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監管機構的適當性監管職責包含哪些
《職責規定》共7章、51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② 有關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大綱
參考答案 牧童遙指三里屯
③ 近年來,我國發展資本市場有哪些重要舉措
最大的決定就是國務院通過了《國九條》,這是實施任何決定的基石,在此基礎上,去年開始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並相繼實施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決定,進行了新公司法及證券法的修訂,兩交易所完善新上市規則及新交易規則,實行了新的發行制度
④ 高分求: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
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
中國股市從10年前的100點起步,到2000年7月19日,實現了2000年2000點的歷史性跨越,股市價格的漲幅名列全球之首。2000年上半年,我國GDP增長8 2%,再次名列世界經濟增長前列。全國稅收收入累計完成5972 5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0%,增收997 18億元,是1993年稅制改革以來增收最多、增幅最大、進度最快的一年。其中海關代征進口稅收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增長突出,增收額320億元,約占總增收額的32.1%。而證券交易印花稅完成267.73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47 7%,增收159 65億元。這足以說明我國經濟強勁的增長勢頭促進了股市的繁榮。而證券市場的繁榮對中國經濟的發展也凸現出其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1 從「老八股」的成長看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國證券市場在上海悄然萌芽。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開始交易,12月29日並正式開業,掛牌交易的僅有8支股票,人稱「老八股」,而深市只有6家上市公司掛牌。滬市8家公司的股本規模小得可憐,也不具有行業和產業的代表性,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關聯度十分微弱,有的乾脆就是「街道企業」,或是名不見經傳的「試點」公司。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我國證券市場是在一片「姓資姓社」的爭論中磕磕碰碰地成長的。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解除了人們的思想束縛,我國證券市場才進入了加快發展的初創階段。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股價波動限制的取消,是這個階段開始的標志。如果說1992年5月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屬於試驗階段的「小打小鬧」的話,那麼其後的飛速發展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引起國人的重視。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股市的健康發展不僅對國有企業籌資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優化資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促進了產業結構的提升。
截止到1999年底,當年滬市的8家公司總股本已達592950 16萬股,是上市之初的16 69倍。在規模擴張的同時,8家公司藉助證券市場的籌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實現了產業的升級,獲得了持續發展能力。中國證券市場10年的發展變化,在「老八股」成長變化上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2 從上市公司規范發展的歷程看1992年以前,以試點方式運作的中國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運作要求也只能是一種試點探索。雖然有從境外成熟市場引進吸收的一部分規范制度,但滬深兩市14家大部分是由集體、聯營、行政性企業改制過來的上市公司,其行為規范很大程度上仍依賴於自身的認知和自律。
1992年起,隨著上市公司的批量上市,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間的紐帶關系趨向緊密,加之運作要求更高的B股公司的誕生,上市公司已初步意識到「股東老闆」的權益所在。5月間,《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頒布,為招股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運作作了較詳細的規定。1993年5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出台;6月,第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則」發布。
與此相應,以各地「證管辦」建立為標志的監管體系初具雛形。從1996年開始,我國上市公司的規范化建設邁進了一個新的時期。期間,在「法制、監管、自律、規范」八字方針的指引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制度、股東大會制度、公司檢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改制輔導制度、市場禁入制度及中介組織行為規范等相繼建成並得到完備。證券交易所初步完善了對上市公司的一線監管體系,管理層同時也加大了對公司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規范年」和「風險防範年」的教育,推崇基本面業績成為市場投資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長達6年的不斷修訂,1999年7月,《證券法》終於正式頒布實施,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邁上新台階的標志,是證券市場10年發展的里程碑。我國股市由此進入了有法可依的良性發展軌道。2000年7月,中國證監會出台了旨在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行為,支持其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的新政策,使重大資產重組有章可循;8月,又發布《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給法人配售新股定規立矩。我國的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規范化的道路上謀求更大的發展與創新。
3 從證券市場及上市公司的內部機制變化上看中國的上市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自身規范發展道路上執著地向前走。2000年7月6日,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數已經超越千家。我國證券市場站在了新的高度,具備了向更遠目標邁進的基礎。這是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它將載入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冊。從1990年滬深交易所成立時的14家,發展到今天的1000多家,躍居世界前十名,上市股票1086支,開戶投資者超過5000萬戶。網上交易量已佔交易總量的1%。目前,在全國84家證券公司中,已有10家證券公司的資金超過15億元。滬深股票市值增加為4萬多億元,日成交量最高達900多億元。2000年上半年,滬深兩市A股成交總金額就突破了34700億元,這比1999年全年的成交額還多一成。除台灣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區都能見到挺進滬深的上市公司的身影。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幾乎遍布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
自1993年以來,我國先後4次下達發行額度,1993年50億元,1995年55億元,1996年150億元,1997年300億元。直到2000年取消額度限制,僅上半年就發行新股66隻,籌資823億元。10年間,千家上市公司累計籌資近4000億元,極大緩解了企業資本金不足的矛盾,優化了資產負債結構,開發了新的產品,增強了發展後勁,提升了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新舊體制交匯碰撞,傳統國企「鳳凰涅�」。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股份公司的這種管理架構很好地解決了過去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的弊病。上市公司責權明晰,管理科學;來自廣大投資者、各類中介機構、社會輿論、交易所和證監會等層面組成的監督機制,也促使上市公司信息透明,運作規范,決策風險降低。尤其是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連續3年達到10%(現改為年均6%)以上,才可獲准配股籌資的激勵機制,促使上市公司奮力向前,投資者擇良木而棲,社會資本源源不斷地向優勢企業和朝陽產業集中,催生了一批行業巨人。社會資源優化配置,資產重組大戲連台。上市公司挾機制、資金之優勢,采起資產剝離、資產置換、收購兼並、資本運營等新形式,充分發揮了資本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功能。追逐高科技股,已成為一種新的投資理念。總之,我國證券市場用10年時間走過了發達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發展歷程。
總的看,我國證券業呈現出的是一種健康、良性的發展趨勢。
4 從證券市場對經濟的影響力來看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正進入一個全面的轉型期,證券市場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已呈現出越來越大的趨勢。特別是1999年以來,管理層出台了一系列有利於機構投資者發展、改革新股發行制度的舉措,更使市場呈現出了新面貌。首先,股市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出現重要轉折。
從整個經濟運行看,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科技創新、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等都需要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證券市場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承擔著如此重大的任務。我國證券市場正展現一個全新的發展圖景。從具體指標上看,國民經濟證券化率從1993年的10 2%上升到目前的51%,國內市場總市值相當於GDP一半左右。隨著股市規模的擴大,股市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還在不斷上升。其次,證券市場主體正發生質的變化。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允許保險資金、「三類企業」入市等政策的推動下,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多。1997年末,兩地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僅占開戶總數的0 3%,到2000年上半年,這一比例已提高到4 5%。同時,上市公司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上市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在政府大力鼓勵企業從事高科技的背景下,大量的上市公司涉足高科技產業,有些甚至完全改變主營業務。
第三,以市場化、國際化、規范化為基礎的政策創新全面展開。更為重要的是,在證券市場發生一系列積極變化的情況下,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出現重要轉變。以新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上新的主導力量。在它們的帶動下,投資者從純粹的投機轉為以成長性為核心的中長期投資,這一轉變為推進市場化進程創造了有利條件;專業的市場研究,使得證券投資專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面對加入WTO的壓力,國內投資者開始轉變思路,從局部到放眼全局,研究新對策。
這些變化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全面轉型期已經到來。在這個轉型期內,在政策態度上表現為堅決支持股市發展;在管理思路上,將更多依靠市場管理市場;在發展環境上,表現為堅持發展不斷開放;在投資者結構上,表現為機構投資者比例越來越大,從而為證券市場的發展培育了一個良好的投資群體;在證券市場的地位上,表現為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各項指標全面提升,並成為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我國股票市場尚未成熟,還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第一,股票市場處於一種被分割的狀態。目前我國上市的股份按投資主體的不同分為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外資股(B股)等五種股權,只有占總股本30%左右的社會公眾股和B股可以上市流通,70%左右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沒有上市交易,股市變成了單純籌資的工具;我國的股票又分為A股、B股以及在海外發行上市的H股、N股等,不同類型的股票在不同的、互相封閉的市場上流通。一個公司可以同時有A股、B股或H股,但一個公司不能同時將全部募集股份在一個市場上上市。
另外,一個公司不能同時在滬深兩個交易所上市,造成市場之間具有有很強的排斥性。
第二,上市公司質量不高,規模不大。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是當前我國股市很大的不穩定因素,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差,虧損家數不斷增多,凈資產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每股收益不斷降低,審計報告中出具保留意見的公司也不斷增多。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並非由發行股票和上市本身造成,其根本原因在於現行的股份制改造沒有真正從產權關系、責權利制度等根本性問題上進行改造,這跟上市公司基本上沿襲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有關。
第三,中國證券市場非理性,不成熟,投機氣氛濃。股票ST、PT等本來是警告信號,然而這些股票價格卻節節攀升,這說明市場懲罰在當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上作用不是很大。股市過度投機的原因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比例仍然很小、發行機制不合理、股息紅利不按規矩分配等助長股市的投機行為。
第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難如人意。如遲來的公告,含糊其辭的內容,自相矛盾的事情接二連三,甚至把內容大相徑庭的草稿當成定期報告正文發了出來。規定「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的多個「至少」是上市公司應該披露的底線,但仍有一些公司遠離這個最低要求。
第五,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尚不健全。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的交響樂章中,人們也不時聽到一些極不和諧的音符,面對一些「摻水產品」,中小投資者投資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政府行為與市場相對立。在對違法違規券商及上市公司的處理過程中,各種政府行為層出不窮,地方保護主義和利益集團保護主義盛行。政府的尷尬在於:一方面政府既是市場的監管者,又是市場的經營者。我國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政府控制董事會,干涉公司經營、給予差別性的補貼和優惠政策等,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市場規則,但同時政府又必須保障市場規則的實行。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對其法人代理的有效監控機制,當代理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代理人往往傾向自身,損害政府及其他投東的利益,而且可以長期不露,直至無法收拾。
第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害。維護投資者權益離不開管理層的大力監管,離不開公司的自律,也離不開投資者股東意識的自覺提高。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雖然大大減少,但透支買賣,挪用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股票違規行為並沒有完全消除。大股東把上市公司當成「提款機」把上市公司「掏空」;這種狀況持續下其後果不堪設想。受害最深的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就是廣大中小股東。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推動經濟發展的對策據英國《經濟學家》刊載,截至2000年底,主要新興市場的上市公司總數已由1990年的8920家上升為26314家,市價總值達3 07萬億美元,約佔全球股市的8 5%。中國內地市場的上市公司數在印度和埃及之後,名列第三,其股價指數上漲了近50%。但是,要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大好形勢得到持續發展,還必須制定相應對策,使證券市場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第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行業職業道德教育,加快培養我國高級證券從業人才。有關各方應始終把握住發展這一主題,有關舉措都要有利於發展,一定要避免和防止出現因追求短期行為或局部利益而導致證券市場發展方向受到歪曲。應堅決取消「特殊待遇」,為各種所有制企業提供平等的融資環境,最大限度地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
同時,應在證券行業開展以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教育。通過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提高監管隊伍素質,推動證券市場改革創新和規范發展。培養和造就「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證券監管隊伍,充分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高度重視人才的選拔、引進和培養,根據「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適當的待遇留人」的工作原則,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證券監管幹部隊伍。
據統計,目前,我國證券從業人員超過10萬人,約有70%從事承銷、經紀、自營和研究開發業務,35%左右分布在上海、北京、廣州和深圳四個地區。我國證券從業人員總體特點是從業人員年輕,學歷整齊,但碩士以上的高學歷人員數量較少,從業時間短,人才結構有待調整。在從業人員中,大專以上學歷的佔75%,其中8 5%具有碩士以上學位。高學歷人員大多集中在1000人以上的大公司中,主要從事投資銀行、經紀、自營和研究開發等業務;而在500人以下的中小公司中,具有碩士學位的人數較少,有的公司甚至沒有。業務人員中40歲以上的佔7%左右,30~40之間的佔35%,30歲以下的從業人員佔58%左右。在從業人員的結構方面,經紀業務人員佔60%,從事承銷、自營、研究開發的人員分別占總人數的5%、2%、5%,從事國際業務的人數更少,不到1%。管理人員占總人數的11%左右,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佔1 13%,中層管理人員佔11 6%,營業部經理佔5 9%。管理人員中70%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6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佔71%,從業5年以上的佔63%。因此,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應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設立證券從業人員培訓中心和培訓基地,培訓證券高中級管理幹部及高中級專業人員。
第二,強化和完善證券監管機制。一是要樹立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對證券監管的惟一性,改革證券監管機關的工作方法,提高證券監管效率;二是規范各級政府行為,政府應與證券市場保持一定的距離,因為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市場,有其運作的基本規律,它不會認同反規律的政府行為;三是嚴格執行《證券法》中規定的各類券商成立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逐步建立起國際通行的動態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因為沒有充足的資本,券商是不畏懼市場懲罰的;四是應對現有券商進行股份制改造,並在條件成熟時上市,使其接受資本市場的約束與監督,以利於市場懲罰機制的形成和發揮作用;五是完善政府法人代理機制。
一方面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權利制衡;另一方面建立代理人選擇、行為管理、考評等一系列制度;六是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中介機構監督程度取決於行為的規范性和市場規范性;七是增加機構投資者的數量。機構投資者具有監督公司的人才和實力,但當其數量很少時,由於其具有較散戶更強的資金和信息優勢,因此相互之間競爭少,聯合對抗散戶多。只有當市場投資主體以機構投資者為主並開展有序競爭時,對上市公司監督作用才能更好發揮。八是要建立健全證券公司內控機制,防範金融風險。要理順證券公司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作關系,既要開辟證券公司正常的融資渠道,又要加強對證券公司融入資金作用的管理;九是逐步消除證券業的過度競爭問題,調整證券公司設置的地方性色彩,培育和支持全國性的證券公司,以適應中國加入WTO的國際競爭要求。
此外,對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應制定具有國外投資銀行專業水準的業務操作程序與工作規范要求。加強對證券公司違規性風險的管理,包括對利用內幕消息進行股票自營活動的監管、對挪用客戶保證金進行透支活動的監管、對證券公司以代客理財形式變相融資活動的監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虛假陳述、惡意進行題材配合炒作股票交易的監管等。只有對違規行為的嚴厲處罰,才能逐步消除各種違規性風險。
第三,採取有力措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要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就必須實施「公開、公開、再公開」,最大限度地杜絕「黑箱操作」。對某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把投票的具體情況和每位委員的意見發表出來,讓投資人對即將發行上市的公司有一個比較真實和全面的了解。證券業界需要的是證券分析師,可我國的證券分析師總讓人想起股評人士。在這方面可大膽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企業業績評估體系,用動態市盈率衡量。建立上市公司和行業風險指數,按期公布。這一體系可向投資人揭示風險,考察各咨詢機構的研究實力。應擴編咨詢人員隊伍,將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與社會上的注冊會計師、律師資格甚至是高教自考並軌,去掉一切不必要的條條框框。增加咨詢人員隊伍的新鮮血液,凈化咨詢隊伍,形成競爭,使證券咨詢人員努力工作,把有價值的研究成果貢獻給投資人。要嚴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對大股東的制衡機制。權力沒有了制衡,就肯定會產生腐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行為」也存在這個問題。要想保護中小投資人利益,就必須建立大股東制衡機制。現今有些上市公司的高層,仍然只是大股東掌權,而大多數持股人卻無緣過問公司的管理。如果對公司管理層進行一下改造,讓一些普通投資者———「小股民」———進入管理層,上市公司恐怕會凈化許多。可建立和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引進來自西方成熟市場的正式名詞———「獨立董事」。何謂獨立董事?國際上普遍的觀點是:獨立董事必須與執行董事、管理層以及任職公司都沒有任何業務或其它重要的關系;與執行董事不同,獨立董事不受制於公司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非但如此,他還可以監督公司管理層,從而制約控股股東在董事會內「獨斷專行」,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對公司和普通中小投資者不利的行為。
據說,目前各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29%,而在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其中獨立董事就達到9人,執行董事只有2人。目前支撐著中國證券市場的是幾千萬中小投資者。假如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屢屢受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護,假如這種狀況長期得不到改變,投資者就會失去投資信心和熱情。對中國證券市場而言,信心比資金更重要,有信心就有資金。投資者的信心是證券市場穩定的基本保證。只有能夠真正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市場,才能給投資者以安全感和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保障市場的持久健康發展。可以這么說,哪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得越好,它的市場效率就越高,市場發展也就越健康。
因此,除了繼續加強監管部門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外,應當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即投資者權益保障機構。它集中代表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在權益受損時能投訴有門,及時獲得法律援助,能夠對種種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督促、監督上市公司和券商切實履行勤勉義務和受託人誠信義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廣大中小投資者是市場的弱者,對他們的保護說到底是法律的保護。我國現行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和《民法通則》中的少數條款。而且,這些條款的規定不是過於原則,就是缺乏明確清晰的界定,可操作性不強,難以起到真正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向西方一些證券市場發展成熟的國家學習,他們不但有專門的《證券投資人保護法》,而且規定明確,易於操作。因此,我們在強調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時候,除了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的范圍內加大執法力度外,更應加強和完善與證券市場相關的立法。
第四,進一步提高市場規范化程度,積極推進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主要措施是,按市場化原則管理證券業,提高市場透明度。按照《證券法》要求,積極推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同時要加強證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制,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功能,繼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緊制定《證券法》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著手制定《基金法》、《期貨法》,建立比較完善的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加快證券發行、上市與交易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在股票發行方面,研究加強交易所一線審核責任,簡化上市程序和手續;在上市交易制度方面,研究增加交易時間的可行性,建立高效、公正、均衡的證券管理體制,提高監管效率。
應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決按市場經濟的原則管理市場,市場能夠決定的事就讓市場做出選擇;如果存在障礙,就應設法清除,積極培育市場,為市場功能的發揮創造條件。還應改革帶有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股票發行制度。發行核准制替代行政審批制,成立獨立決策的專家發行審核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已不再對發行數量、價格進行調控,行政干預讓位於市場選擇。還有,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擴大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相結合的適用范圍,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方式參與申購而不再享受單獨優惠,要用市場的手段來解決市場自身的問題。還應大力發展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以此拓展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引導理性投資,強化市場機制。要積極推出開放式基金,在基金設立、發行上要由審批制過渡到注冊制,保險機構、社保機構可參與發起設立基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與國外專業機構合作。同時,應建立二板市場,按國際慣例運作和管理,把它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在轉配股上市流通的問題上,一定要保證股市平穩、健康發展。還要完善證券市場結構,推進金融創新,形成我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逐步開放保值性產品市場,並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
通過引入外部競爭和參與國際競爭,促進國內證券業各類結構及市場組織的發展、壯大和規范化。鼓勵境外企業在國內市場上市,試行允許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國內市場上市,研究向合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有限度地開放國內股票市場。加強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建設,切實防範技術風險,保障系統安全,提高系統效率。簡言之,要加快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加大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監管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力度,加速培育機構投資者,盡快實現我國證券業制度環境與國際市場接軌;加快金融品種創新,盡快推出指數期貨與期權等金融新品種,為我國券商提供更廣闊的市場空間、更多的交易品種與避險工具;嘗試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培育我國自己的金融界「巨無霸」,允許券商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一部分有實力的券商走出國門,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經受鍛煉,壯大自己。
⑤ 中國證監會都管些什麼
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⑥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⑦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txt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一章)
第一章 證券市場概述
本章共有三節,分別是證券與證券市場、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的地位與功能。
第一節從有價證券的基本概念開始,闡述了有價證券的7種分類及各自的概念。有價證券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公司證券、金融證券、政府證券和國際證券;按適銷性不同,可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按上市與否,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按收益是否固定,可分為固定收入證券和變動收入證券;按發行地域或國家不同,可分為國內證券和國際證券;按發行方式不同,可分為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按性質不同,可分為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有價證券具有產權性、期限性、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特徵。證券市場是有價證券發行和買賣的市場,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和借貸市場相比較有其自身的明顯特徵。證券市場可以按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證券市場按職能不同,可分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按證券性質不同,可分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按交易組織形式不同,可分為交易所市場和櫃台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的產生與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緊密相連,特別是與股份公司和信用制度的發展密切相關。證券市場獲得快速發展的時期是20世紀初至20年代。在經歷了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經濟危機和兩次大戰以後 ,70年代後期起證券市場又現了高度繁榮的局面,呈現金融證券化、證券投資者法人化、證券交易多樣化證券市場自由化、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證券市場電腦化的全新特徵。證券市場今後的發展將呈現金融創新進一步深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國際化將有較大發展的新趨勢。
第二節主要闡述證券市場的參與者。證券市場參與者包括證券市場主體、證券市場中介、自律性組織與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市場主體包括證券發行者和投資者。發行者為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投資者按大類分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和公益基金等。證券市場中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指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證券服務機構主要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行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可分為政府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監管機構。政府監管機構按設置的不同有獨立機構管理和政府機構兼管兩類。我國現行的政府監管機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地區性證券期貨監管部門。
第三節主要闡述證券市場的地位與功能。按照整個金融市場體系的劃分,證券市場歸類於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關系密切,證券市場上的資金往往是短期資金。按融資方式劃分,長期金融市場分為間接融資市場和直接融資市場,證券市場屬直接融資市場,它能降低籌資成本,為企業和政府籌得穩定的資金供給,在金融市場中居於重要地位。證券市場的基本經濟功能有:籌資,證券資產定價,資源配置,為國有企業轉制服務等。
本章的重點是理解證券與證券市場的各種基本概念、特徵和分類,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以及各自的作用,證券市場的功能與地位等。本章名詞解釋多,記憶量大。不僅要理解各名詞的概念,而且要掌握名詞與名詞之間的相互關系。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二章)
第二章 股票
本章共分四節,分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特徵與分類、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以及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類型。
第一節主要內容是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知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設立、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質,即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股份籌資形式組建,股份投資的永久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一是發起設立,二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的目標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財務管理內容分為資金籌集、資金投放和收益分配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使股東的所有權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相對分離,從而發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運作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介紹股票特徵與類型,主要內容有:股票的性質、特徵、類型。股票的性質在於它在證券體系中的屬性,股票有收益性、風險性、流通性、永久性、參與性和波動性的特徵。股票常見的分類方法有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流通股票和非流通股票等。
第三節介紹了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其主要內容包括普通股票的特徵、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權利,優先股票的特徵、優先股票的種類。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是標準的股票,也是風險最大的股票,其股東享有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公司盈利和剩餘資產分配權以及優先認股權。優先股票則表現為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優先、剩餘資產分配優先、一般無表決權等特徵。優先股票的種類是根據不同的附加條件劃分的,大致可分成累積優先股與非累積優先股等幾類。
第四節是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類型。由於自80年代中期我國股份制形式的試點企業就開始現,並在近年迅速增加,因此我國現行的股票類型比較復雜,有國有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四種。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三章)
第三章 債券
本章分為四節,分別是債券概述、公債、金融債券與公司債券、國際債券。
第一節主要內容包括債券的定義和特徵、債券分類、債券的償還方式、債券與股票的比較。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債券票面上,通常有四個基本要素,它們是債券的票面價值、債券的償還期限、債券的利率和債券發行者名稱。債券的性質可以概括為:屬於有價證券,是一種虛擬資本,是債權的表現。債券的特徵表現為償還性、流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債券的分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進行。按發行主體可分為政府債券(包括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按計息方式可分為單利債券、復利債券、貼現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按債券形態可分為實物債券、憑證式債券和記帳式債券。債券的償還方式有:到期償還、期中償還和展期償還,部分償還和全額償還,定時償還和隨時償還,抽簽償還和買入注銷。債券與股票比較,有相同點,即債券與股票都屬於有價證券,都是籌措資金的手段,收益率互相影響;也有區別,即債券與股票權利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風險不同。
第二節主要內容包括公債的定義和特點、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公債是國家為了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的債務憑證。公債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穩定和免稅待遇的特點。國家債券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它可以按照償還期限、資金用途、流通與否、發行本位等分類。
第三節主要內容有金融債券的定義及特徵、公司債券的定義及特徵、公司債券分類、我國的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是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具有專用性、集中性、高利性、流動性的特徵。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具有契約性、優先性、風險性等特徵。各國在實踐中曾創造許多種類的公司債券,如信用公司債、不動產抵押公司債、證券抵押信託公司債、保證公司債、設備信託公司債、參與公司債、分期公司債、收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新股認股權公司債等。我國發行的企業債券主要有:重點企業債券、地方企業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地方投資公司債券、住宅建設債券等。
第四節主要內容有國際債券的定義和特點、國際債券的種類、我國的國際債券。國際債券是一國借款人在國際證券市場上,以外國貨幣為面值,向外國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國際債券具有資金的廣泛性、計價貨幣的通用性、發行規模的巨額性、匯率變化的風險性、國家主權的保障性等特點。國際債券一般可以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兩種。外國債券是指某一國借款人在本國以外的某一國家發行以該國貨幣為面值的債券;歐洲債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國境外市場發行的,不以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貨幣為面值的國際債券。我國發行國際債券始於80年代初期。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四章)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本章共分四節,分別是投資基金概述、基金的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價值、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以及基金投資限制。
第一節是投資基金概述,主要內容是投資基金的概念及與股票、債券的區別,投資基金的產生發展,投資基金的特點、分類、費用等。投資基金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集少成多的一種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在反映的經濟關系、資金投向、風險水平等方面與股票、債券存在差異。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盛行於美國。投資基金的特點是集合投資、分散風險、專家管理,起到了拓寬投資渠道、將儲蓄轉化為投資、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投資基金依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但最基本的分類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封閉型基金和開放型基金二對四種。
第二節是基金的費用和基金資產的估值。投資基金是委託專家進行投資操作和管理,委託專門機構保管基金資產的,因而需支付管理費、託管費、操作費、清算費等費用。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必須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向投資者表明基金的運行情況。
第三節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投資基金組織結構中最主要的當事人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基金託管人是保管基金資產並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的機構。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各國基金法規都對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資格和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四節是基金投資限制。為了實施基金投資計劃和貫徹分散投資的原則,各國的基金立法都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作了明確規定。
本章涉及內容廣泛,但從理論和操作而言,基金的特點、分類、基金的費用和凈資產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資格和職責等內容是本章的重點。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五章)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本章共分三節,分別是金融期貨與期權、可轉換證券、其他衍生工具。
第一節介紹金融期貨與期權,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期貨的定義、產生與發展、特徵,外匯期貨、利率期貨以及股價指數期貨,金融期貨的經濟功能,金融期權的定義、基本類型與主要種類、產生與發展,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註:這一節不作要求)
第二節介紹可轉換證券,其主要內容包括可轉換證券的含義、發行可轉換證券的意義、可轉換證券的特點、可轉換證券的要素。
第三節介紹其他衍生工具,其主要內容包括存托憑證的定義、美國存托憑證的市場運作、美國存托憑證的種類、存托憑證的優點。認股權證的定義、認股權證的要素、認股權證的發行與交易、認股權證的內在價值和投機價值,優先認股權的意義、優先認股權與認股權證的比較、優先認股權的價值、備兌憑證的含義與意義等。
通過本章的學習,旨在使證券從業人員對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本章的難點主要有: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可轉換證券的轉換價值,認股權證的內在價值等。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六章)
第六章 證券中介機構
本章共分兩節,分別是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節為證券經營機構,主要闡述證券經營機構的定義、產生與發展,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地位與作用,主要的業務及證券經營機構的發展趨勢。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從證券經營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來看,證券經營機構的產生和發展與債券及股份制的產生、發展緊密相聯。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可分為:以美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將銀行與證券業實行較為嚴格的分業管理,並設立專門機構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分離型;以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的,不區分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也不設立專門機構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綜合型;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頒布實施之前可分為專營機構和兼營機構兩類。根據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第六條有關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規定,我國證券經營機構中的兼營機構將不復存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功能作用主要體現在媒介資金供需、構造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集中等幾個方面。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業務有:承銷、經紀、自營、兼並收購、基金管理、咨詢公司及其他業務等。從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發展來看,現階段,尤其是近年來有逐步向大型化、股份化、集團化方向發展的趨勢。
第二節為證券服務機構,主要介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定義、組織架構、中央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范圍;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性質和特點、種類及業務范圍;信用評級機構的概念、性質及評級的程序;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申請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應符合的條件、申請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程序,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證券的工作內容、執業規則及對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取得的程序及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與業務的管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具備的條件、申請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程序、證券法律義務的主要內容及對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證券信息公司的主要任務。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證券業從業人員能基本掌握證券經營機構的定義、產生與發展、類型、地位與作用及主要的業務;熟悉了解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定義、性質、特點、資格管理及主要業務內容等。本章重點:掌握各種證券機構的定義、性質與特點、主要的業務內容、證券從業資格的取得與管理等。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七章)
第七章 證券市場運行
本章共有三節,分別是證券發行和流通市場、證券價格和價格指數、證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
第一節為證券發行和流通市場,主要內容是證券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的定義、特徵、參與者、基本功能。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人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市場,參與者有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和證券中介機構。它的基本功能是為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籌措資金的渠道,為資金供應者提供投資和獲利的機會並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引導資金流向、優化資源配置,促使企業轉制,為政府參與和調節經濟提供重要依託。證券流通市場由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組成。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是一個有組織、有固定地點、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二級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分公司制和會員制兩類,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按會員制方式組成,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通過為交易雙方提供完備、公開的交易場所,形成較為合理的價格、引導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時准確傳遞證券信息、對證券
市場進行一線監控等功能為證券交易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對證券上市的管理、對證券交易行為的管理、對場內交易證券商的管理。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的總稱。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分散的無形市場,它的組織方式採取做市商制,擁有眾多的證券種類和證券經營機構,對它的管理比證券交易所寬松。場外交易市場是證券發行和債券流通的主要場所,是證券交易所的必要補充。
第二節為證券價格和價格指數,主要內容是證券價格和價格指數。證券的理論價格是以一定市場利率折算的未來收入流量的現值。股票的理論價格與預期股息成正比,與市場利率成反比。影響股票價格的主要因素有公司的經營狀況、宏觀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機因素等。債券的價格是以一定市場利率折算的本息收入的現值,債券的價格由債券的期值、待償期限和市場利率決定。影響債券價格的主要因素有市場利率、供求關系、宏觀經濟因素和國際間的利差和匯率變化。股價平均數和股價指數是衡量股票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及其變化趨勢的尺度,也是反映一國或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狀況的靈敏信號。股票價格平均數分為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加權股價平均數和修正股價平均數。股票價格指數分為簡單算術股價指數和加權股價指數兩類,簡單算術股價指數的計算方法又可分為相對法和綜合法兩種。加權股價指數又有基期加權、計算期加權和幾何加權之分。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有上證綜合指數、深證綜合指數、上證30指數、深證成份股指數。境外主要股票價格指數有道-瓊斯股價指數、《金融時報》指數、日經225股價指數、恆生指數等。
第三節為證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主要內容是證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股票投資的收益是指投資者從購入股票開始到出售股票為止整個持有期間的收入,它由股息收入、資本損益和資本增值收益組成。衡量股票投資收益水平的指標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拆股後持有期收益率等。債券的投資收益由債息收益和資本損益組成,衡量債券收益水平的指標有票面收益率、直接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和贖回收益率等。證券投資的風險是指證券預期收益變動的可能性及變動幅度。證券投資的風險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兩大類。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周期性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非系統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證券投資的收益與風險同在,收益是風險的補償,風險是收益的代價。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八章)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規體系與監管架構
本章共有三節,分別是我國證券市場法規體系、證券市場監管體系、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為我國證券市場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是制定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地位、構架和體系,構成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若干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我國證券市場法規體系中的國家法律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刑法》,證券從業人員應重點掌握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詐騙罪。對大綱所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的理解和把握是本章的一個難點。
第二節為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主要內容是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證券市場監管的對象、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與原則以及證券市場監管的方式與手段、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部門和自律性監管機構。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部門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自律性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三節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是證券發行市場的監管、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監督、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對證券投資者的監管以及對證券欺詐行為的監管等。這里既有對一般性概念的介紹,又有對我國具體情況的說明,從業人員對兩方面均應掌握,並應以對我國目前監管立法和實踐的了解作為重點。對證券欺詐行為的監管包括對操縱市場的監管、對內幕交易的監管和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我國對證券欺詐行為的監管主要以《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為依據。該辦法對我國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並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2009年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與難點(第九章)
第九章 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
本章共有兩節,分別是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
第一節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一般性職業道德的概念,一般性職業道德的四個特點(職業性、穩定性、多樣性、實用性),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兩個基本原則(人民利益原則、社會主義功利原則),一般性職業道德基本范疇的概念,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八個主要基本范疇(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技能、職業紀律、職業良心、職業榮譽、職業操守);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概念,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三點作用(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的業務行為,保證證券市場的良好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完善證券業從業人員的人格,建立素質全面的證券業從業人員隊伍;健全證券業務活動的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樹立證券業良好的職業風氣和職業形象),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四點內容(正直誠信、勤勉盡責、廉潔保密、自律守法)。
第二節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主要內容包括:八種保證行為(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服從管理、服從領導,自覺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妥善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謀私),八種禁止行為(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目的,不正當地運用其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
⑧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製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准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注冊登記並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周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並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范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咨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並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