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宏達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用盈餘公積30萬元彌補當期虧損,賬務處理如下:
當期虧損可以用後面5年的稅前利潤來補虧(稅前補虧),也可用往年剩下的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來補虧(稅後補虧)。這里用往年積累下來的盈餘公積補虧是稅後補虧,盈餘公積是所有者權益類賬戶,貸方記增加,借方記減少。這題的會計處理就是盈餘公積在借方記減少量,轉入利潤分配賬戶貸方記增加。
這樣,本來當期的利潤分配為負值,虧損,將盈餘公積轉入利潤分配從而使利潤分配為正值擺脫了虧損。
『貳』 公司本年實現稅後利潤1000000元,根據股東大會決定,分別按稅後利潤的10%和5%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100 000
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益金 50 000
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50 000
利潤分配——分配優先股現金股利 150 000
利潤分配——分配普通股現金股利 250 000
利潤分配——分配普通股股票股利 50 000
貸:盈餘公積 200 000
應付利息 150 000
應付股利 300 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50 000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100 000
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益金 50 000
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50 000
利潤分配——分配優先股現金股利 150 000
利潤分配——分配普通股現金股利 250 000
利潤分配——分配普通股股票股利 50 000
『叄』 公司股東有哪些許可權
公司股東有知情質詢權、決策表決權、選舉權、收益權、解散公司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優先權等。
1、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肆』 甲公司2008年度的凈利潤為100萬元,經股東大會批准按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20萬元。要求
(1)結轉凈利潤:
借:本年利潤 10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0000
(2)提取盈餘公積:1000000×10%=100000(元)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100000
貸:盈餘公積 100000
宣告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200000
貸:應付利潤 200000
(3)結轉已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000
貸: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100000
——應付利潤 200000
『伍』 關於這個關聯交易,是否要上股東大會
A與B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應分開討論是否需要上各自的股東會,即A購買C持有F99%的股權是否需要上A的股東大會,B購買D持有F1%的股權是夠需要上B的股東大會(此處的交易金額為實際的股權支付價格)。以下為《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中的標准: 1、上股東會: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董事會應當將該關聯交易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關聯交易經股東大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2、上董事會: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或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該關聯交易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3、總經理決定: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於300萬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下的,由總經理決定後方可實施。
『陸』 上市公司發布中報後,要開業績說明股東大會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比如,股份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決定股份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修改公司章程;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第一,滬深主板上市公司:建議滬深300指數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召開,並鼓勵其他公司參照執行。出席人員應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如果公司還在上市持續督導期那麼保薦代表人也需參加。因為上市公司股東人數較多,所以召開方式可以選擇現場或者網路兩種形式進行。
第二,中小板和科創板的上市公司:鼓勵召開。中小板出席人員應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至少一名獨立董事、如果公司在上市持續督導期需至少一名保薦代表人參加。科創板出席人員應包括董秘、財務負責人,鼓勵董事航、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其實,業績說明會是建立董事會和投資者良好的溝通機制的有效手段,有助於投資者准確理解公司定期報告。有助於投資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和之後的發展方向。投資者通過業績說明會及時向公司管理者反饋自己的意見,也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進而為上市公司提高企業價值助力。
『柒』 8月31日經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分配現金股利50000元。
這是好事。
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分紅,亦稱利潤分享,即分配紅利的簡稱。1899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分紅會議」中指出:「分紅是指企業單位提拔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給該企業單位一般被雇員工的報酬,此種報酬按自由協約的計劃,事先訂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經決定,即不得由僱主變更」。
美國芝加哥大學羅勃·桑納德教授對分紅定義為:「所謂分紅,簡言之,是指受雇員工在其正常薪資之外,分配一部分僱主所得的利潤而言」。
指基金實現投資凈收益後將其分配給基金持有人。基金凈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分紅與收益:分紅並不是越多越好,投資者應該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分紅方式。基金分紅並不是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准,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是基金凈值的增長,而分紅只不過是基金凈值增長的兌現而已。
『捌』 公司注冊資金二次到位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修正案的範本
我這里只是變更地址的修正樣本
你也可以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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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才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 2009 年 7 月 17 日杭州通才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內容 修改後的章程內容
第 一 章第三 條:公司住所:西湖區文三街569號康新花園B幢807室
第 一 章第三 條:西湖區文三西路467號陽光花園(公寓2幢)136-137室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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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股東大會有哪幾種表決形式哪幾類可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為什麼
樓上說的是投票方法.其實最能保護中小股東的是累計投票制(國內是民生銀行首創).也就是說在一般投票制下,大股東的任何決議都能輕鬆通過;但在累計投票制下,小股東可以放棄無關議題的投票權而把所有的投票權投在自己關心的議題上抗衡大股東.
『拾』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