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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綜合合約

發布時間:2021-09-25 15:52:32

Ⅰ 遠期外匯綜合協議和遠期利率協議的區別與聯系

遠期外匯綜合協議與遠期利率協議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的保值或投機目標是兩種貨幣間的利率差以及由此決定的遠期差價,後者的目標則是一國利率的絕對水平。
但兩者也有很多相似之處:
1、標價方式都是m×n,其中m表示合同簽訂日到結算日的時間,n表示合同簽訂日至到期日的時間。
2、兩者都有五個時點,即合同簽訂日、起算日、確定日、結算日、到期日,而且有關規定均相同。
3、名義本金均不交換。

Ⅱ 遠期外匯合約在哪個金融機構

遠期外匯合約在哪個金融機構可以買這個國內的話好像是沒有的話你可以從國外的一個金融機構進行一個購買

Ⅲ 遠期外匯合約的會計處理是什麼}

遠期外匯合約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的方法,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方法等。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都會影響會計資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進而影響會計資料的使用。

註:遠期外匯合約又稱期匯交易,是指買賣外匯雙方先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匯率和未來交割外匯的時間,到了規定的交割日期雙方再按合同規定辦理貨幣收付的外匯交易。

(3)遠期外匯綜合合約擴展閱讀:

遠期外匯合約的特點:

1、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地點並不固定,通常是通過現代通訊手段進行,交易時間也不受限制,可以24小時交易,因而屬於無形市場。

2、外匯遠期合約是交易雙方經協商後達成的協議,在交易幣種、匯率、交割方式、金額等方面能夠靈活地滿足交易雙方的偏好,因而是非標准化的合約。

3、外匯遠期合約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信用風險。

Ⅳ 遠期外匯合約的介紹

遠期外匯合約(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transaction ) 又稱期匯交易,是指買賣外匯雙方先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匯率和未來交割外匯的時間,到了規定的交割日期雙方再按合同規定辦理貨幣收付的外匯交易。

Ⅳ 遠期利率協議與遠期外匯綜合協議有什麼不同

這個只有銀行內部系統中可查詢 而且一直在變動

Ⅵ 遠期外匯合約的外匯遠期合約的主要特點

1、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地點並不固定,通常是通過現代通訊手段進行,交易時間也不受限制,可以24小時交易,因而屬於無形市場。
2、外匯遠期合約是交易雙方經協商後達成的協議,在交易幣種、匯率、交割方式、金額等方面能夠靈活地滿足交易雙方的偏好,因而是非標准化的合約。
3、外匯遠期合約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信用風險。
[編輯]

Ⅶ 遠期外匯綜合協議的起源

SAFE是在20世紀80年代被開發出來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其本質是兩種貨幣之間的遠期對遠期的名義上的互換。其中一種貨幣被稱之為原貨幣(Primary Currency),另一種則被稱之為第二貨幣(Secondary Currency).由於SAFF和FRAs都是遠期對遠期的合約,兩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1、標價方式都似乎「m×n」,m和n分別表示從合同簽訂日到結算日的時間和到到期日的時間;2、兩者都有五個時間概念,即交易日、起算日、確定日、結算日和到期日,且有關規定也是一致的。與FRAs類似,英國銀行家協會與1989年頒布的外匯綜合協議標准條款(Synthetic Agreements For Forward Exchange Recommended Terms And conditions, 簡稱SAFEBBA MASTER TERMS)也對SAFE的相關術語作了規定,以下對幾個主要術語作簡單介紹:
第一合同金額(First Contract Amount, 記做A1)——合約規定的在結算日將兌換的原貨幣的名義金額。
第二合同金額(Second Contract Amount,記做A2)——合同規定的在到期日將兌換的原貨幣的名義金額。
直接匯率(Outright Exchange Rate, OER)——合約規定的從交易日到結算日的遠期匯率。假設原貨幣為英鎊,第二貨幣為美元,則直接匯率的一個可能值為1.6000美元/英鎊。
合同遠期匯差(Contract Forward Spread, CES)——合約規定的到期日的遠期匯率與結算日的遠期匯率之間的差額。直接匯率和合同遠期匯差的交易日確定。
即期結算匯率(Settlement Spot Rate, SSR)——確定日的即期匯率,匯率的表示方法與直接匯率一致。
遠期結算匯差(Settlement Forward Spread, SFS)——確定日得到的到期日遠期利率與即期利率之間的差額。

Ⅷ 遠期外匯合約如何操作

遠期外匯合約如何操作?遠期外匯買賣在建立合約的時候不需要全額賣出貨幣,只需凍結一定比例的交易擔保金就可以進行交易。那麼只要投資人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平倉,他可以賣出不屬於自己的貨幣,只要在規定的日期之前將賣出的貨幣買回就行。
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相似之處,是合約需要實時重估盈虧情況,這對於銀行這樣的做市商是規避風險的手段,對於投資者同樣也是控制風險的規則。建行個人遠期外匯買賣業務暫規定:當交易擔保金實時重估的虧損達到80%,系統會自動將合約強制平倉。有了強制平倉這個限制,客戶就不能任由自己的合約無限制地虧損下去。在合約被強制平倉之後,即使市場匯率重新轉為對張先生有利,甚至可能讓他反虧為盈,但實際上張先生被強制平倉的合約已經實現了無法挽回的虧損,虧損金額將在到期日進行清算。如果投資者覺得10倍的杠桿作用太大,在市場匯率虧損達到8%時候就會有被強制平倉的危險,可以通過追加交易擔保金的方式來減少自己面臨的強制平倉,接受市場匯率的風險。

Ⅸ 遠期外匯綜合協議,求詳解,最好舉例子。PS我在看鄭振龍的《金融市場學》,有關這個概念全是文字敘述,

就是類似回購吧,比如說A用美元找B買人民幣,一段時間後再將人民幣賣給B,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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