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申請核准
第二十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證券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機構或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鑒定意見;
(六)最近3年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七)最近3年內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證券公司現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
申請人或擬任人不具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的,其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申請人或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至少有1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另1名可以為申請人或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高管人員。
推薦人應當對申請人或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並對其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個自然年度最多隻能推薦3人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二條 申請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外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或股東單位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股東單位推薦的前條所述董事、監事人選,由股東單位出具推薦意見;獨立董事人選以及作為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應當由證券公司出具推薦意見。推薦意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情形;
(二)擬任人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自律組織規則的情況;
(三)擬任人的職業道德水準和誠信表現;
(四)擬任人的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擬任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還應當提供擬任人具有5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或者會計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擬任人關於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已經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人員,自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且未出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公司應當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任職公司的離任審計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最近3年內曾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學歷、學位證明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加蓋頒發單位或出具單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或律師的認證文件,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提交國外和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其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應當詳細說明申請人或擬任人在曾任職單位的職責范圍、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受到紀律處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或擬任人進行考察、談話。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材料的;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的;
(五)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申請人被依法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的;
(七)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上述人員未在證券公司任職或履行相關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談話。證券公司選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更換人員。
第三十六條 內資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最多可以達到公司該類人員總數的30%;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最多可以達到公司該類人員總數的50%。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一)證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有關任職決定之日起20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㈡ 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要注意什麼
關於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比例不到5%,但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報我會審批:
(一)因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
(二)因股權變更導致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
㈢ 證券公司作為主要股東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按照《證券法》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其主要股東應該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注意區分凈資產和注冊資本兩個概念,當企業出現虧損時,就可能出現凈資產小於注冊資本的情況。
㈣ 關於證券公司股東卡和其他問題
目前為止。只有個人投資者50萬以上及機構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滬A賬戶!但是根據消息2015年會放開對普通者的限制,也就是說你沒50萬,可以去其他證券公司開戶,但是只能買賣深證的股票,不能買賣上海的股票!如果銷戶必須本人攜帶身份去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或者是賬戶資金為0,2年還是3年之後變成休眠賬戶,在其他證券公司可以直接注銷重新開通!股東賬戶卡並沒有多大的影響,緊緊只是去證券公司辦理業務時需要。千萬不要去小證券公司開戶, 小證券公司很多隻能單純的買賣股票,港股通,融資融券這些新業務都可能沒有,或者是可能有,但是總是比大公司獲得牌照來的慢,比如馬上上線的期權交易,小公司根本就沒資格!
而且開通創業板,修改密碼,身份證升位,改名等等業務,客戶本人必須現場臨櫃辦理!所以選擇你當地的證券公司絕對沒錯,以後會少很多麻煩
㈤ 私人開證券公司要有那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證券公司股東資格審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 程中的重要條款。
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
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㈥ 證券公司股東出資有哪些法律法規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 ,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資格要求:
1.普通股東的資格限制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並未對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做出明確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當前,各類國家機關被禁止經商、辦企業,也就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經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匯金公司即系經國務院批准組建的國有獨資投資公司,代表國家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盡管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予以禁止,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嗬的《關爭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又有所松動,其第6條指出,「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此外,中國禁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作為股東設立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因公司兼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可能導致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清,防範因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以及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藉此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的現象,各國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了避免在被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東會中的身份重合,進而危害任職企業的利益,《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做出如上禁止性規定,這也同《公司法》第149條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本公司競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是為了便於公司設立責任的承擔和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監督。
㈦ 證券公司是否允許持有其股東公司股權有何規定
A公司為某證券公司的股東,現在A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某證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這部分的股份?
可以,這叫著回購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級市場回購,可以通過大宗交易平台回購,若股份超過30%比例屬要約收購,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辦法執行。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此類相關法規,請參看《公司法》、《證券法》、《滬深交易規則》等。
㈧ 如何查找各個證券公司股東信息
隨便下個股票行情軟體,就可以看裡面的股東信息了,當然,只是對於那些已上市的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