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團為自己的子公司擔保需要其他子公司同意嗎
集團為子公司擔保,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和董事會成員簽字,不需要其他子公司同意。
Ⅱ 母公司能否為全資子公司的債務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不能。《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可見,全資子公司在股東會表決時,僅有的一名母公司股東必須迴避,那麼就無法開股東會了,也就不能為母公司提供擔保了。
Ⅲ 請問,上市公司為子公司能不能提供擔保,如果能的話需要經過怎樣的審批
上市公司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但要遵守相應的規定。首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應當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作出明確規定,對擔保限額、決議流程等必須有詳細說明。其次,上市公司對子提供擔保的,應當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再報經股東大會決議,並按照交易所和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不能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凈資產的50%。
Ⅳ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么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Ⅳ 請問,上市公司為子公司能不能提供擔保,如果能的話需要經過怎樣的審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般的上市公司是可以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只要經過非關聯股東的過關數通過;但是如果是證券公司,好像是不可以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歡迎指正查看原帖>>
Ⅵ 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提供擔保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 條第3 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2 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Ⅶ 子公司可不可以為集團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合同
可以,反擔保保證合同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因集團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根據公司法第16條,公司可以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但需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Ⅷ 保險(集團)公司可否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個人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
首先,第一條的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該《通知》明確了這兩個公司不得對外進行擔保,就是一項禁止性的規定,但對下述三項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擔保行為是允許的。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的針對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這三項,並不單純的屬於《擔保法》中所常說的擔保,而是保險公司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嚴格審查,評估風險的情況下的經營范圍,簡單說就是可能賺錢的業務(評估風險指的是盈利大於虧損的前提);
而第二條的主體是保險集團公司,明顯區別第一條中的主體,二者是集團公司與下屬成員公司的關系。那麼對第二條,我的理解是,在下屬成員公司需要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時,集團公司在嚴格依據《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下,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例如:《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統一的對外擔保制度,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本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該《辦法》是保監會2010年發布的部門規章,而《通知》系11年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通知》中禁止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那麼第二十四條對於保險集團的對外擔保的條件還是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保險集團在不違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其明顯不屬於第一條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綜上,這兩條的規定是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規定,應對區別對待、適用。
個人意見,可能說的不對,供參考,歡迎指正。謝謝。
Ⅸ 請問;母公司替子公司擔保,就集團而言是否是或有負債
就你的問題,在子公司沒有出現經營危機之前,母公司替子公司擔保,就集團而言是不能確立或有負債的。
一、或有負債的判斷
第一,或有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而不是未來發生的事項引起的。例如企業涉及訴訟,因為企業「可能」違反某項經濟法律的規定且已收到對方的起訴這已是事實,並使企業產生了或有負債。
第二,或有負債具有不確定性。它包括兩層含義:首先,或有負債是否會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其次,或有負債即使預料會發生,但具體發生的時間或發生的金額也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企業提供債務擔保,被擔保方到期如無力還數,擔保方將負連帶責任。但是否一定會發生還款連帶責任,在簽訂擔保協議時無法確定。再如企業被起訴並知道很可能敗訴,但訴訟成立時敗訴賠償額是多少,何時支付賠償金等,是難以確定的。
第三,或有負債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或有負債的結果在或有負債發生時是難以證實的。如未決訴訟,其最終結果只能由判決結果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