戶內容。約定存單或存摺的處理辦法和取款手續。商業銀行按約定要求辦理。

個人外匯存款的存款人支取外幣儲蓄存款。須憑存摺.存單.預留印鑒或書面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支取。支取時。須填寫取款憑條。外幣定期儲蓄存款為記名式存單。到期支取;如提前支取。須憑存款人身份證或有關單位的證明辦理。外幣儲蓄存款可約定自動轉存。

8. 個人接收外匯匯款限額是多少

你好。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9. 去中國銀行取出外匯需要本人嗎

境內個人提取外幣現鈔:
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可以在中行直接辦理。
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中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中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請注意匯轉鈔的價差。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致電中國銀行客服熱線95566查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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