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資黃金外匯找人代操盤簽的保本保息協議法律承認嗎
首先要區分是國外平台還是國內平台:
如果是國外平台,協議是無效的,因為在中國還沒有開放國外平台,因此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是國內平台,如銀行的黃金外匯盤,保本保息協議是有效的。
⑵ 買外匯只在手機上簽合同,沒有書面合同合法嗎
在我國外匯買賣是國家控制,只有在批準的金融機構里能購匯,而且金額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在手機上簽合同買外匯不靠譜,不合法。
⑶ 合同保底條款如何認定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於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總體上傾向於認定其無效,具體由以下幾種做法: 對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因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無效,因此只要確實合同屬於聯營合同,法院則判決其無效,即使該司法解釋是1990年的,也許不合時宜,但是法院只管適用。 對於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會依據證券法的規定,認定證券公司與客戶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對於非證券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一般也認定為無效。 對於建築工程參建聯建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將參建聯建合同認定為聯營合同,從而認定其無效。 但是,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認定為有效。
⑷ 與人簽訂個人協議保本保息代操盤黃金外匯 協議合法嗎 拿到法院生效嗎
找個專業律師問問,協議應該是有效的,最好是有個公證人
⑸ 保底條款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規定,對於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2)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⑹ 各類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的。
這不是保底條款,這就是一個約定,這個約定如果不違法,就應該是有效的
⑺ 對於中國外匯保證金合法性的問題 如何確保資金安全 有合同嗎
外匯保證金在中國並無合法不合法的說法,因為國家條例沒明確說明;那也就代表這一種默認的態度,畢竟外保證金是全球市場,地球人都在炒,呵呵!
至於在中國大陸做外匯保證金為什麼會產生資金安全問題,那就是因為中國大陸黑平台實在是太多了,很多投資者不會分辨真假平台,所以往往被騙,因此許多朋友想投資外匯,但又怕被騙個血本無歸。。。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也使得外匯在中國發展進度比較緩慢;其實分辨真假黑平台很簡單,直接去相應官網查便可;但官網又全是英文很多看不懂不會查,就需要專業人士了;(題外話)要是以後有想做外匯投資的朋友而又不會查監管怕被騙的朋友,都可以找本人,因為對我來說揭穿騙子最有意思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